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合伙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争议解决委员会秘书长,作家协会会员,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联合导师。北京高校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北京高校辩论赛特邀评委。曾荣获“十大优秀辩护人”、“全国十大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称号。多次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凤凰卫视、云南卫视等媒体担任法制节目嘉宾,承办的刑事案件多次被媒体追踪报道。
擅长: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证券投资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合伙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争议解决委员会秘书长,作家协会会员,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联合导师。北京高校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北京高校辩论赛特邀评委。曾荣获“十大优秀辩护人”、“全国十大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称号。多次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凤凰卫视、云南卫视等媒体担任法制节目嘉宾,承办的刑事案件多次被媒体追踪报道。
丫律师办案手记之:一地鸡毛做律师一段时间以后,我深深地感受到,千万别小看小案子,越是小案子越麻烦,里面的学问越多,足以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挠头,何况是我等入行不久的新丁。所以有的律师不接小案子,我想,虽然主要是看不上那点律师费,小案子太复杂也是原因之一吧。在基层,这样法律关系复杂的小案件多如牛毛,而基层的法官大多又是半路出家,我估计很多时候,法官在一筹莫展的情况下,也只好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了。后进如我,没有选择案件的自由。如果由得自己的兴趣来挑案子做,估计做不了多久,本律师就会“人比黄花瘦”。所以,不管是什么案件,只要当事人找上门,也就只能硬着头皮接下来,慢慢啃骨头。于是,就遇到了这么一个令我头大的案件。甲乙是邻居。甲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手里买下一块地皮建房,乙从某村买下地皮建房(没有办理正规的手续,仅仅是跟村里有一张协议,但是在农村这样的事情太普遍),两家地皮落差有一米左右。两家之间有一条水沟,与甲的房屋处于一个水平面。两家购买的地皮均未包括这条水沟。水沟很长,流经多户人家,这些人家(包括甲乙)就在水沟上铺设了水泥预制板,其中甲乙交界处的水沟上面的预制板是甲出资出工铺设的。后来大家都在修筑院墙,这些住户之间为了地皮的事情发生了争执。于是,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持下,这些住户达成了一个协议,就各自的势力范围达成了一致。甲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自己铺设的预制板上修建围墙。围墙做好以后,乙趁甲不在家之际,拆除了甲修筑在预制板上的围墙,自己修了一道围墙,把两家之间的水沟纳入里面。甲本想如法炮制,但是考虑到自己的身份,决定还是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就是这么一个破案子,乍一看好像很简单,仔细分析,发现犹如“老虎吃天,无从下嘴”。