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楠律师

史楠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来源:史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4
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来源:作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粤高法经一请字第23号《关于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以上内容由史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史楠律师咨询。
史楠律师
史楠律师
帮助过 304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数码科技中心A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史楠
  • 执业律所: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17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数码科技中心A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