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笃明律师,上海王笃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信用服务协会特聘讲师,浙江大学客座教授,拥有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经验。多年来,王律师高举法律的旗帜,用博弈学的方法思考问题,用法律工具和经济工具解决问题。秉承法律至上、委托人利益至上、赢了才是硬道理的理念。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公司企业
2008年10月6日,委托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价值115万元的混凝土,账期为一个月。账款到期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欠货款,委托人踏入了漫漫“追债”之路。委托人连续追债6个月毫无进展。先后委托商账公司、律师,甚至“黑社会”进行追讨,债务人仍然拒绝付款,并主动要求诉讼解决,以达到拖延时间,逃废债务之目的。经查,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典型的利用商业融资恶意拖欠的“老赖”,且赖账技术极为隐蔽,仅2008年就涉及上海法院执行案件31起,且有几十起在诉案件和上百起债权人追索案件。委托人在绝望之中找到了我。秉着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我详细研究了案情发现,由于债务人拒绝付款,其他债权人已诉案件无法执行。为了打破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我采取了合理合法的收账方式和技巧,仅用5个工作日就将账款全额收回,并使债务人承担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债权方:浙江某科技公司债务方:上海某水泥公司双方于2002年签定购销合同,并不段有业务往来,截止2009年8月债务公司尚欠债权公司货款50万元,由于债权公司人员变动较大,后续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均被债务公司以时间长,资料不全为借口,拒绝还款,债权公司遂委托我运作。开始我通过各种途径与债务公司相关人员经过多次沟通,并出据相关的债权凭证,但债务公司仍然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在此情况下,我通过合法的法律催收手段,先行查封了债务方相关银行帐户等资产,迫使债务方与我司进行谈判。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一次性还款协议,委托人撤诉,债务方还款,现此笔欠款已经全部收回。
货款催收通常情况下难就难在欠款人路途遥远,催收成本太高。本案例生动地说明了只要方法得当,可以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2008年11月份,东莞市某知名电池厂委托我代理催收一笔在福建省的货款,货款总额为10万多元。该货款是委托人于2008年3-5月的货款。委托人从2006年开始就给福建省某电子有限公司供货,并签定了贷款结算协议书,双方之间还有订单等作为凭证。订单规定了对方收到发票后才付款。由于对方未能按约定付款,此公司后来也不敢先开发票了。经多次催款,对方于2006年8月提出了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说是其下家山东省某著名家电企业检测到其产品溴超标,根本原因就在该厂的产品上,要求该厂与其共同拿样品到福建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扣款。接受委托后,我详细研究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精心指导委托人备齐了所有证据材料,向我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对方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后,即打电话与我委托人及本律师协商还款事宜,最后达成一致,并且对2009年1月23日送来了全部货款,双方握手言和。本案能在短短的两个月内圆满解决,收回全部货款。主要原因就在于两点:一是确定好管辖法院;二是证据提交完整确凿,不给对方任何可钻之漏洞。委托人在收到货款的当天,非常高兴地对我说:你一次也没有去福建,就能拿回全部货款,而且时间这么短,贵公司的能力真是超出我的想象啊。
商场如战场,是没有硝烟的战场。随着现代商法的日趋完善,对每一种市场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准确对市场进行预测并及时把握商机,却最终由于运作过程中不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法律的缺失而败北,这实在是极大的遗憾。有些企业老总本来有法律意识,却由于事务繁忙致使法律知识不能及时更新,特别是如果您的竞争对手、合作伙伴、企业厉害关系人有法律顾问,而您没有,您会随时掉进对方设计的陷阱和圈套中,从而导致利益受到损失,权利不能得到维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自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为了与国际接轨,近年来国内加强了立法建设,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现,法律事务方面的重任不是一个非专业人士所能负担得起的。第一、内部风险,内部风险来自于企业所处的内部环境,例如由于财务管理缺失必要的法律保障手段致使现金被挪用且不能追回;再如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的法律约束机制不够完善致使人才流失、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且不能从法律意义上提到补偿。对于内部法律风险,除了制订特定的风险制度加以防范外,还需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加强企业员工之间的沟通,尽可能满足员工的心理需求以化解矛盾。当然这些工作的实施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予以支撑第二、外部风险,是指企业外部环境变化所产生的风险,是数量最多、最重要的风险因素,具体体现为国家法律、行业政策变动引发的商业机会丧失、收入减少等风险,如投资风险,合同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产品责任风险,品牌形象风险等。对于外部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并与企业的其它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能有效防范企业所面临的外部风险。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如果没有得到其他健全管理制度的支持,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见,法律风险防范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赖于企业各个运营环节的协助。细节决定胜败,如合同上的一个或几个字的大意和疏忽,就给企业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从这些惨痛的教训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企业要想在波涛汹涌的商海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法律顾问来为企业保驾护航!