我和所里的同事小刘一起接到这个案子以后,讨论了无数次(当我跟小刘说,我的这个办案手记的名字叫“一地鸡毛”时,小刘哈哈大笑,说是这个名字好,真他妈是一地鸡毛)。刚开始的时候,我们的第一个反应就是相邻权,到现场一看,乙修建的围墙根本不涉及甲的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要走相邻权的路子是绝对行不通的,而且,我们在与法官的交流中,法官也明确表示,如果以相邻权来打的话,绝对驳回。只好转移视线。首先要让甲有原告的资格,但是,甲对于水沟土地并没有使用权,怎么告人家啊?要告也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人来告啊,但是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明确表示,你们两家我一个也不得罪,你们自己去处理这件事情。插一句话,这两家都不好惹,甲家的儿子是派出所所长,而乙家,光脚不怕穿鞋的,从家长到几个儿子都是拼命三郎,周围邻居都怕招惹的。如果这里可以适用国际法的话,我们当然要大谈“先占”的理论。但是,这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而且,水沟也不是无主地---到现在大家也没搞清楚,水沟土地使用权是村委会的还是开发公司的,总之不是甲乙两家的。正在编纂的民法典草案里面有“邻接地利用权”之说,但是,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总不能拿还没有颁布实施的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吧。于是我们只有打水泥预制板的主意了。根据我们的理解,预制板是甲购买并铺设的,甲对预制板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乙把水沟纳入自己的院子里面,是对甲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但是,假如乙听咱们这么一说,把预制板扒下来还给甲,我们不是吃饱了撑的,要那几块预制板作甚?所以还得扯上甲开始在预制板上修建的围墙。这个围墙是甲对水泥预制板所有权的一种扩张,同时甲对围墙也拥有财产所有权。乙拆除围墙的行为,是对甲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甲家的要求是,乙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也就是说,要求乙家把后建的围墙给拆了,把甲家的围墙给重新做起来。到法院立案的时候,法官脑袋摇得象波浪鼓一样,表示不愿意受理这个案子。经过我们反复做工作――我们跟这个法官还算挺熟的――法官长叹一声,总算接下来这个案子。开庭之前,法官为这个案子打电话叫我们过去商量怎么处理。而且也找到双方当事人,反复对他们做工作,希望他们各自做一些让步。工作做了无数次,两方都不依不饶,只有开庭。开庭的时候,乙方出示了一张村委会的收据,说是“水沟青苗费”多少元。我们提出疑义:1、水沟是指哪一段水沟,收据上没说明,不能认为是特指两家之间的水沟;2、收据上的落款只是村里的一个会计,没有村委会的的公章,不能证明是村里与乙方之间就水沟的使用问题达成了一致;3、关于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权属证书的登记为准,乙方不能提供己方对于水沟的权属证书,就不能证明自己对水沟有使用的权利;4、水沟是一项公用设施,水沟的使用权与水沟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同的概念,水沟使用权是指通过水沟排水排污等的权利,而水沟土地使用权指的是水沟上部以及水沟下面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使用权,村委会对水沟有所有权,并不一定对水沟土地有使用权。说到后面一点,几乎跟绕口令差不多了。