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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货讨运费反被判赔偿

来源:唐忠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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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货讨运费反被判赔偿

   

本报讯 (陈益平 唐忠华 记者邬文名)为讨要运费,扣押他人货运,结果反而要赔偿他人损失。日前,宜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由此给原告董某造成的损失31029元。

2009年2月28日,张某在江西瑞祥物流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货车。2010年6月14日,经湖南省怀化市诚心货物信息部黄某介绍,董某与张某雇佣的司机江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从贵州省天柱市运杉木条往甘肃省陇南市,双方约定运费共计16500元,先预付6500元,货到目的地再付清剩余的10000元,同时约定装货30吨,沿途交警罚款、过路、过桥等费用由车方负责。后在贵州省天柱市装货过程中,实际装货41吨,于是又约定超出部分运费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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