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具有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七年多的经历,擅长合同、房地产、医疗事故、工程建设、婚姻家庭等类民事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担任过或正担任数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积累了较多为企业化解诉讼风险、合理规避法律责任的经验;为人正直,诚实可靠,工作认真负责。
擅长:
法律意见书鹤律见(2007)LL001号洪江市人民法院:本所受怀化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龙献文律师就贵院向委托人送达的(2006)洪法执字第100-1号《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所载事项进行法律分析,向贵院出具法律建议,现将有关内容陈述如下,请求贵院充分考虑,多多体谅企业的难处,并希望能够依法采纳:贵院于2005年12月8日向委托人送达了(2006)洪法民一初字第18-0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人已经完全按照贵院的要求在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内履行了协助的义务,直到2007年2月份,时隔一年有多,未见贵院来送达延期手续,才依约将理赔款(贵院的法律文书上也是认定为理赔款,既是理赔款,就属于资金的范畴)赔付给被保险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因此,委托人不存在未经贵院许可擅自将理赔款2.8万元支付给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的问题。且据可靠的消息,该案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有两个,均有执行能力,应当还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继续执行,所以也不存在造成案件不能执行的严重后果的问题。如果说除了这2.8万元理赔款以外,再也无法执行,也是因为申请执行人疏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的,与委托人和贵院均无责任关系。有效成立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应当信守,作为专业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人更应成为遵守诚信原则的典范。委托人与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签订了有效的商业保险合同,在已无有效限制履行措施的情况下,委托人如果无其它正当理由拒绝理赔,也是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将严重影响委托人的企业形象,进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这正是委托人的难处所在。且长达一年多未见动静,委托人还以为该案已经执行终结,所以在主观上也没有妨碍民事执行的恶意。综上所析,请求贵院依法免去委托人追回依法依约可以也应当支付的2.8万元理赔款的“义务”。特此建议,谢谢查阅!本所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二楼联系电话:0745-223552113787459060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