新工伤保险条例下的赔偿计算
工伤保险各级别详细计算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赵庆年
一、职工各级工伤待遇的详细计算:
(一)职工一、二、三、四级工伤待遇:
1、身份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终身是单位不劳动的劳动者。
2、共性待遇:
1)医疗、康复费用:治疗工伤符合医疗目录的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草案——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2.5%,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若需外地就医,要开具医疗证明,经工伤医保部门同意,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伤残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基金按国家标准支付费用。
5)治疗工伤期间工资:工伤医疗期间单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继续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严重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伤残等级作出后,该待遇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6)工伤治疗期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7)工伤后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有调整机制。
8)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复发费用: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1)-(6)的待遇;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由工伤基金一次性支付。
2)伤残津贴:一级本人缴费工资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由工伤基金按月支付,最低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止退休,有调整机制。
4、社保待遇:
1)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金,标准不低于伤残津贴,低于的由工伤基金补足。这里谈讨一下一至四级工伤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需要再向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为解决该问题,各省社保部门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形成如下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不再缴纳,退休后直接享受养老金,其理由是社保部门收缴保险费属行政行为,法律没有明确授权,不可向公民增加负担;另一种方法是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继续按规定向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再享受养老金待遇。根据甘肃省各地的作法,都是按第二种方法处理的。
2)医疗保险待遇:《条例》规定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
3)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只要是职工身份,都应缴纳。《条例》未规定,但个人认为工伤保险因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不会再发生工伤,工伤即使复发了也按以前缴纳的工伤保险处理(但也有单位认为再不缴纳工伤保险,若出现工伤复发的情形,申请赔偿时会有障碍);失业保险因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若因单位清算要预先处理工伤职工待遇,个人认为再不缴纳;生育保险因不分职工性别缴纳,社会统筹性强,应当缴纳。
4)社保费的缴纳方式:因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社保部门(医保局)按月支付,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有的地方社保部门直接代扣,有的地方不代扣。若出现不代扣的情形,建议由单位和职工签订社保费缴纳协议,让职工定期向单位返还个人承担的部分。
5、住房公积金及其它福利奖金待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也包括工伤职工。其它福利奖金待遇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职工五、六级工伤待遇:
1、身份待遇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到退休;第二种是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到退休;第三种是职工主动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支付一次性补助金。职工可以对上三种身份待遇自由选择。
2、工伤医疗等待遇参见上一至四级共性待遇。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8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为16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2)伤残津贴: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到退休,五级为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为60% ,实际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有调整机制。
3)离职待遇:职工提出离职的,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参见《全国各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解职时职工还享受经济补偿。
4、社保待遇:保留职工劳动关系期间,职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5、住房公积金及其它福利奖金等待遇: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与一至四级的处理相同。
(三)职工七至十级工伤待遇:
1、身份待遇:劳动合同关系继续维持。
2、工伤医疗等待遇参见上一至四级共性待遇。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13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由工伤基金一次性支付。
2)离职待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主动提出离职的,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参见《全国各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解职时职工还享受经济补偿。
4、社保及其它待遇:在劳动合同期内,正常享受。
(四)职工工伤死亡近亲属待遇:
1、医疗抢救费用:按上述工伤医疗待遇处理。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49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丧葬补助金的,遗属只能选择一项,因此可以选择最高的。
3、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条件是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范围参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doc》。抚恤金标准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工资,具体供养人员和抚恤金发放数额、期间由社保部门核定,有调整机制。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上1—4项待遇均由工伤基金支付。
5、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前后死亡的待遇:
1)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待遇视同工亡待遇。
2)一至四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注意这里的“死亡”未分析原因。
(五)职工下落不明的工伤待遇:
1、待遇前提: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的待遇: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第4个月起由工伤基金向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还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宣告死亡的,按工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