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认真负责,办事仔细,业务能力强,尤其注重对新兴领域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擅长公司事务、婚姻继承、知识产权、房地产等业务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
李某某劳动争议案【案由】劳动争议【承办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玉刚【案情简介】受援人李XX,男,33岁,1998年初进入济南市XX区广播电视局工作,负责有线电视线路安装、维护。但是,济南市XX区广播电视局一直没有和李XX签订过劳动合同。2008年4月,济南市XX区广播电视局XX广播站领导以受援人李XX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口头通知受援人李XX被辞退,但是没有向受援人李XX送达书面通知。另外,从参加工作开始,被申请人就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在口头辞退受援人后,也没有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承办过程】受援人李XX于2008年4月28日向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对其提供法律援助,由我具体负责本案的代理工作。接受委托后,援助律师与受援人李XX进行了交谈,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之后,起草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008年5月8日,援助律师到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为立案,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济南市XX区广播电视局支付经济补偿金8425.90元,同时支付2008年2.3.4三个月的双倍工资2527.77元并补交1998年至2008年4月所欠的社会保险费。2008年5月29日,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济南市XX区广播电视局辩称,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受援人私自收取有线电视费用,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提供了一份有受援人签名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3月3日,所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也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自2007年2月开始,被申请人为受援人缴纳了养老保险。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援助律师提出:1.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受援人存在私自收取有线电视费的现象,因此,受援人不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问题,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对于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两份,但是受援人手中并没有。另外,据受援人讲,被申请人曾经让受援人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就收走了,当时签字的合同是空白的,没有填写任何的内容。因此,受援人有理由怀疑该合同是被申请人为了案件需要伪造的。按照常理,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而且起止日期也不是从受援人入职开始计算的,申请人为了案件需要,填写的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3月3日。所以,该合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受援人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3.对于补交社会保险问题,因为受援人一直不知道被申请人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属于连续侵权,在庭审过程中,受援人才知道被申请人为其缴纳了2007年3月份至2008年4月的养老保险。因此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被申请人应当为受援人补交以前的社会保险。综合以上几点,援助律师认为,受援人的各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在庭审终结后,仲裁委员会曾试图对本案进行调解,由于双方的调解意见差距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承办结果】2008年6月6日,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2008)济历城劳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即受援人,下同。)经济补偿金8425.90元;2.对申请人的其它申请请求,不予支持。【简要点评】对于本案的裁决结果,援助律师感觉喜忧参半。喜的是支持了受援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忧的是其它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双倍工资,但是由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的现实,导致受援人的请求不被支持。这也给劳动管理部门提了醒,以后应当制定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便更加有效的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虽然受援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权有限,不能进行鉴定,也就不能判定合同的真伪,从而采纳了该证据,导致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这就涉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权设置问题,希望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改善。
如果对方不认可,很难变更,建议起诉。要看时效是否连续。
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可以到法院起诉。
具体量刑要看具体案情,包括是否有从轻的情节,建议委托律师辩护,争取好的结果。
对方是否会拒绝,很难判断,最好讲究一下策略。
只要有私刻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是否造成损失为前提。
如果是因为和其他学生打闹造成的,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学校也应当承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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