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成现为专职执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于199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1992年通过中国律师资格;1994年获得中国税务师资格。王律师于在长期的律师执业活动中,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渊博的法律知识、敏捷的思辩能力以及高超的办案技巧,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誉,被誉为“实干律师”
擅长:
律师的执业诚信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王华成我赞同一种说法,就是说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深入人心,人们的法治观念日益加强,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不断提升,律师已从“幕后”走到“台前”,已从“江湖”步入“庙堂”。回顾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史,经历了发展-夭折-恢复-再发展-不断完善的蜿蜒曲折的过程。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律师制度,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它的颁布实施,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该法改变过去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变为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而随着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的第二次修订(注“1”),进一步指出,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规定实际上是将律师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对象更加明确化---即基于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其提出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律师法新的规定,必将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和律师施展其本领和才华及履行其律师职责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屏障和更为广阔的天地。据了解,仅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全国共有执业律师,现在估计已经突破了14万人。可以说,广大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多年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的重要的贡献。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注重或不具备诚实信用的道德素质,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远的不说,如,律师余某,在代理汪某友、杨某素与李某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假冒委托人汪某友、杨某素的签名给自己出具《授权委托书》。2006年1月,汪某友、杨某素以当事人作为被告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将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其行为因违反了《律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珠海市司法局决定,给予余某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某律师事务所,2007年5月13日,该律师事务所与陈某姗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派陈某律师为陈某姗与高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姗的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第八项约定该律师事务所在收取2万元基础费的基础上,按陈某姗实际分割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的12%支付律师费。该委托代理合同第八项还同时约定若陈某姗中途终止委托或放弃分割财产,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的12%比例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司法行政机关告知该律师事务所涉及财产的婚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收费后,该律师事务所终止了该行为。广东省司法厅认为,该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婚姻案件约定实行风险收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声誉。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当然,这样的例子,全国各地和外省外市的还有很多,这里就不再列举。像这样的例子被及时发现和处罚了,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但是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有的甚至是犯罪行为。不管如何,像这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遵纪守法,不讲诚信,执业中给委托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或者是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有的甚至步入了犯罪的深渊,受到了刑罚的处罚,这与其说是律师个人的不幸与悲哀,倒不如说是对律师其人对其所从事的律师职业的挖苦与讽刺。实践中,累累出现这样的问题和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社会,特别是社会政界包括政府高层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度和受欢迎度不免大大降低,这不但严重制约了中国律师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良性和健康发展,也阻碍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社会职能的有效发挥,这将是一个长期的需要不厌其烦的探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所以,笔者虽然以前在湖北执业时发表过这方面的意见(注“2”),但是为了响应东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第三届“东莞律师论坛”论文征文暨庆祝东莞市律师协会成立十周年庆典征文活动,同时笔者认为关于这方面的观点和争论永不过时,仍有把她拿出来老生常谈的必要。下面结合实际情况,就我国现阶段及今后律师行业的执业诚信问题,及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有关问题再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不当或有类同之处敬请原谅。一、律师行业执业诚信的内涵及对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意义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准则和生存的基础,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代起,人们就希望满城“诚信之贾”,缔造太平之都。早在2000多年前,孔子就所:“民无信不立”。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对“诚信”的解释是:诚实,守信用。通俗地讲,是什么就是什么,说到就要做到,言之真实,言而有信即为诚信。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同时也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如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在上海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所讲:“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发展规范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而作为律师事务所主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则在市场经济运行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律师更需要具备诚实信用的道德素质。可以说,律师行业的执业诚信是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品德高尚者的通行证。