然后我方主张,虽然双方对于水沟土地都不拥有使用权,但是,在使用权人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双方在开发公司的主持下,对于水沟土地的使用已经达成了协议,按照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拆除甲家的围墙,是对甲家财产权利的侵犯,也是违反了法律有关原则。庭审时,由于我在代理词中把乙家的行为称为“圈地运动”,乙家的家长和儿子虎目圆睁,对我们怒目而视,让我们觉得好笑。法官为了搞清楚现场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状况,研究了半天我们提供的照片,向双方当事人提问无数,由于现场的情况异常复杂,当事人有时候也是腾云驾雾,包括双方律师和书记员在内,都是一头雾水,头大如斗。庭审的时候,我说,虽然我是甲家的律师,但是远亲不如近邻,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来看这场纠纷,我真诚的希望,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妥善解决这场纠纷,古代有一个大官,在收到家里关于邻居跟自己家为围墙之事发生矛盾的来信之后,修书一封作诗一首“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我希望当事人双方,尤其是乙方(哈哈),好好思考一下,拿出诚意来,化干戈为玉帛,解决好这个问题。法官在总结的时候,对我的观点大加赞赏,可惜的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动于衷。庭审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里面,法官经常给我们来电话,苦笑着问我们,律师啊,你们看这个案子怎么判呢?我们哈哈大笑。据说法官前几天和院长一起去看现场的时候,被乙方家中的人包围,威胁说,要是敢乱判,就去市里和省里告他们贪污受贿,气得院长当时就留下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办公室的位置,欢迎你来告我。整个法院听说这个案子就头大。这个案子的症结在哪里?我觉得关键在于:土地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人在不主张权利的时候,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不是有权利利用这个土地?利用土地是不是有“先占”之分?当事人之间对于他人的土地达成的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应不应当遵守?如果以上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的当事人没有这个权利的话,那么岂不是说“胜者为王”,谁抢到手就是谁的,今天你拆我的围墙,明天我扒了你的院子,周而复始,冤冤相报,矛盾只会越来越激化,我想,法律对于这种行为肯定是不支持的。但是,一般这类的民事案件,又不好往治安纠纷上扯,真正的主人不主张权利,法院也不好越俎代庖。真是让人为难。法官说,甲家的诉讼请求绝对不可能得到支持,把乙家的围墙给拆了,让乙家把甲家的围墙恢复原状,怎么可能?这样的判决是没办法执行的。最好的办法是,维持现状,让乙家给甲家一点补偿。但是,甲家也不在乎这么一点钱,要的就是这么一口气,我家的院子被你给扒了,气势上我就已经输给你了,以后还要相处几十年,这日子没法过了。甲家打官司的钱就已经是围墙和水泥预制板的几倍价钱,还在乎你那点补偿?何况乙家根本就不打算给你补偿,要钱,作梦吧。甲家呢,也不是善主。要不是派出所正搞什么行风评议,怕你乙家借这个机会捣乱,早就找几个人把乙家的围墙给拆了。所以,你法官要驳回甲家的起诉,也很为难。这个法官一看到我们就摇头,说是被我们害惨了。我们也表示了同情和同感。一地鸡毛,谁能说清,谁能理顺?即便是这个办案手记,我也是写了半个多月,中途几次写不下去,因为这个案子想起来就头痛,写起来更是一团乱麻。
