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误汇他人账户 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来源:唐忠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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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是厂家发来的账号信息,于是将货款汇到被告账号上,随后才发现汇错款项。9月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返还不当得利27000元给原告刘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购买浙江一家编织袋厂的编织袋,厂家要求款到发货,于是原告刘某要求厂家把银行账号发到自己手机上,十几分钟之后原告刘某就收到被告赵某发来的信息,要求原告把货款汇到被告农业银行账号上。原告刘某将27000元汇到该账号上,汇完款后原告打电话给厂家,厂家说没有收到这笔款,后原告刘某到农业银行核实后发现汇错了账号,钱没有汇到厂家的账号而是汇到了被告赵某的账号上。后再也无法联系到被告赵某。原告刘某马上报案并要求银行对这笔款项进行冻结,被告赵某已经将卡上一万余元取走。无奈之下原告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主张返还的债权人一方是受损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义务的债务人一方是受益人,且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应当以受损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损益变动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损益变动没有法律原因为要件。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互不相识,亦无经济往来,原告误以为是厂家发来的信息才将27000元汇给被告。在事实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被告获得的27000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应当返还。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内容由唐忠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唐忠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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