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简介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3月。1999年12月,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成功完成改制,成为湖南省第一家由国有所向合伙所改制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现已拥有1300多平方的高档写字楼及现代化的办公设施和条件,固定资产达700余万元,已迈入优秀律师事务所行列,先后被评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下设民商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涉外法律事务部、行政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部、客户资源部6个业务部。不仅有精通法律的专家,还有经济、房地产、外贸、金融、科技、投资营销方面的专业人才。现有执业律师44人,博士研究生2人,硕士研究生21人。有4人担任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人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1人担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另有数人分别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相关业务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事务所的建所理念是“诚信为本、法德唯先”,注重对律师道德修养的教育的专业能力的培养。全所律师把“讲政治、树正气、抓业务、创品牌”视为事务所发展的生命线,保证了事务所各项工作的稳步提升;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宗旨是“视客户为合作伙伴,竭诚为客户服务”,注重服务质量,赢得了一大批客户的信任。近年来,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被长沙卷烟厂、中南大学、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沙海关、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铁通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长沙分行、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新外滩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长沙蔚都实业有限公司、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浩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湖南高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财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鸿进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十余家在国内、省内有影响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为适应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实现法律服务的一体化,从而更好地服务湖南的经济发展,2000年5月,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联系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株洲)、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湘潭)率先在全省组建了第一个律师联合体——“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律师联合体”,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联合体合作在《湖南日报》创办律师信箱,在全省引起强烈反响,受到普遍关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0年8月,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与加拿大律师协会开始进行交流活动,并与美国瀚宇国际法律事务所、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香港宝德杨律师行等律师事务所保持了长期联系,以学习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经验,研究事务所的发展模式和管理之道。近年来,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持续上升。成功办理了多起在国内、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和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为多宗国家、省、市级工程建设、企业改制、债权清理等项目提供全程或专项法律服务,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在狠抓经济效益的同时,还特别注重社会效益,旨在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热心公益事业、乐于为特困人员捐款捐物,组织律师开展“送法下乡,结对助学”活动,还有八名党员律师资助8位特困孤残学生至中学乃至大学毕业。事务所参与的多项公益活动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锤炼了一支团结奋进、热心向上的律师团队。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2000年3月8日成立了全省第一个中介组织基层党支部,现有党员21人,自支部成立以来,连续七年,都被中共湖南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党委、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评为“先进党支部”,2005年被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选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十佳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2006年被中共湖南省委评为“基层党的建设示范点”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现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联络处、《法律服务时报》读者服务特约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湖南律师》、《湖南日报》等先后对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的事迹作了专题推广和报道。
2011-02-14
法律谚语集锦
编辑:王明飞律师“法谚”以其简洁、精致的语言承载和表述法律规则、法律的原则,乃至法律的精神。她凝聚着千百年来中外法律人的实践智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培根曾经在其《格言集》的序言中指出:“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够帮助我们排除疑虑并完善判断,进而,愿它能帮助我们使论辩变得更加优雅精致、消除无益的琐碎言词、使法律论证得以体现更加健全和完备的法律思维、纠正粗俗的错误、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国法律的性质和外观”。愿中外法谚能够帮助我们学习法律,并在此基础上更加理性地适用法律!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英】彼得?斯坦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5.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爱德华?考文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马克.吐温7.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达雷尔L8.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9.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10.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11.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12.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0页。13.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第45页。14.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15.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2008-1-3117:25回复gengyapeng841位粉丝2楼16.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17.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18.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68页。19.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20.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21.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22.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23.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24.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25.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26.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27.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托马斯?福勒28.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29.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30.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31.