丫律师办案手记之:虎口脱险我喜欢一句歌词:“一成不变的日子,我们从来不过,”之所以律师这个职业让我兴趣盎然,就是因为,律师,尤其是诉讼律师,每天的工作都充满了刺激,充满了新鲜,充满挑战。虽然我早就知道这个职业还充满了诱惑,充满了陷阱,却是第一次知道这个职业原来还充满着现实的危险。北京,伟大祖国的首都,首善之区。虽然我不会认为北京已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却相信在这个城市里,光天化日之下,应该是,起码在表面上应该是波澜不惊的。当我第二次来到北京的时候,我没想到北京会让我的此行有了一点传奇的色彩。还是为了那个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我的当事人在建筑工地上干活的时候,从脚手架上摔下来,成为植物人状态。他的工头和他是一个村庄上的人,将他送到医院以后,就不再露面。发包方是一个汽车销售公司。老总姓黄,东北人、当事人在京亲友缠着黄总,要他承担治疗责任,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催促下,黄总揽下了这挡子事情。伤者的病情基本已经稳定下来,但是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我作为伤者的律师,几次与黄总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但是价钱无法靠拢,而且黄总总是坚持认为这个事情责任不在自己,而在于包工头。跟他反复陈述里面的法律关系以后,黄总也表示愿意进行适当赔偿,让我放弃不现实的要求,跟他的律师好好谈谈。我们在来北京之前就已经就赔偿数额以及其他条款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一次来就是签约,拿钱,接伤者回家的。一切都非常顺利,见面的时候,黄总当着当事人亲属的面,对我这个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我和对方一位女律师----据说还是北京某大学的教授----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签下了赔偿协议。黄总向我们诉说了他的委屈,为这事,他在董事长面前没少受气,去年的奖金都一分钱没拿到。他说,其实你们应该找那个包工头,不应该找我,要不是我们是个大公司,你们上哪要钱去啊。更何况,假如当时刚出事的时候我要是撒手不管,这人早就不在了。我可是当时就从兜里拿出两万,那是我准备请人吃饭的钱呢,我叮嘱医生一定要救人的,没想到、反而给自己惹这么大的麻烦。对此,我也充分表示了感谢---钱都快到手了,协议也签了,人家也确实做得不错,何况人家还夸我了,我也得说说人家几句好话,让人家心里舒服点啊。对黄总赞美完以后,我趁机提出伤者出院需要的车辆等问题,黄总表示这个都不是问题,由他们负责将伤者送回老家,并结清全部住院期间费用,对伤者路上需要的一些用品和药物,也全部给予解决。由于当天是周日,银行不上班,我们约定第二天再来办理领款等事宜。第二天一到公司,黄总立马安排手下人,律师和一位女出纳带我一起去劳动局办理备案手续,随后去银行取赔偿款,另外一位副总和公关部长陪同伤者家属去医院处理出院手续。在银行的时候遇到一点问题,由于赔偿金有几十万,无法全部提现,也无法汇入私人帐户。经过反复协商,最后只能出具一张银行汇票给我们带回家。这种汇票的麻烦在于,带回去以后必须转入一个公户,再从公户里面提现。不管那么多了,我们只要能带钱回去就行,至于后面的事情慢慢解决吧。回到医院,那边也遇到了一点小问题,由于入院的时候押金条子不在伤者家属手里,无法结清住院费用。黄总派来的金杯面包和两个司机在楼下等,几位工作人员正在跟医院交涉。在京的伤者亲友知道今天要出院,也过来送行,走廊里面围满了人。伤者家属回忆,当时押金条子由伤者的包工头李某保管。于是,伤者家属打电话给李某,让他送押金条子过来。中午吃饭的时候,满满一桌子都是伤者的亲友。不一会,包工头李某赶到餐馆与我们会合。伤者与李某本身就是一个村庄上的人,在座的伤者亲友与李某也是亲戚关系。李某面带歉意,向我们问候。并表示,即使不通知他送押金条子来,他也会过来送伤者出院的。饭后李某主动买单。还说回老家以后,再好好请大家聚聚。吃完饭,我们一起回到医院。李某将押金条子交给公司方面派来的人。看得出来,李某与公司的员工比较熟悉,以前关系也不错。大家在走廊上聊了一会,李某突然脸色有点不好,跟我说,我先回去了。然后匆匆下楼。我回到病房,跟家属一起收拾东西,准备回家。