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可佳男,益阳市十佳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法律大学文化,199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十余家.多次受到人民政府的嘉奖
擅长: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答:不予支持。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7、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答:区分情况:(一)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二)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作者注: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5、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8、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9、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1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答:仍应负连带责任。1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12、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13、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1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15、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四、子女抚养问题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3、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4、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个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可见,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2.它是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兼有的社会关系。3.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4.它是人身关系属性与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5.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及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助理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务关系与劳务合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1.主体是不确定的。其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2.劳务关系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劳务关系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其性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是活劳动,是一种劳务行为。4.劳务的提供者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劳动力。劳务的需求者一般仅享有劳动成果,不对劳务提供者进行管理与控制。劳务的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劳务需求者只关心劳动成果,而劳务提供者仅需对劳动成果负责,故劳务关系中义务的履行,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一定是合同的订立人亲自履行,即可以替代履行。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2.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3.劳动者(或劳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因此,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动关系只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而有些劳务关系是根据与他人的约定,自己指示劳务提供者向他人提供劳务所产生的,比较常见的是单位之间的借调合同、劳务输出合同等,因此,此类劳务关系常常涉及到三方当事人。5.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直接向对方提供劳务;而劳务关系的劳务提供者可以向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提供劳务(如借调合同)。6.劳动内容不同。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的过程,劳务关系中,要求提供的一般具体是劳动成果,但这一区别不是绝对的。7.生产资料的使用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劳动,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8.表现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法律对劳务关系的形式没有要求,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9.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10.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11.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体现国家干预,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1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关系,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13.建立关系的要求不同。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14.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双方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关系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1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务关系当事人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关系当事人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要正确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需要认清和把握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本质。在实践中,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却大量存在,应当遵循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本质不同,作出判断,决定适用的法律。
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参与者都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