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32.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3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34.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35.民不举官不究(指:司法职能的被动性)36.“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37.无证人即无诉讼38.法无明文不得为39.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40.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41.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42.有规则就有例外43.有损害即有赔偿44.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45.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46.无信任即无委托47.“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48.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49.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50.有社会就有法5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52.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53.有疑,为被告人利益。54.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55.无救济,即无权利。56.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57.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58.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59.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德)罗森贝克60.动产附骨2008-1-3117:25回复gengyapeng841位粉丝3楼61.合意创立法律62.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63.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64.买卖不破租赁65.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66.私约不损公法67.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68.法律必有漏洞(Nonestregulaquinfallet)69.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70.隐私止于屋门之前71.住宅是个人的城堡72.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弗兰西斯?培根73.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7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75.认真地对待权利。——德沃金76.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77.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亚里士多德78.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论司法》7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80.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边沁81.无犯意则无犯人(Nonreunisimenssitrea)82.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8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84.程序先于权利85.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86.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87.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88.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8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90.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91.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92.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delayerisjusticedenied)93.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94.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9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96.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柏拉图《理想国》97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98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99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卢梭100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101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102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103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霍姆斯《普通法》104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105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106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精彩法律谚语解读引用地址:http://www.xici.net/b823871/d102038735.htm[复制│超文本复制]返回《江苏律师在线》关闭窗口08790466剑胆琴心025发表于:09-10-2907:22[只看该作者]你可以自由地挥动你的拳头,但是请不要碰到我的鼻子。(君子动口不动手)俺来了,俺看见,俺征服!——凯撒(暴力就是真理)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表达一种意思意味着排除其他意思。(意思表示要有确定性)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不适用原始取得情形)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恶法非法)。不公正的法律也是法律。(没办法啊)不可强迫某人与他人共享某物。(一相情愿)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的头上。(自认倒霉)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中国有的人辩解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叫做交易创新,不是违法)场所支配行为。(行为的性质本身要看其存在的背景)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审判机关的管辖权是审判的前提)。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法律中有些情形规定默示产生认同效果)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英]奥古斯丁(以牙还牙)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马克思(罪刑相适应原则)惩其未犯,防其未然(中国总是把法律纠纷的解决重点放在纠纷屁股后面)。——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中国最缺的就是程序,对于公正秩序的最重要保障就是程序)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中国人情规范导致程序受损)程序先于权利。(程序保障实体)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delayedisjusticedenied)。(佘祥林等她疯老婆回来的时候得以洗刷冤屈,可惜十余年在狱中流逝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dubioprereo)。(举证责任中的责任分配与后果承担)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托马斯.福勒(死扣法条的中国法学院的毕业生一定要改掉的毛病,当然会改掉的,以至于置法条于不顾)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无犯意则无犯人)——英国法谚(行为要件和主观要件都不可缺)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造反有理)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还真相与天下,给公正与世人)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法官。(人自己其实最清楚一件事情对于自己是否公平)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法律的废除现象)动产不许追及(善意取得)。动产附骨。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doctrineofcontrapreferentem”)(规避问题的代价)多行不义必自毙。(算是一种勉励吧)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可是法与权钱的游戏之曲折谁又说得清楚)法不可知,威不可测。(法律应当公示)法不入家门。(其实法律无孔不入,虽然其调整范围和调整效果有些时候和场合十分有限)法不责众(只要存在交通管制的地方,就会有中国人违反交通法)。