抽空我还跟公司派来的公关部长和女出纳说说笑笑,并对公司的副总说,这女出纳特别能干,特别敬业,回去你们得给她长工资。女出纳听我这么一说更来劲了。我趁机说,你不做律师太可惜了,考律师去吧。就在这时候,我听伤者家属嘟囔了一句:李某被黄总的人盯上了。我不由得一楞。于是问在场的一个副总,是有这么回事吗?副总微笑着说,我不知道,我只在这里负责病人出院的事情,其他的事情和我无关。没一会,就看见李某气喘嘘嘘地跑上楼来,身后跟着黄总的两个司机,几个人都是满头大汗。我于是对那两个司机说,你们得悠着点,你们要是限制他人身自由的话,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了。那两个司机摇摇头,不回答。李某说,他们打我,不让我走。我对副总说,这样不好,那就构成犯罪了。副总微笑地对我说,咱们处理咱们的事情,别的事情跟咱俩没关系。我说我这是为黄总好,你还是给请示一下吧,或者问问你们律师,看这事能不能这么办。副总满脸严肃。这时,伤者亲属,也是请我来处理这个事情的朋友喊我过去一下,说是有事找我,于是我跟着他往楼下去。就在这时,我听见一阵嘈杂。回头一看,病房门口围了一大堆人。我赶紧跑了过去。我看见几个人扛起李某,就把他往楼下抬。李某拼命挣扎,高声呼救。但是他的亲戚朋友都吓呆了,一动不动。我对副总说:你们这是干什么!!!我对出纳说:你马上打电话给黄总,让他冷静处理这件事情!让他咨询一下律师,这件事情的后果是什么!他们都看着我,没回答。这时李某已经被往楼下抬了。他的亲戚也醒悟过来,大喊“救命啊”。整个医院的楼道里充满了呼救的声音。这是一家武警医院,所有的医生和护士都是武警。但是没人出来。我只有跟着那些人往楼下冲。在走廊上,那伙人里面有一个矮矮壮壮的平头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大砍刀,指着我的肚子,对我说,“你小子过来试试!”我大声说:“我是律师,你们把人放下!”矮胖子拿着砍刀跃跃欲试。这时黄总的司机说:“他是律师!”于是矮胖子放过我,继续带着人往外面跑。医院大厅里面,医生护士和病人全部惊呆了,眼睁睁看着这伙人抬着李某出门。只有“救命啊!!!”的声音在医院回荡。我追到外面,那帮人已经开始把李某往车上搬。李某用脚顶在车门上,怎么都不肯进去。他们对李某又捶又打,拽着李某的头发往车子里面拉。我站在车子边上,对开车的司机说:“你们不能这样,这是绑架,是犯罪!后果很严重!叫你们律师来!”司机笑着对我说:我就是一打工的,你跟我说没用。再说了,这是咱们跟他的事情,你就别掺合了。这时李某已经被抬上汽车,车子已经发动。我对司机说,你们这么做,我只有报警了。司机微笑着把车子开动,扬长而去。我回到楼上病房里,伤者已经抬上了担架,所有的东西都已经收拾好了,正准备上车。李某的亲友正在那里不断打电话,给在京老乡告急,要他们马上带人到医院来。我说,赶快报警啊。他们说,报警电话已经打了,警察正在赶过来。那边的副总催促我们赶紧把病人抬上车。李某的亲友挡在门口,说,他现在不能走了。我一听就头大了。转身对李某的亲友说,他被人绑了,你拿我们出什么气啊,大家都是老乡,你为难我们干啥呢。李某亲友还是挡在门口,说,这事情没处理完,谁都不能走。我对副总说,这事情现在麻烦了,你们看着办吧。这时,李某的一个亲友跑上楼来,大喊律师。我说是找我吗?他说,警察来了,我们一起过去吧。我说行。来到医院门口的马路上,等了半天,终于一个警车慢吞吞开了过来。车里坐着两胖乎乎的戴墨镜的中年警察。李某亲属上气不接下气地跟他们讲述事情经过。说了半天,警察不耐烦地打断他们:“你们找一个口齿清楚点的来讲。你说了半天我楞没听明白。”于是我向他们说了事情的经过。李某亲属说:“你们赶紧去救人啊,去晚了就来不及了。”警察说,你们得先给我做一个笔录啊。我说,你这里有笔录纸吗,我们就在这里做。警察说,那得到派出所去做。我对李某亲友说,派出所我就不去了,时间来不及,还是你们去吧,我的火车票已经买好,我得赶回家去。李某亲友沉着脸说,你不能走,这事全部处理好了你才能回去。我一听,差点没昏过去。看来我已经被他们作为人质了。李某亲友中两个人跟警察去派出所,其余人押着我往医院去。在回医院的路上,他们不断打电话召集人手往医院来,还在商量要把黄总派来的两个女孩子----公关部长和出纳给扣住。我大步走在他们前面。这时我的手机不断的响----昏倒,每次在外地出差,我的电话总是特别的多。漫游啊!我正考虑是不是要接的时候,住院部门口一个女孩子向我招手,喊我。