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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房地产登记规则:共有场地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来源:刘书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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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房地产登记规则:共有场地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来源:青岛晚报 2011-06-15 17:51:26  


    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我

市将实施新的房地产登记规则。

     根据新的房地产登记规定,房地产登记类型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以及其他登记(包括补发登记、换发登记等)等8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初始登记时,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筑  、公共场所等应当一并申请登记,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约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者经规划批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

     按照规划要求在建筑区划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会所、幼儿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初始登记;约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一并申请,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登记为会所、幼儿园的房地产,改变登记用途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全体业主同意证明。 分割住宅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申请分割的房屋未列入在登记机构备案的征收范围;二是申请分割的房屋是非成套住房;三是分割后各部分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能够独立使用。 (记者 芦智峰)

 相关链接 13类情形将不予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该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但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预告登记的除外;未依法取得规划、施工许可;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房地产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但申请初始登记、补换发登记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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