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法律原理也是审判依据,在中国却连宪法也不能在审判中直接援引)法官的操守有如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一种推定,一种警醒)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难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爱德华.考文(法官与法律合一,一种人法合一的期望)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可惜在中国法官有时敲定案子的时候需要征求庭长、院长、政法委、七姑八大妈等等人的意见)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reasonofthelawisthesoulofthelaw)法律必有漏洞(Nonestregulaquinfallet)(没有漏洞人们也在削尖脑袋钻空子)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惰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丧失撤消权或胜诉权)法律不关心琐事。(要看什么琐事了)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法律是最低的行为底线)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应然上的概念,实际上够戗)。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约翰.莫蒂默(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法律跟随公民,是保障也是规范,最终还是为了保障)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判例法国家的经典)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和中国古代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惊人的相似)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法律为了创造一种权利得以行使的和谐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少不了的)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法律的滞后性问题的出路)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页。(法律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其实实践中未必是这样的逻辑)法律藐视夸夸奇谈和冗长的句式。----爱德华.柯克法官语)(强调法律语言应有效、明晰、精炼,所以那些认为能说的人适合做律师都是片面的)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乌尔比安引塞尔苏)(法律也是有道德的)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西塞罗:《法篇》(赋予了法律本原神圣的色彩)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中国恰恰是最缺乏法律信仰的,不自觉也迫不得已玩弄一些潜规定和信仰厚黑学)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人民的意见还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还是绝大多数的人意志?)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其实远比艺术还要艺术)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国大法官柯克爵士(但是中国的法律人门槛很低的,赶紧往里钻喽)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前总统]威尔逊(法律是千万规范中浮现出来的)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显露之说实为高低宽严之比)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法律是文本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是做人的起码底线,可国人以为这是最奢侈的要求)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法律就是为利益划清界限)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柯克法官。(可法律解释中有人偏偏有目的地予以曲解)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就算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腐败会令人彻底绝望,进而用私力进行破坏性的救济)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其实法官要是说了算,那些潜在的道德风险决没有法官说了不算的时候可怕)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回避原则)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美】道格拉斯(人治带有奴役的性质)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预测功能,使人知道其行为可能的法律后果)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美]富勒(本身就应是一致的,同胞兄弟啊)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美]罗尔斯(法律与既得利益集团保持一致的时候也是正义终结的时候)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这是法律的一个特征或悖论)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赤裸裸的马克思模式解析)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法律是寻求一种还击)法律允许拿起武器对抗武力威胁。(正当防卫和私力救济的验证)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原本法律和人情并不相背,中国常说因为讲人情导致法律被亵渎了,其实国人原本是最无情的)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强者的丛林法则非常恐怖,强者越强,越认为弱者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不强的,言外之意,活该你是弱者)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法律要的就是明确的立场和坚定的态度!)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法律必然有价值判断问题)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刑法的慎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有些行为是需要授权的,处罚是要有明确规定的)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被动姿态和当事人处分原则)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这不是律师事务所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是对“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activism”的批评)。法者,定分止争也。——韩非(功能之一)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维特根斯坦(不能说的就别说)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L(报应主义)疯狂本身便是对疯子的惩罚。(失去的痛苦本身就是对贪得无厌者最好的惩罚)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页。(法律意识淡漠的国人,首先想到的后门,绝不是法律)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有的律师的确废话太多,要一针见血)附属物永随主物。(物权法中的处分原理)公法易逝,私法长存。(私法是交换的规则,交换是永恒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亚里士多德(公正的可贵,不公正的可怕)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它解释并修正着成文法;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柯克)(公正和人的良心有关,人们也许会抱怨缺钱缺那,不过没有人会说自己缺少良心)好的法官是能够息讼止争的法官。(哈,理解为和稀泥就麻烦了)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光有程序正义如同面子工程)合意创立法律。(合意就是合同,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衡平是对普通法律规则中有缺陷部分的矫正。(普通法系国家或判例法国家的方式)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法】卢梭(婚姻就是有义务互相专门排他的占有,虽然人有喜新厌旧的趋向,但接受婚姻,就得接受婚姻的游戏规则,可能现在的不婚同居有害怕忠实的味道)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收益和风险共担)坚持已经做出的决策,且勿打破安宁。(既判力)检察院是世界上最客观的官署。(除了犯罪后不愿接受公诉的人外,我们都希望这样)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一纸鉴定能要命!)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代理)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哈,什么味道)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在我国警察和法院另成体系)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除了特殊的举证倒置外)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口头表达随风而逝,书面文字阴魂不散。(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更可信)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平等适用)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边沁(缺陷容易被利用)立法者修改三个字,就足以使一部法律解释书籍重写。(立法者文字表达要慎重)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两个缺一不可,良法,普遍遵从)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伯克(秩序也是一种价值追求)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交易不得危害他人)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优先问题)列举即限制。