原来是黄总的女出纳打的电话。我快步走到她面前,问找我干嘛。女出纳说,刚刚银行来无数电话,说是上午开的汇票少了一个章子,得补盖,要不然票就废了。我说,哦。女出纳说,票在你身上吗,给我拿去帮你补一下吧。我说,不在我身上。心想,你还嫩着呢。别忘了我是律师,律师是什么?女出纳说,那你赶紧找伤者家属要一下吧。我说,好,我去找他。在跟着女出纳上楼的时候,我趁身边没人,对女出纳说,你注意一下安全,我听见他们那帮人说要扣你和部长呢。女出纳一听就急了,他们绑我干嘛啊。我说,你们绑了他们的人,他们要绑你们的人呢。女出纳说,他们干嘛非要绑我啊,不是还有几个男的在吗?我微微一笑,说,女的好对付啊。来到病房里面,伤者已经重新放到病床上,看来今天是没法走了。李某的几个亲友守在病房门口。女出纳把公关部长叫到一边,大概在跟她说我告诉她将会面临绑架的事情。这时我的电话响了。是跟我一起来北京的伤者表哥,也是我的一个朋友。汇票就在他身上呢。在电话里,他悄声问我,现在是不是失去了自由。我说,差不多吧,暂时身边还没人。他让我赶紧想办法溜出来,在医院外面的马路上汇合。我赶紧往外溜,不敢坐电梯,直接走楼梯下。伤者表哥让我注意一下身后,看是否有尾巴。他已经在大马路上的距离医院有几站路的一个报亭等我,让我注意别被人跟踪了。我溜出医院,一路狂奔。时不时回头看看是不是被人给盯上了。好容易看见了表哥和他的姐夫。他们鬼鬼祟祟地躲树荫底下,看见我过来也没反应。我跑到他们身边,他们还是等了好一阵子,看后面是不是跟了人。确认没人跟踪我以后,才说,我们赶紧打车离开这里,找个地方躲起来。坐在出租车上,我说,我们还是赶紧回家吧。表哥说,火车票已经退了。我说,我们今天必须回家,到火车站再买票。我把女出纳问我要回汇票的事情告诉表哥。我说,事情越闹越麻烦了。看来黄总要反悔了,想拿回汇票。表哥说,我们还是回家,去火车站。去火车站的路上,一台白色的小车一直跟在我们身后。表哥说,看来我们被盯上了。两伙人都在找我们。李某的亲友要我们留下来一起解决李某被绑架的事情,而且他们绝对认为是我们把李某出卖给黄总的。而黄总现在要拿回这几十万的汇票。一路上,我不停的接打电话。我把事情的变化告诉了黄总的律师,希望她能劝说黄总放了李某,而律师则认为我们拿到了汇票就想开溜,把一烂摊子丢下来不管,和李某亲友一道,以伤者不出院作为释放李某的条件。对方律师说,黄总与李某之间的事情,与伤者无关,希望我们尽快履行协议,安排伤者出院,否则他们将采取措施,拿回汇票。李某的亲友也给我们打来电话,询问我们在哪里,要求我们到医院处理李某被绑架的事情。我们只好说,我们在朋友家里住下了,这个事情不处理完,我们不会回家。黄总也打来电话,要求我立即赶到医院,陪同伤者出院,如果伤者不出院,协议作废,他们要追回赔款。我的头都大了。毫无疑问,医院是不能回去的。好容易溜了出来,回去就是自投罗网,两边的人都把我作为矛盾的焦点。李某的亲友已经把伤者作为人质,不许伤者出院,要求我向警察作证是黄总的手下绑架了李某,并再次与黄总谈判释放李某。而黄总鉴于伤者不能出院,已经决意撕毁刚刚签订的赔偿协议,拿回汇票。我一回到医院,就坠入矛盾的漩涡。我只有赶紧带着汇票回老家,这边的事情,是我们无能为力的。这时候我发现,尾随我们的白色小车不见了。我们松了一口气。出租车在北京西站对面的一个胡同口停下。一个小伙子就朝我们走了过来,边上停着一辆小车,几个男子坐在车里,车门是开着的。表哥说:完了。小伙子走过来问我们:“你们要票吗?”晕,吓出我们一身冷汗,原来是倒票的。我们三个人背着行李,走上西站的天桥进入售票厅,不时回头张望,看看是不是有人跟踪。离发车还有2个多小时,买好车票以后,本应在第四候车室候车,为了防止被人追踪,我们决定在第二候车室候车。候车的时候,黄总的电话不断打过来,我只有跑到候车室的卫生间接听他的电话,以防候车室的背景声音被他听到。黄总在电话里询问我们的位置,要求我们马上返回医院,劝说伤者出院。我说:我们已经找地方住下了,但是不方便出现在医院,李某的亲友认为是我们与你串谋,把李某引到医院绑架,所以很可能对我们下手,而且他们还要我对绑架过程作证。黄总说,我不管那么多,你必须马上给我回医院,把伤者接出去,或者把汇票给送回来,要不然你就等着瞧。时间一分一秒地捱过去,电话不停,都是黄总和李某的亲友打来的。甚至在电话里面,可以听见双方已经发生了正面冲突,电话里有扭打的声音。双方都在催促我们回医院,我只有一个劲的解释。医院,那是绝对不能回去的。火车站,也是未必安全的。