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及型号都是又出租人选择的,因此出租人应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状态。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订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条款,即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44条明确规定了出租人的此项权利。但是,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出租人仍不能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特约也是无效的: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以及出卖人的,出租人不能免责。但出租人只是向承租人介绍、推荐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选择决定的情形,不在其内。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的任何责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我国《合同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依诚信原则不能免责。
合同法的内容繁杂,在这里仅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供参考。A、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范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7、争议处理条款(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a、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b、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c、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8、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9、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用其条款。(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注意: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4、定金条款: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五)、签订以后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案例: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北京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四)、履行风险的防范手段1、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步:1、要全面分析对方资信、实力;2、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文本和相关条款;3、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并签字,审查盖章单位和签字人的授权范围;4、履行过程中要跟踪审查对方的资信、履约能力等,并保存好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5、出现纠纷时要做好诉讼、调解、变更协议等多种准备;6、向专业律师请教并作最后审核。B、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无法定理由,均须按合同履行。合同关系到一个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是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关键,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怎样将一份合同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是企业领导层必须重视的。现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说明,至于每份具体的合同,还须签约人员提高法律素质,同时咨询专业律师。一、关于送货方式1、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包装物是否回收,包装的合理标示、包装物的商标印制、标识的著作权等问题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因现在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对于送货到外地的卖方来说,应特别注意应尽量要求对方付清全款后再卸货,以防止外地买方卸货后不再支付余款,置于“货款两飞”的尴尬境地。二、关于付款方式付款方式:(1)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如“乙方在收货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2)慎用定金条款。定金通常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对于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来说,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双方对于履行合同的相关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尽量不用定金条款,可以“订金”即预付款的形式来代替。(3)预付款项支付与对方履行义务相结合,尽量规定对方先履行义务,如先交货、先交付工作成果(如包装箱),后我方再付款,或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4)尽量留有尾款,在工作成果交付、货物交付后一段时间再付款,主要是为需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返工、修理时,我方能争取主动。(5)提前预付的款项一定要说明是预付货款、预付材料款,还是定金,避免“订金”和“定金”不明确的问题。(6)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7)、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如: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据:“今收到北京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5年4月31日。”(收据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三、关于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违约责任一般分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1、逾期付款或者交货的违约责任,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a.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b.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2、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其它违约情形可以参照以上情况。同时须注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即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四、关于争议解决条款1、约定诉讼管辖地,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所在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如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则属无效约定。
你好。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不需要赔偿。
您好,请问欠条有还款日期吗? 我们律所做债权债务处理十分专业,我们做的案件像你说的这种情况蛮多,只要债权文件确凿有效,债务人有钱,我们就能以最快的速度帮您追回来。我们可以风险代理,即回款后才收服务费。
您好,最好是能拿到你姨夫签的欠条,金额一定要写的,还款时间最好不要写,那样可随时要求对方还款。 如果是能证明是用于家庭投资,就是共同债务,你姨妈要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无需承担。 我们律所做债权债务处理十分专业,只要债权文件确凿有效,债务人有钱,我们就能以最快的速度帮您追回来。我们可以风险代理,即回款后才收服务费。
您好,有欠款凭证吗?比如欠款确认单什么的 我们律所做债权债务处理十分专业,只要债权文件确凿有效,债务人有钱,我们就能以最快的速度帮您追回来。
您好,现在最重要的是要先联系到陈某。 联系到后,最好协商解决,无果再寻求诉讼。 我们律所做债权债务处理十分专业,只要债权文件确凿有效,债务人有钱,我们就能以最快的速度帮您追回来。
您好,欠条有效,若对方一直拖着不还,诉讼并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因为有可能赢了诉讼执行不了。 我们律所做债权债务处理十分专业,我们做的案件像你说的这种情况蛮多,只要债权文件确凿有效,债务人有钱,我们就能以最快的速度帮您追回来。我们可以风险代理,即回款后才收服务费。最好电话详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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