它直接影响着律师事务所能否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二、现阶段律师行业中律师执业不诚信并影响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种种表现在市场经济社会,诚信不仅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又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准则的标志,也是衡量一个人精神文明的标志。律师职业是一个高危职业,最近几年律师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不但没有引起律师界的足够重视,反而加重了律师的负面形象,给律师执业造成了沉重的压力。由于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律师执业不诚信,败坏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形象,特别是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地位和作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笔者结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等规定,归纳总结了我国现阶段律师在执业中的违规违纪情况暨不诚信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一是私自收案收费及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多收费少办事,甚至收了费不办事。二是为了谋取到律师业务而作出种种虚假的承诺,甚至向当事人做出不负责任地非法地乱承诺。三是滥做广告,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及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或以支付介绍费或故意炫耀与办案单位或个人的特殊关系,来争揽业务等,搞不正当竞争。四是在办理案件中提供明知是虚假的证据,或者威胁诱导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虚假证据及转移、隐匿、毁灭证据或改变证据,或者有其他向司法部门弄虚作假行为的。五是出具明知是虚假的法律解答、虚假的法律意见书、虚假的律师见证意见等。六是不严守而泄露知悉的国家机密、委托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七是代理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或者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八是违反规会见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人员等,及指使、诱导当事人向这些人员进行行贿等非法交易,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九是不履行或擅自拒绝或疏怠履行依法应当承担的有关法律援助义务。十是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十一是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十二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十三是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或辩护或不按时参加数诉讼仲裁的,等等。三、预防律师不诚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及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方法律师是一种比较敏感的职业,也是一项比较脆弱的职业。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一定要把诚信执业放在第一位,要始终把诚信作为自己的生存立命之本。现阶段,我国律师出现的诸多不诚信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问题,这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诚信制度,特别是与少数律师的诚信严重失范密切相关。在当今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面临新的机遇和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尤为迫切和重要。怎样才能建立健全我国的律师行业诚信制度,用制度来保障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并最终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有序发展呢?笔者认为,目前要切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加强完善我国的律师诚信建设及保障制度。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委托代理制度。要按照司法部和参照湖北省司法厅的要求,尽快修改完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细化合同内容,着重加入律师诚信的有关规定和内容,并规范规定《委托代理合同》应随同律师事务所公函和授权委托书一并递交办案单位入卷。从而使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更加具体、明确、公开,以此强化律师的责任,特别强化律师诚信的责任,以防止和减少私自受案收费及收费不办事及多收费少办事甚至收费不办事及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二是进一步制定、完善以及实施律师办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当前,我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已经出台了诸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规范(试行)》、《律师办理海事案件规范》等具体的业务操作规范,但是这些已经出台的规范尚需要进一步的落实和实施。同时,因尚未制定出台涉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规范,而象非诉讼业务已经成为现阶段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并且很多业务与人们的关系十分密切,所以及时出台关于非诉讼业务方面的操作规范已十分必要和迫切。对此应当引起重视以能尽早出台,以使律师在办理除刑事、民事、证券等之外的诸如律师见证、参加仲裁等非诉讼案件业务时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三是切实建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具体应当建立受案收费实行统一制度和公示制度,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公平竞争的机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正确对待和严格查处,达到在律师行业内形成诚信执业为光荣的良好氛围,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从而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为此,笔者建议,每个律师事务所应规定并统一有专人负责登记立案收费,并及时在名显地方或其他有效方式予以公示,或者通过电脑管理方式进行立案收费登记,以便及时有效发现暨避免诸如同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等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情况的发生。四是建立并严格实行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各地各律师事务所要通过建立健全《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卡》等方式,向当事人发放律师服务质量卡。即律师事务所要保证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将《律师质量服务监督卡》或《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卡》发放给当事人,待案件办理终结后从当事人处收回,必要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回馈有关意见,并附卷归档,要保证一卷一卡的有效落实,从而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的置于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五是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制度。要总结以往评查教育活动的经验教训,始终要把对律师的不定期教育评查和年度教育评查与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对评查不合格的,予以暂缓注册,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年检注册。要将律师教育评查及整改工作形成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大力倡导“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坚决杜绝不讲诚信和无信执业。