他们很可能知道我们就在火车站。表哥建议,我们是不是先打的出北京城,在河北上火车,免得被他们的人在火车站堵住。我说暂时没有必要,看电话里面的架势,他们已经在冲突,没有时间顾及我们这边。如果他们很久没给我们打电话,那才真的可能追过来了。我们只有硬着头皮等火车发车。终于到了进站的时间。火车开动的一瞬间,我总算舒了口气。北京,再见。---后记:在火车上,我不停给双方发短消息,劝说双方和解。不能打电话,一打电话他们就听出我们在火车上了。他们都没有回我的短消息,我心里一直忐忑不安,不知道事情进展怎样了。火车快到河南境内的时候,接到黄总的电话,说事情已经解决了,伤者晚上出院,我们可以回家了。黄总说,希望你们把赔款用在伤者身上,尽心治好他,并表示理解律师的难处,愿意交个朋友,以后来北京的话,一起坐坐,聊聊。李某那边也打来电话,李某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已经出来了,当然,人已经被打得鼻青脸肿。挂断电话,一觉睡到天亮,火车已经驶过长江大桥,我们回到了九江。小丫,2005年6月9日
丫律师办案手记之:背水一战绝路逢生律师在办案中,经常会遇到一筹莫展的时候。一些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有时候看起来真的是铁证如山,无隙可钻,任凭你抓耳挠腮,也是白费心机。这次在江苏办理一个团伙盗窃案件,所有的被告人都对盗窃经过供认不讳,对于盗窃物品的数量,被告人的口供与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也是相吻合的。公诉机关认定三人均为主犯,且盗窃物品的价值已经构成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案卷材料非常简单,几个被告人的口供如出一辙。具体说法都是作案两次,盗窃的物品是镍板,第一次是400公斤,第二次是95公斤,五个人乘坐普通桑塔那,盗窃以后将赃物放在桑塔那后备箱里面,运到浙江永康去销赃。第三次刚刚来到作案的城市,就被公安查报站的人将车子拦下,在车子里面发现了撬棍,扳手等物品,引起怀疑,结果盘问留置,几个人撑了一阵子,先后都将前几次的作案都给招了。公安说这个算自首,但是公诉人却认为不算。毫无疑问,自首是可以辩的,主从犯也是可以辩的。但是,如果没有公安出具的证明,自首的说法是法院难以接受的。至于主从犯这一点,在于法官对本案的认识,还有本地的审判惯例。即便以上两个方面都成功地获得了法官的采纳,也不过都是从轻的情节。于事无补。关键在于数额能否砍下来。但是盗窃物品的数量是得到了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的一致认可的,而价格鉴定也是比较客观,并没有太多水分。为了获得公安出具的自首证明,开庭前一天,我们在法院所在地与犯罪发现地两个城市跑来跑去,先是找侦查本案的公安,公安说,只要法院提出要求补充这个材料,他们马上就补。法院说,这个需要由检察院来提出。检察院说,这个不能由侦查本案的公安来出,而是要由抓获地的公安来出具。于是我们就打的去几十公里外的抓获地公安局。以前办案的两个民警都调离了,一个去外地抓逃犯,一个分到偏僻的乡下派出所。我们决定去乡下派出所找这个民警。等我们赶到乡下派出所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告诉我们那个民警刚刚去局里了。我们马上往回赶。赶到局里,那个民警又离开了。好容易问到这个民警的手机号码。民警在电话里面表示,他已经调离,这个案子已经与他没有关系了,不能出具这样的证明。我在电话里面跟他说了半天,他说,我现在手里有事,你过半小时再打给我。于是,我们在马路边上等。在半个小时里面,我不停地给这个警察发短消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我说:“请你相信我,因为我曾经也是一个警察,我不会让你做违反原则的事情。为了找到你,我们整整花了一个下午,从海门到通州,从通州到先锋,又从先锋赶回通州。即使你不同意出这个证明,也和我们见个面好吗?”半个小时过去,我再次拨通他的手机。在电话里,那个警察还是不同意和我们见面。当我挂断电话,看着马路上川流不息的车辆,不由得沮丧万分。整整一天白跑了。回到住的宾馆,我们先去吃饭。