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厦门大学,1996年获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工作,在广东公司从事专职法律顾问,现在律师事务所作专职律师,执业以“尽心尽力,维护权益”为宗旨,诚信执业。
擅长:债权债务,综合,涉外纠纷
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工资收入是否应赔偿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工资收入案情简介:2004年11月3日,中山A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A公司抛光车间任主管一职,月薪1300元,合同期为2004年11月3日—2007年11月2日。2005年6月6日,A公司以李某工作失职为由,开除李某,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期间(2006年6月7日—2007年11月2日)的工资收入总计37700元。仲裁裁决:2005年9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与A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1月2日,A公司于2005年6月6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一)项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A公司应赔偿李某应得工资收入37700元。一审判决:A公司不服仲裁,于2005年10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李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给予李某相关经济补偿,2005年12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结果一致。二审调解:2006年1月12日,A公司上诉至中院,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A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30000元。法律链接:1、《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相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1)238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作者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廖旭东)
顾客遗失财物商场应否广播1999年11月16日,大学生甘某在某商场购物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蓝色特快专递纸袋遗失,内有优秀结业生证书、研究成果证书、毕业成绩单等十余份证书原件。甘某万分焦急,立即到商场服务台,要求通过商场扩音设备广播寻物启事,却遭拒绝。11月22日,甘某一纸诉状,将商场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商场是否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广播寻物启事?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场没有义务为顾客广播寻物启事。根据该商场的内部规章:顾客除了寻人、寻车位可以广播外,顾客丢了物品不能广播,顾客只能到保卫部门登记,留下姓名和电话,如有员工或顾客捡到,商场会通知失主。如果商场广播顾客寻物启事,就会给其他顾客产生一种不安全感,有损商场商誉。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顾客到商场购物,就与商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顾客购物发生财物遗失时,商场应当尽快向顾客提供充分有效的协助和配合,帮助顾客尽快找回失物,履行合同附带义务所要求的协助义务,否则,商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文发表于2000年2月3日《江西法制报》
[法在身边]依靠法律手段成功收回商铺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廖旭东【案情简介】黄河在中山市小榄镇建有一栋四层楼房,一、二层为商铺,三、四层为自住。2000年10月,黄河和江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黄河将一、二层商铺出租给江涛,作为家具店经营场所,租金为6000元/月,租期为五年。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江涛继续承租商铺,但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2007年12月,黄河欲收回商铺,多次找到江涛,要求江涛将家具店搬迁,江涛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黄河一纸诉状,将江涛告上法庭。2008年3月17日,在法官主持下,黄河与江涛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江涛于2008年5月1日前搬离租赁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法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涛与黄河2000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在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江涛继续承租商铺,黄河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商铺的租赁期限?江涛认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期仍为5年,江涛的这一看法与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虽然江涛与黄河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商铺的租赁期限则为不定期,黄河依法有权随时与江涛解除商铺租赁关系,但应给予江涛一段合理的时间腾空商铺。所以,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的。【法律链接】《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都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启示】在日常生活中,纠份总是不可避免的,.起了纠份要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已的权益.只要诉求于法有据,自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注:文中人物系化名(作者简介: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自1996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业务专长于公司法务、合同案件及交通事故案件)本文发表于2008年8月31日