六是继续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和强制推行并逐步完善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使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的,能过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从而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增强律师执业的责任心,强化律师特别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信用。七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并加强律师监管制度和力度。笔者认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和律师诚信管理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不但要建立健全律师管理的规章、规定和规范,更应该严格实施之。具体应着重把好“三关”,建立“三制度”。“三关”是指:(一)严把准入关。对取得律师资格的实习人员必须有原来单位出具初步的品行意见并由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出具包括本人品行的实习鉴定意见,最后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对其品行进行调查认为合格,并出具调查报告,方可申领律师执业证。对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严禁进入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名义执业。(二)严把监督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经常性监督指导;监督各律师事务所要从当地人大、政协、政法部门和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并使监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公示制度,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其办公场所将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专业资格证、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以及执业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及工作职责、各项规章制度均予以上墙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监督。(三)年检注册关。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年检注册时,要认真审核律师诚信情况和服务质量反馈及社会评议监督情况,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结果,执业公示的落实情况,并与注册挂勾,作为年检注册的必备材料。“三制度”是指:(一)建立严格的律师诚信奖惩制度。每年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对信用好的律师和律师所要在年检注册、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对信用不好、非法执业或有过错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依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及全国律协的行政规章、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除通报批评外,并按规定给予其他处罚,加大惩处教育力度。(二)建立律师信用体系档案制度。省和市、州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都要严格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记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哪些不诚信的行为都应该记录在案,并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从而防止律师失信行为的发生。(三)加强现代化科学管理制度。即充分利用计算机数据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诚信监管,如建立全国律师诚信监督网等。笔者认为,诸如广东省律师协会建立的律师诚信网上投诉查询系统,湖北省律师协会建立的律师及律师所信用情况年度评估及公示制度就很有创意,若能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便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或借鉴。八是深入落实“七项规范”。根据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七项规范”内容,即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主题、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受案和收费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和分配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全国律协对这“七项规范”并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一句话,只有深入贯彻落实“七项规范”,才能逐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科学、制度完备、服务高效、恪守诚信的律师事务所;只要“七项规范”得以认真的落实,就能够逐步建设一批管理科学、制度完备、服务高效、恪守诚信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总之,笔者始终认为,律师虽然为自由职业者,但不是自由人,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政策,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国的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制度首当其冲,只有首先建立健全具有强制性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和权威性的行政、行业管理制度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只有制度建立健全了,只有坚持了诚信为本,诚信为先,才能提高律师的信誉,才能增强律师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可以依法有效的遏制律师违纪违法及犯罪,而遏制的同时又是教育过程,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在教育中逐步提高自己的诚信等道德品质水平,并最终保障我国的律师业及律师事务所能够健康有序良性发展。北京市法立律师所刘辉律师说的好,律师职业已经成为继海关关长、新闻记者之后的高危职业。尤其是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高悬律师头上,随时有可能斩断律师的脖颈。但愿广大的律师所及律师界同仁,能够一贯奉行“以人为本,诚信第一”。附录(见P12页):注“1”:《律师法2001年修正案》,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律师法2007年修正案》,即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了修订,即:1、增加了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权利和不被监听的权利。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增加了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3、增加了律师取证权和取证申请权。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4、增加了律师庭上言论的豁免权。新律师法第三是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的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辩护律师的常见错误及预防对策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关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人法权益。但是律是在执业活动中,如果方法措施不当或者错误,反而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合法权益,甚至连辩护律师本人也会步入犯罪的深渊。本文现就律师担任辩护人时的易犯错误及预防对策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期与各位读者共勉。一、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过程中月易犯错误及预防对策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因为这是做好刑事辩护的关键和基础。阅卷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有关案件事实和情况,掌握证据,以便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时还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常见错误有:1、草率、无重点地查阅及审查案卷材料。