(列举不能穷尽)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一个特殊问题)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与我国的自证无罪相对)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拉丁法谚,后来被富勒整合到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想做也做不了)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诚信原则)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某片土地上所建之物,成为该片土地的一部分。(房地一体)母亲永远是确定的。(人工受精打破这个命题)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德]尼采(奴性仍残存就即待解放)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哈哈,太有意思了,“shutup”这个词在外国仍然流行)判决可以使白的变成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注:这句看似讽刺的法谚其实是强调司法判决的威力。)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但要证明破坏证据这个事实,所谓破坏证据,是指在面临诉讼之可能性或现实时销毁、严重改变或疏于保存证据。)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柯南.道尔(这种犯罪很普通,越发说明这种犯罪难以查明)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清]《增广贤文》(厌诉)契约胜法律(Theagreementofthepartiesoverridesthelaw,约定优先)契约应当被尊重。(契约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法律功能全失,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有权利就应有救济之门)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无权处分,效力待定)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拉基斯(诉讼成本)人民的声音,即是神的声音。(漠视人民的声音的有之,人民不发出声音有之)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天赋人权的假说)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平等不是平均)认真地对待权利。——德沃金(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有的人放弃了权利)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无权代理)。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思想的豁免权)。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自首呢?)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无罪推定)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完美是需要过程的)如柏拉图所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防患于未然)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索福克勒斯(法律背后的暴力)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英]洛克《政府论》(权力分立,避免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马克吐温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做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舆论的力量被认为是另一种权力)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是时候不一定到)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道德失范的社会,人们只盯着钱眼,无视蓝天、白云、繁星、皓月,不过空气污染也是一个原因,呵呵)事实胜于雄辩(无法还原的事实败于雄辩)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实际履行,信任的不可代替性)司法不仅应当是实际存在的,而且应当让人感受到它是存在的。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私约不损公法。(那是自然)诉讼是一国政治气候的晴雨表。(诉讼影射政治)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相对正义和法律上的真实)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狄更斯(辩护律师的成长)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清]《增广贤文》天灾归所有人负担。(保险原理)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功能之一)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普劳图斯(偷情有偷情的代价)徒法无以自行(法借人而行,而人则多变,法则宿命般尴尬)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该片土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益。(绝对主义的经典表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中]邓小平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西塞罗)我们无力反抗真理。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第页。无知乃恐惧之源。(塞涅卡)(知者则更勇)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页。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权力和权利的正负消长)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清]《增广贤文》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宪法赋予的权利)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暗箱操作的最好解决办法)一般情况下发生之事。(按常理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弗兰西斯.培根一个证人,等于没有证人。(孤证的效力之脆弱)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一物不归二主。(别和共有混淆)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知识产权则有突破)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卜思天.儒佩基奇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汉]虞延(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格言和反省》有规则就有例外(一般与特殊的处理)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单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去理解)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金钱的腐蚀神话)在解释过于宽泛的法律的时候,……习惯和惯例可以作为解释法律文本的参照。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在涉及令人发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规则可以暂缓适用。或:欲将暴徒绳于法,程序规则暂止歇。(比如警察在特殊情况下直接开枪)在它之后,所以是因它而发生。(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债务人的财产应当成为所有债权人之债权的共同担保。(没有担保则无优先)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德)罗森贝克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nniset-fmctuslegis)。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法]马布利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卢梭:《社会契约论》,第页。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断章取义是理解的大碍)。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加里.维尔(胜者为王,败者为寇)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英】彼得.斯坦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英]瓦谢尔
2011-01-07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六)
