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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遇被揭穿,“情人”短信扰妻,侵犯人格尊严要担责幸福美满的刘某和王某结婚已十年,丈夫王某在一次出差,邂逅遇见异性闫某,彼此有好感,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久,妻子无意间发现丈夫有外遇,妻子和家人给丈夫做“工作”,丈夫悔改,自2012年3月起,双方断绝来往。闫某与王某在来往期间,曾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购买了中国移动“动感地带”138手机号码,并进行使用。闫某与王某双方也曾互换使用手机及该号码。自2012年6月起,妻子刘某手机上开始不断出现来自号码为138手机发送的信息,信息内容大部分为对闫某与王某来往期间交往情况及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细节记述,内容粗俗下流,使用大量淫秽用语和污辱性语言,且发送信息数量多,时间间隔短,频率高。妻子刘某认为闫某的行为扰乱了其正常生活,给其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闫某停止骚扰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闫某于2012年2月已自行将138手机号码注销,但138手机号码为闫某注册并使用,且通过手机短信内容和闫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可以确认信息发送人为闫某本人,所以法院经审理判决,闫某立即停止以手机短信方式对刘某人格尊严权进行侵害的行为;闫某给付刘某精神抚慰金5千元。〖案例分析〗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人格尊严不受他人非法支配、干涉和控制,对他人恶意实施侮辱或贬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闫某与刘某之夫王某通奸,破坏刘某婚姻家庭,且长期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刘某进行骚扰,内容污秽不堪,粗俗下流,使用了大量的污辱性语言。这种利用短信骚扰他人、宣扬他人隐私、使用污秽粗俗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的行为,势必造成对刘某人格的侮辱、生活安宁的妨碍、精神上的持续痛苦与困扰。闫某实施这种加害行为时主观上对刘某的前述损害后果存在积极追求的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权,其应就加害行为承担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民事侵权责任。就闫某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闫某对刘某进行了长期的、持续的短信骚扰与语言侮辱,给刘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刘某有权依据该规定请求闫某承担停止侵害与赔偿相应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也依法支持了刘某的两项诉讼请求。但是,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法院并未全额支持闫某,理由是法院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必须根据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的以下六个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判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所以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判定闫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5千元。本案提示大家,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各种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即使加害人通过短信骚扰、语言侮辱的方式在没有第三人在场或知晓的情况下大泄私愤,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甚至并未因为语言侮辱的内容泄露而导致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加害人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1、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在遭到第一次家庭暴力后,受暴者要冷静,思考一下,对方施暴的真正原因,不要单纯看事情的导火索,关键是背后的原因。并且受暴者要内心更强大,明确表示“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自己不可以忍受暴力。2、充分利用报警电话“110”。在紧急情况下,要拨打“110”报警。3、积极寻求帮助。受暴者说出自己的经历,向朋友、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4、树立证据的意识受暴者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录音录像等等。5、对婚姻作理智选择经过一番努力,如果对方仍然不改暴力恶习,暴力持续发生、家庭已名存实亡时,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要选择勇敢地走出暴力家庭,自立自强地开始新生活。
夫妻十年,无生育致感情破裂【案例】王某、刘某是青梅竹马,于2004年6月步入婚姻殿堂,在社区有名的恩爱夫妻,俩人成双如对的一起上下班,相敬如宾。在2006年俩人精心策划要给国家及家人做出贡献,需要生育一个小宝宝,让年迈的爸妈开心,快乐生活着。可是,俩人努力了两年,始终没有动静,把计划都破灭了,俩人的话语渐渐不多了,朋友聚会也不愿意参加,单位的户外活动找借口逃避等等。因小事俩人就争论不休,争吵的面红耳赤不了了之。王某是一个自尊心非常强的女孩,既然无法生育,就向男方刘某提出离婚。并且从自己的爱巢中搬出来,不想给男方带来一生的遗憾。于是,在2014年5月向本社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不能生育,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分析】该案例典型的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九条的规定的刨析。女方在庭审中提交医院出具子宫有肌瘤的诊断证明、日记、以及俩人在网络查询的有关生育的信息、资料等物证,分居分食生活的租房合同等证据。法官主持调解,女方坚决要求离婚。那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第五项的规定,准予离婚。
如何判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答:所谓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办理或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的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股权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则质权尚未生效。
您好,咨询当地计生政策。
您好,搜集对方有外遇的证据,如影响夫妻感情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和好的地步,起诉时作为对方过错的行为的证据。
您好,女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由法院判决。
您好,可以的。
您好,搜集对方有外遇的证据,法律认定过错方,在夫妻财产上,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
您好,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基础,建议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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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毕宝胜律师,是位非常有正义感和职业操守的律师,我的几个案件就是找他代理的,他不管收取费用高低,只要接受了案件,就专心致志的去为代理人办事, 他在天通苑好像也有个分所 我也是在为一位朋友的事情过程中结识他 然后委托他为我代理案件的 我的总结是:律师的职业操守和品行,比法律知识更重要
用户评价:谢谢您,谢谢。我想抱着孩子一块死的时候,看到了大家的留言,我要坚强起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