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明珠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奉行“做事,先做人;办案,办精案”的原则,主张诉讼专业化以及案件操作技巧化有效相结合的运行模式,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合理、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和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擅长:
律师,拿什么来成就你?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心中始终有一个疑问?为什么要做律师,做什么样的律师,怎样去做律师,怎样做才能成为一位功成名就的大律师?为了解除上述疑惑,我曾经请教过老律师,曾经跟同行探讨过,亦曾查阅过相关的资料,试图找寻其中的奥秘,但最终得到的答复和寻觅的资料中,没有令我满意的答案。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你小子,也太狂了吧,作为律师,还不知道自己干什么的,如何做律师,前辈的答复和大量的资料都满足不了你的“胃口”,装什么孙子?”说实话,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一直把这种做律师懵懵忡忡的感觉,归咎于自己的悟性低、无知性敏感,即使这样也不愿肆意吹嘘说,做律师为了促进国家法制的进程,为了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等等浮夸之词。这样说,可能会引来同行的不悦,请恕本人的无知与庸俗。也许是本人执业过程中,没有接到过如此敏感之案件,无法体会其中高深的感触。但我亲身体会过委托人在案件胜诉并顺利执行拿到赔偿款项后,喜极而泣的情景;在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无力提供担保,本人用自己的财物为其提供担保最终索赔成功后,委托人冒大雪骑单车从几十里远的老家登门致谢的情景;在被告人涉嫌盗窃案件,最终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当庭无罪释放后,出门口被告人以最原始的致谢方式下跪的情景等等。在这一刻刻,我感觉到了做律师无尚的“虚荣感”,律师、律师、律者,法律也;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律师,自古以来解决的就是“讼”与“不讼”的问题,然后解决如何的“讼”与“不讼”。律师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先行协调者和规范者。做律师最重要的不是你能挣到多少银子,也不是仅仅要能挣到银子,其实我们律师最缺的不是钱,而是行业骨气与影响力,没有影响力,就没有我们的声音。所以,我们不能急功近利,唯利是图,这样只能断送了我们的前程,尚未趟过那条律师执业的河流,就被淹没其中了。律师,面临的是高成本的行业,若以其生存终究要终生为其学习和奋斗的行业,时刻面临对方当事人的威胁和刑事辩护中涉嫌辩护人伪证等罪名的高危职业。到底该拿什么来成就你,我的律师职业?
交通事故答疑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啥玩意?】一天,我在律所办公室正在整理案卷,一中年男子莽莽撞撞拿着几页纸一进门就问:“韩律师,你帮我看一下这是啥玩意,交警说对它不服可复议,我弄不明白是什么意思?”我看他满脸惆怅的样子,先示意其坐下,慢慢讲。据男子所述:其开着小货车拉着货物去给客户送货,途中与一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相撞,发生致使女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我接过男子手中的纸张,发现原来是交管部门刚刚给其送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男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相对方无责任,加之男子对事故成因的详细陈述。此时,我明白了男子的来意,原来是交警为其送达该事故认定书后,该男子对该认定书不服,觉得交管部门如此认定自己很冤枉,交警当即告知:“不服,可以复议”。该男子不明白如何复议,复议又是怎么回事?为弄明白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是什么,不服该怎么应对救济?该男子决定找律师咨询,在其一曾委托我办理过交通事故案件的朋友引荐下,其决定找我详细咨询上述情况,所以才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律师支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综上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只是交通事故案件众多证据中的一种,就其来源来讲应为公文书证。如果当事人对该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该认定书的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但以一次为限,同时有期限及形式的要求和限制,即必须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上级交管部门会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据此,律师提醒您: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拿到事故认定书后一定要详细查看认定书的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告知了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期限,以及申请调解的期限等,以免错过有效的救济时限。但也不要过于“迷恋”该认定书,因其只是证据而已,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可以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交通事故案件专业律师韩明珠律师
交通事故答疑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俗话说:人有旦夕祸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有的人说:当然先救人了,其他的不要管。有人说:要先报警,再救人。答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各的说道,各有各的理论,似乎还都有道理。那究竟该怎么处理得当呢?律师支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过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交通事故基于对方交通参与人的不同,处置方式亦有别。现实中我们往往听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方为抢救伤者在未标明位置的情形下擅自挪动事故车辆,致使事故现场破坏,最终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更有甚者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事故双方认识或者其他外来因素,没有报警也没有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后由于双方无法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合意而反目,最终一方事后报警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向交警部门提供事故证据致使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即使诉讼终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律师提醒您:事故发生后,不要盲目处置事故现场,要冷静、积极救助受伤人员,若需移动车辆请先标明标记,并及时报警、报险;轻微的事故,待固定证据后(可以用手机拍照)挪动车辆离开现场,避免事故纷争。交通事故案件专业律师韩明珠律师法律咨询:13832260470
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