善待律师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当今的中国,律师的地位不是很高,律师只是法律服务者,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常常受到某些机关,某些人员的刁难,律师受气,是家常便饭。于是,善待律师的呼声,日益强烈。善待律师,并不是要求将律师视为座上宾,也不是要求提升律师的薪水,其实,只是要求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障法律所赋予律师的执业权益。为什么要善待律师呢?中国律师观察网主任赵国君在2007年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说:一是,它的发展历史非常之短。1979年虽然号称恢复律师制度,但律师得到真正的发展却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随着市场的开放,律师业开始飞速发展起来,从1992年至今也只不过短短的15年时间,我们不能苛求仅仅15年的律师发展就能达到理想状态。另一方面,我们欣喜地发现,律师的队伍在不断壮大,律师的知识结构也越来越高,律师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深刻。暂且不说那些慷慨激昂的诉讼律师,大量的非诉律师更多地承担了咨询师、顾问的角色,他们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诉讼角度来说,这么多年来,刑事辩护律师通过许多现行的诉讼行为,极大程度地推动了现行的立法改革,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刑法的制定等重大立法事件,律师的推动作用不可小觑。在这场伟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律师正在广泛地发挥着影响。2002年,《善待律师就是善待你自己》一文在在中国律师网发表,文章的作者强调:本来律师和公检法一样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法律的正确执行,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律师侧重保护的是个体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是对立统一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承的,毕竟社会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如果个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公众的利益就无从谈起,如果今天他的权益受到了他人或国家机关的侵害得不到救济,说不定明天倒霉的就是你,在通常情况下个体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机关总是弱小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如果没有精通法律的律师们来明辨是非据理力争与公权机关抗辩限制权力的滥用,我想法律就不可能得到正确执行(因为当权的者的良知总是靠不住的靠得住的只有严格的约束制度)那么人们就会在权治的阴影下惶惶不可终日。很多官员在位时从来也没重视过律师,有的可能还粗暴地拒绝过律师训斥过律师根本没把律师工作当回事,可当他们东窗事发身陷囹时却无一例外地不求助于律师。或许今天你正用一种冷漠或鄙视的心态来面对眼前的律师或许你刚刚态度粗暴地拒绝了律师,可我要奉劝大家的是,要尊重和善待律师,说不定你明天就需要律师的帮助。近日,在广西北海,律师会见受阻,并被要求反复安检,律师的人身也受到不法侵害,全国律协对此已表示严重关切,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笔者相信:善待律师是法治文明的进步.随着中国法治的进展,律师在中国一定会受到善待。
驳律师“无用论”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近来,在多个场合中,笔者都亲耳听到律师“无用论”,提出律师“无用论”的,有法官、警察和公务员,也有普通百姓。看来,律师“无用论”在中国,还有不少支持者。持律师“无用论”者认为:在现实社会中,打官司就是打关系,领导的说法就是法,尤其是那些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案件,其判决的结果更是取决于法官的权力。对当事人而言,找一个有关系的人,尤其是找那些身居要职者,与法官进行沟通,其效果要比找律师好得多。作为一名律师,每当听到律师“无用论”,我总是保持沉默,不与之争辩。律师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在昆明律师魏江看来:律师可以定义为;消防员(防火和灭火)。律师就是一个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角色。事先预防像保健医生,事中控制如消防员,事后救济同保险公司。济南律师林建新指出:律师的作用之一是帮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权利。作用之二是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实现实体权利。其三是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笔者认为:律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公平正义。律师是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在促进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春天里》的法律问题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最火的歌曲要数《春天里》,《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是汪峰,原唱也是汪峰,但真正唱火《春天里》的,却是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2010年8月,王旭和刘刚翻唱《春天里》的视频被朋友发上网,点击超过千万次,红透网络。在2011年央视春晚上,旭日阳刚再一次演唱《春天里》,受到全国观众的喜爱。对于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刚开始,汪峰还是没有什么意见,并主动邀请旭日阳刚参加2010年11月13日在上海举办的怒放摇滚英雄演唱会,与自己一起合唱《春天里》。但是,2011年2月11日,汪峰在博客里发表《关于不得不说的故事》,明确表示,旭日阳刚今后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了。在我看来,汪峰与旭日阳刚之间的冲突,其实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成名后,旭日阳刚参加了很多商业性演出活动,其中在大多数商业性演出活动中,旭日阳刚是在没有取得汪峰同意下,演唱《春天里》,并获得不菲的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旭日阳刚的行为,侵犯了汪峰的著作权。为此,汪峰有权要求旭日阳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笔者建议,汪峰与旭日阳刚最好协商处理争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双方签订一份《《春天里》使用许可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可以保障《春天里》作者汪峰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够让旭日阳刚继续演唱《春天里》。
你应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具体可以到律师事务所面谈
你要到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协议无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退股无效,因案情复杂,你应聘请律师代理。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回借款。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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