胃口很不好,于是要了两瓶啤酒。带着醉意回到宾馆,我开始写辩护词。当事人的弟弟也是满面愁容,对明天的开庭感到非常悲观。我边抽烟边在笔记本电脑上写辩护词。第一,主从犯的问题。这是一个团伙犯罪,应该区分主从犯,我的当事人主要是望风,应该认定为从犯。第二,自首问题。我突然想到,假如公安对犯罪嫌疑人说过坦白交代属于自首,那么,如果现在不认定为自首,那么公安获得的口供是不是属于诱供?想到这里,我有点兴奋,于是拨通了老家一位刑庭庭长的手机,跟他探讨这个问题。老家的法官对我的观点很有兴趣,表示应该是这么个意思,完全可以这么写。受到鼓励以后,我顿时精神振奋,辩护词写得也就比较顺手了。两个观点写完以后,我感觉好象还有什么重要的东西没写。是什么呢?我点上一根香烟。是数额问题。盗窃数额关系到量刑幅度。江苏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是6万,我的当事人的数额被认定为7万5千。如果能把数额控制在6万以下就好了。但是,对于盗窃数量,大家都没有疑问,对于估价报告,也是比较客观的。突破口在哪里?突然,我脑子里面灵光一闪。我赶紧抓住它。对,是重量的问题!!!当事人驾驶的是普通桑塔那,坐了五个人,在其中一次作案中,偷了400公斤镍板放在后备箱,从江苏海门运到浙江永康销赃。这好象不对劲!!!普通桑塔那,在乘坐了五个成年人以后,它的后备箱里面能不能放进400公斤的物品?400公斤啊,相当于7个成年人的重量。也就是说,桑塔那里面等于乘坐了12个成年人。可能吗?还跑了那么远的路。车子的轮胎和弹簧能不能承载这样的重量?我把这个疑问与当事人的弟弟探讨。他也是一个司机,他一听,也表示不可能。于是我们打电话问一些司机,尤其是开过桑塔那的司机。一个个电话的答复都说,可能性不大,后备箱载重最多200公斤,要不然会抵住轮胎,车辆无法行驶。如何解释被告人与证人以及受害人之间对于被盗物品数量的一致呢?这个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要不然还是没有说服力。公诉人在法庭上肯定会咬住这一点的。于是我想到,人的认识是会存在误差的,而且在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诱导可能是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我顿时觉得眼前一亮。因为如果400公斤的数量不能被认定的话,那么只能根据销赃数额来认定犯罪金额。被告人的销赃金额总计是5万多,正好在6万的“特别巨大”档次下!耶!!!在第二天的法庭上,我仔细询问了开车的被告人,海门到永康的距离是多少?500公里左右。时速多少?80码左右。开了多久?7个小时。路况怎样?有高速和省道国道。当我在法庭上把自己的三个辩护观点一一说来,第一个和第二个观点是关于自首和从犯的,在公诉人意料之中,当我说出第三个观点的时候,我注意到,不仅仅是公诉人目瞪口呆,合议庭的法官们也都认真倾听,旁听席上更是一阵骚动。几个被告人也是面面相觑。确实,稍微有驾驶经验的人都觉得,普桑坐了五个人以后,后备箱再放400公斤物品,简直是有点不可思议。公诉人反驳说,吉尼斯世界记录还有普桑乘坐15个人的呢!何况被告人的说法互相印证,证人与被害人的说法也都是一致的。我当即表示,公诉人的比喻不恰当,如果我的当事人有冲击吉尼斯世界记录的本事,就不必出来盗窃,而是去参加奥运会了。至于说法互相印证,我认为应当相信科学,而不是证词。既然从普通的常识出发存在疑问,那么被盗物品的数量及其价值毫无疑问存在疑点,应当以销赃金额来认定犯罪数额。庭审结束以后,旁听的一些人员走到我面前,与我探讨普桑载重的问题,对我的观点表示认可。法官和公诉人也都面带微笑和我致意。下午,来到法官办公室交书面辩护词。法官对我的三个观点大加赞赏,尤其是关于被盗物品数量的问题,法官表示我说的非常到位。确实这是一个问题,看看其他合议庭的法官怎么认识这个问题。如果大家都觉得有疑问的话,那么就只能按照销赃数额来认定犯罪的金额了。法官对当事人的弟弟说,你聘请的这个律师不简单!当事人的弟弟顿时乐开了花。而我的心里,一下子也是豪情万丈!没有什么比得到别人承认更快乐了。作为一个律师,再怎么受罪吃苦,只要最后能获得一个正面积极的评价,真是其乐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