这是极可能导致整个辩护活动归于失败的一种严重的错误。正确地做法应当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要重点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查证、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扣押冻结财物清单等正式诉讼文书,以及诸如指纹鉴定、血型鉴定、声谱分析、色谱分析、弹道鉴定、伤情鉴定和精神病等病理学鉴定等技术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应当围绕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侦查、审查起诉与起诉阶段的程序或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有无干涉或者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情况;被告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进行。2、片面、断章取义地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正确地做法是不能只摘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也应当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以及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材料也摘录下来。同时,摘录的材料应当保持其原始性、连贯性,以及材料各部分的内在联系,不能单纯为取之所需采取按意、按需或者断章取意的摘录。同时,对所摘录的材料应当记下相关卷宗的页码,甚至行数,以便在法庭上证据质证时引用、反驳及发表辩护意见时引用。3、不认真阅读、分析起诉书。我们都知道,作为刑事辩护案件,无论是自诉案件,或者是公诉案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主要是针对起诉书或者刑事自诉状中的论点和所依据的证据进行的。通过审查分析起诉书或者刑事自诉状,可以初步掌握案情,在阅读、分析、反复推敲起诉书或者刑事自诉状时,从中发现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疑点,以备在阅卷、会见被告人或者依法查证时有针对性的予以对照核实或查证犯罪的事实。只有这样,才能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提出有说服力和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完成辩护律师的职责。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易犯错误及预防对策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同时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谈,听取或询问他(她)们对指控涉嫌犯罪事实的意见和理由,从而达到进一步了解案情。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可以持《会见专用证明》、《律师执业证》等合法手续到看守所与其面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可以与其约定时间、地点与其面谈。笔者认为,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易犯错误主要有:1、未按合法程序进行会见,如未持合法手续会见等。2、不认真对待甚至拒绝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地法律帮助。3、泄漏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卷宗材料内容和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的许诺或约定,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在押人专用证明》、《辩护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函》等有关合法证件,在看守所配备的律师会见专用场所或预审室等合法场所进行,同时应当依法遵守监所的的规章制度。不管是会见被羁押的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被指控犯罪事实、情节,对起诉书所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等事项的意见;核对查阅起诉书和案卷材料时发现涉及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矛盾和疑点,获得足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情节的新证据和新的证据线索;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诸如预备、未遂、中止、防卫过当、自首、立功、主动减轻犯罪损害、积极退赃及退赔、坦白等无罪或法定或酌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法处罚的情节和事实,以便合法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辩护律师应当时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教唆、帮助及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否则非但维护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连律师自己也会因违反法律,甚至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三、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易犯错误及预防对策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她)们调查、访问,以了解案情。同时还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说,律师在担任辩护人在调查、访问的取证过程中是有极大风险的,如何排除和避免这种风险呢?笔者认为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以下做法。1、无证调查取证。这是过去和现在一些没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的普遍做法。根据律师法和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实习证》(注: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办案)是有权以律师身份执业的基本依据和前提,律师担任辩护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及有关手续进行,否则应视为程序不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据此拒绝作证或提供相关证据。2、律师直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的证人调查取证。根据律师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和材料。3、单独向女性调查取证。笔者认为,男性律师调查时,被调查人是女性的,应当至少二人,或者应当有女性在场协助,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反映和不良影响。4、调查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从调查的方向和目的来看,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这是由辩护律师的职能和职责决定的。如果辩护律师调取了为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所未掌握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这不但为律师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所不容,并且会妨碍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最终难以实现辩护职责。因此,辩护律师一般不应收集调取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5、不及时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供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或已获得的新的重要的证据线索。而及时向承办机关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对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和必要。6、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词或作伪证。四、发表辩护词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对策辩护词又称辩护意见,它是辩护律师出庭前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后,对所承办的案件作出的书面的结论性的意见。