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作者:宜丰县法院 唐忠华 现为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 陈礼平 发布时间:2010-08-06 10:28:11
【案情】
被告赖某租用某养牛场。2007年11月26日晚,牛群因打架跑出养牛场。同晚11时许,魏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塔下村路段,与路上无人看管的牛相碰刮后倒地,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经交警部门查实,与摩托车相碰撞的牛系赖某所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性质的认定有较大争议,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不存在牛主动伤人的情形。且车毁人亡事故的发生区域是公共道路,依法应当适应《道路安全法》。因此,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可以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根据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可知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摩托车与牛相碰刮,而非发生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故本案应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动物”是指特定人所有或者占有,并为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2、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独立动作”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者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动物致人损害的独立动作在多数情况下为积极的动作,在某种具有造成损害的特别危险的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作即不动,也可构成动物的独立动作;3、须存在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还应包括妨害状态;4、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牛车相撞致车损人亡的事实,本案符合上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且涉案水牛独立在道路上存在时不属于道路交通活动主体。因此,本案是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属特殊侵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