编辑:王明飞律师三十六、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即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行为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业主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基于个人利益擅自破坏、改造与其房屋毗邻的庭院绿地。即使业主对于该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如果该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在使用该庭院绿地时亦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2008年第9期)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中作出前述判定。三十七、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是针对实际召开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作出的会议决议作出的规定,即在此情况下股东必须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逾期则不予支持。而对于上述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只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即应依法受理,不受修订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议决议的六十日期限的规定限制。(2007年第9期)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等股东权纠纷案中作出如上判定。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六)(2008-05-0817:37:01)标签:法律判例最高院公报财经分类:判例要旨三十八、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2007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00年11月20日,信达兰州办与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三方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将盐化总厂债务减免为1600万元,分期在2003年12月20日以前还清,亚盛集团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同年12月15日,信达总公司批复同意。2000年12月和2001年12月,亚盛集团分别向信达兰州办各付200万元。2002年12月三方签订了《债务重组补充协议》,进一步确认《债务重组协议》的内容。约定由盐化总厂、亚盛集团在当月28日前归还200万元,剩余1000万元以亚盛集团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抵顶,如抵债股票不能如期过户,则仍以现金归还。协议签订后,亚盛集团当月向30日向信达兰州办付款200万元,其他义务未履行。因《债务重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对《债务重组协议》的确认和补充,尽管信达总公司对《债务重组补充协议》未履行批准手续,但约定内容没有超出已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并生效的《债务重组协议》范围,故《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由于盐化总厂进入破产程序,2003年12月信达兰州办又与亚盛集团签订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亚盛集团以1120万元收购信达兰州办对盐化总厂的全部债权;扣除已支付的600万元,剩余520万元由亚盛集团10日内一次付清;信达兰州办将其对盐化总厂抵押担保权利转移给亚盛集团。协议签订后,亚盛集团又向信达兰州办付了200万元,使得其偿还信达兰州办债务总额达800万元,但其余320万元债务尚未履行。最高院认为:第一、《债务重组协议》是在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发布后签订的,信达总公司对《债务重组协议》的批准行为,应当是根据《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作出的,信达总公司的批准行为,赋予了信达兰州办处置盐化总厂债务的权利。第二、信达兰州办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信达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处置信达总公司在甘肃省境内的不良资产。在信达总公司批准《债务重组协议》以后,信达兰州办获得了处置盐化总厂债务的概括性授权,凡是信达兰州办以自己名义签订与处置盐化总厂债务相关的协议没有超出概括性授权范围。第三、《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虽然将盐化总厂的债务从已经批准的《债务重组协议》确定的1600万元减少到1120万元,所降幅度达到了《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100万元报批额度,但因该《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作出的部门规章,而非对市场经济中所有主体作出的规定,也非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不能仅以该规定而当然确认《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而必须以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手续或者应当履行审批程序而认定。第四、《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虽约定了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的条件,但因批准协议是信达总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信达兰州办内部审批程序,且合同约定了信达兰州办单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故信达兰州办不得违反约定拖延报批甚至不报批来对抗合同的相对方,以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既未履行合同义务又以内部程序使得效力待定合同未生效,而获得合同未生效后的更大利益,这将使得合同相对方处于不利境地。尤其是本案信达兰州办已经取得对盐化总厂债务处置的概括性授权以后,在《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重组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当盐化总厂进入破产程序后才与亚盛集团签订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故信达兰州办应积极向信达总公司提出申请,即使信达总公司没有批准,也应当及时通知亚盛集团。但是,从2003年12月签订协议到2005年10月提起诉讼长达近两年时间,信达兰州办是否向信达总公司报批、是否获得批准均没有通知亚盛集团。第五、《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亚盛集团为此又支付了200万元,部分履行了该协议。综上,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负有促使协议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生效条件的,负有促使协议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的前提下,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信达兰州办关于《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仅为一份意向性草签协议且未经过信达总公司批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诉主张,因与事实和其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信达兰州办认为《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没有经过信达总公司批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其依据《债务重组协议》起诉亚盛集团,诉请判决亚盛集团偿还扣除已支付的800万元的原盐化总厂全部债务20522012.94元及利息。虽然信达兰州办的诉讼请求不是依据《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提出的,但其请求包括了亚盛集团所应承担的债务,故本案依据《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审理信达兰州办与亚盛集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超出信达兰州办的诉讼请求范围。亚盛集团答辩称《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具备合同生效的全部条件,本院予以支持。盐化总厂破产导致《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抵押资产未能转移至信达兰州办名下,从而未能实现向亚盛集团转移抵押担保权利的合同目的。因该事实不以信达兰州办意志所决定,也因《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中提示了亚盛集团所购债权的风险,故亚盛集团不能以未实现抵押担保权利而对抗其根据《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故本院对亚盛集团关于其不承担剩余债务和维持原审判决的答辩请求不予支持。三十九、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07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07)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述。(此案还对国家“拨改贷”、“贷改投”政策有较全面的分析、阐述,并涉及到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四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修改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对于商标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2007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在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中作出(2006)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上判述。四十一、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于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本案火灾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并且火灾发生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因此,承运人得以免责。(2007年第10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上海瀚航集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代位求偿纠纷案中作出如上判述。四十二、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7年第10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杨一民诉成都市政府其他行政纠纷案中作出如上判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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