它不仅是辩护律师所做的全部准备工作的总结,又是对所承办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本观点的表达;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全面的评价,又是实现律师辩护职责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发表辩护意见的易犯错误及预防,不外于以下几点。1、辩护论点模糊或自相矛盾或模棱两不可。辩护词的观点应当清楚、明确、同一、肯定,不得出现逻辑矛盾。从法律逻辑上讲,证明的规则要求论题必须清楚明确;同一律要求使用任何一个名称,其内涵与外延必须保持自身的确定和同一;矛盾律要求对一个思维及其否定不能都予以肯定,避免自相矛盾;排中律要求对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都予以否定,避免模棱两不可错误。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来确定辩护观点,一般可分为无罪辩护;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辩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辩护,等。2、辩护词的论据虚假或不足或与辩护论点不相干。根据法律规定和逻辑规则,论证辩护观点的证据应当是已知的真实的,应当是充分的,并且与辩护观点之间具有本质的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就起不到证明辩护观点的作用和目的。3、辩护词内容有充当公诉人之嫌。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发表辩护词含有不适当的谴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含有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容,就超出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和职能范围。4、辩护词内容冗长,重点不明,修辞不当,逻辑混乱,逻辑推理错误。五、律师出庭辩护过程中的易犯错误及预防对策法庭审判是分阶段进行的,辩护律师在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的任务,若不加重视,难免也会出现错误。主要有:1、在开庭准备阶段律师应当注意:被告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实现;注意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注意新的证人是否到庭,若发现法庭审判活动有不符合法定诉讼程序时,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建议法庭延期审理。2、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应当注意发问、表达意见、提出请求时不要偏离案件事实或提出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要及时、准确、有效地运用各项诉讼权利对法庭调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迅速、准确记录,对审判人员、公诉人诸如诱供或指供,限制陈述等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形能及时提出异议。律师参与法庭调查,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或自诉人的自诉状;注意听取审判人员、公诉人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提问以及这些人的回答,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对疑点和矛盾之处,应随时拟出相应发问提纲,并适时征得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有的放矢发问;注意适时地申请审判人员宣读当庭未宣读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注意请求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出示物证或证人证言的意见;注意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总之,律师要重视参加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确实性,看证据是否确实客观真实(真实性),是否确实与案件有联系(关联性),是否确实符合法律上的规定(合法性);要审查证据的充分性,看案件的每一个事实情节是否都有证据加以证明,看案内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排他性);要审查证据的一致性,看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是否一直,有无矛盾。要根据法庭调查了解的新情况,来修改、补充辩护词。3、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被害人的发言,对有分歧的地方做好记录,对辩护词进行补充、修改,使其更加完善和有针对性;听取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辩护,对律师辩护词中未涉及到但有利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做好记录,以便补充到辩护词中,或在互相辩论时提出来;发表辩护词最好不要照本宣科(但不排除宣读全文的方法),应象发表演说那样抑扬顿挫地表述;互相辩论时应当明确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不是争输赢,比高低,不应感情用事,避免情绪激动挖苦对方甚至侮辱对方。4、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及宣判后的常见错误是未认真听取并注意被告人的陈述意见和要求;接到裁决书后,即认为整个辩护工作已经完成,不再作其他工作。其实,律师应当认真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和要求,对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请求法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如认为合情合理合法,可建议法庭给予认真考虑他的要求;宣判后,应当及时会见被告人,征求他对判决的意见,了解他是否服判,是否上诉,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参与第二审的诉讼活动。必要时,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办理委托合同,并抓紧做好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拟写上诉审的辩护意见,准备参加上诉审程序的诉讼活动。如果被告人服判,律师亦认为判决正确,这时,律师的一审辩护任务即告结束。(王华成修改于2008年06月20日)【王华成简介】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信用等级AA级,中华全国律协会员。9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92年考取律师资格;94年获得税务师资格。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3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7年及专职执业律师14年、市委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5年、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4年等,于2008年入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执业。熟悉各种律师业务,尤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及代理、交通事故及保险赔偿、公司企业改制及清算、单位及个人法律顾问、资信调查及取证、劳动及人事争议、审查合同及见证等业务。现担任东莞维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智多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律师世界》、《中国律师》、《当代律师》等发表专业论文及研讨文章20余篇。第二届全国律师博客大赛优秀博客奖获得者。成功办理了杨某及陈某某故意伤害无罪辩护等刑事辩护案、张某某不服开出公职处分等劳动争议案、东莞某贸易公司侵犯“英雄”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侵权民事纠纷案、状告某市公安局不作为行政纠纷案、状告某市农业局等侵犯名誉权案等各种案件500余件。其中,代理张某某因不服开出公职处分一案,经过4次仲裁,5次诉讼,当事人的开出公职处分最终被法院依法撤销,并获赔全部被扣发及未发的工资等10余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地造成了较大的反响,被多家新闻单位刊载报道;代理某一民办种子研究院状告某市农业局等单位侵犯名誉权索赔百万元一案,引起中国律师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新闻单位刊载报道,取得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并最终使问题得到了解决。总之,该律师在长期的律师执业活动中,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渊博的法律知识、敏捷的思辩能力以及高超的办案技巧,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