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到2008年在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和法官,2008年初辞职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多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坚持学习,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本人认真敬业,责任心强。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综合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1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戊,居民。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共同委托代理人嵇文兵,呼海龙,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己,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庚雷某、陈某己、陈某庚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大川,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与上诉人雷某、陈某己、陈某庚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嵇文兵,呼海龙,上诉人雷某及雷某、陈某己、陈某庚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大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祖父陈光辉1910年生,1964年去世,其祖母1915年生,1985年去世。其祖父母生有九个子女,其中:长子陈某乙,1937年生,农民,年结婚另居,住乾县薛录镇新兴村;次子陈建周,1939年生,年结婚,1977年分家,自立门户,2003年去逝,系陈文革之父;三子陈建安,即陈某甲之父,1990年11月30日去逝,生前系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干部;四子陈XX,即被告雷某之夫,陈某己、陈某庚之父,1953年生,2007年11月8日去逝;长女陈陈玉某,1934年生,1955年出嫁,系延安市公园退休职工;次女陈玉某,1938年生,1963年出嫁,2010年去逝,生前系农民;三女陈某丙,1947年生,1964出嫁,系西安市油漆总厂退休职工;四女陈某丁,1951年生,1974年出嫁,曾在乾县供销社工作;五女陈某戊,1957年生,1981年出嫁,系彬县电力局退休职工。原告陈某甲的祖父母生前居住在乾县薛录镇新兴村祖传的宅基地上。当时的宅基地不规则,1983年经与薛录镇邮电局置换,将宅基地变成现在的长方形,在置换的同时将原有的一间半厢房拆除,并于同年由陈建安、陈XX、陈玉琴、陈某丙、陈某戊出资兄弟姐妹共同建造了三间大房。1988年由陈某戊出资在三间大房西边的院中,又建造了三间平房。农村集体组织已向陈某乙、陈建周划拨了新的宅基地。1997年,被告陈某己之父陈XX拆除了原祖产三间厦房和一间半厢房,在剩余的宅基地上,南邻三间大房,出资建造了座西向东七间二层楼房、座南向北的一间半平房,同时,又在七间楼房之西建造了三间平房。三间大房作为门面房,从1986年后就一直向外出租,七间楼房从1998年后向外出租,租金一直由被告方收取。2010年11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方协商未果,随诉至本院,要求分家析产。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乙、陈建周在1977前已分家另过,不应在祖宅的分家析产范围之内。1981年之前,陈玉琴、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均已出嫁另组家庭,其对三间大房及平房建造时的出资,视为对娘家的经济资助,不应在祖宅的分家析产范围之内。按公平合理原则,1983年所建的三间大房及其西边正对的三间平房归陈某甲所有,1997年所建的七间二层楼房及其西边正对的平房归被告雷某、陈某己、陈某庚所有。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位于薛录镇乾兴路西侧镇老邮电所北邻原、被告祖宅上坐西向东的三间大房及其西正对的三间平房归原告陈某甲所有;三间大房北邻的七间二层楼房及其西正对的平房归被告雷某、陈某己、陈某庚所有。二、驳回原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200元、二审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200元,由被告雷某、陈某己、陈某庚承担200元。宣判后,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争议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各继承人并未放弃继承权,争议房屋由被上诉人家庭独自管理、出租、收益至今二三十年,租赁收益完全可以抵消建设成本、管理费用。该房屋应在各继承人之间平均分割,每人应分得六分之一,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各继承人(计六名)平均分割争议房屋。雷某、陈某己、陈某庚辩称:上诉人祖母所遗留的房产已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全部拆除,上诉人起诉的标的物即本案争议房产均为老人去世后被上诉人家庭投资所建且为被上诉人家庭所有,上诉人的陈述违背常理,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上诉人雷某、陈某己、陈某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争议房屋自建成至现在将近三十年,一直由上诉人家庭占有并收取房租,被上诉人主张建房时出资金出材料,但房屋建好后既不管理又不收取房租,从未要求行使所有权,不合情理。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辩称:本案经各级法院审理均认定争议房屋由家庭共建,陈某甲念及家庭和睦,且陈氏子女从未有人侵吞房屋的情况下,听由陈XX等管理、使用争议房屋多年。现共有基础丧失,被上诉人起诉分家析产于法有据。被答辩人的上诉没有依据,应予驳回。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陈某乙、陈建周在1977前已分家另过,就祖宅土地上所建房屋,不应在本案分家析产范围之内。1981年之前,陈玉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四人均已结婚另组家庭,其对三间大房及后面平房建造时的出资,应视为对娘家的经济资助,亦不应在本案分家析产范围之内。由于陈某甲之父陈建安在三间大房建设过程中有出资,陈某甲祖父母先后去世后,陈建安未表示继承遗产,遗产实际未分割,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原判判决1983年所建的三间大房及其西边正对的三间平房归陈某甲所有并无不当。雷某、陈某己、陈某庚认为三间大房及后面平房系其家庭所有财产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综上,双方当事人上诉均无依据,其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承担200元,由雷某、陈某己、陈某庚承担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宇童审判员赵建辉审判员李新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丹
一.扩大遗产范围(改变定义遗产的方式,删除列举)原继承法第三条采用了适当列举+兜底式的方式,对什么是遗产进行了界定。《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民法典继承篇》关于遗产范围的条款将采用概括的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而概括式则能较好的解决这些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都是遗产,能适应社会财富种类的不断变化。二.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原继承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增加了打印和录像这两种遗嘱形式。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说应该是比较便捷且很普遍,日常生活中早已被普遍应用;比如现在手机录像(摄像)功能已经很普及。之前因无法律明文规定,致使录音遗嘱能被认可,而录像遗嘱不能被采纳的情形,实际上录像遗嘱更为直观立体,更能体现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达。三.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而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如果你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而你又想重新立一份新遗嘱的话,则必须还使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才可以变更,别的任何其他种类的遗嘱都不能否定其至高无上的效力,这将导致想变更公证遗嘱程序繁琐。对哪些年老而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便捷地撤回或变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将公证遗嘱与其它方式的遗嘱列为平起平坐的地位,这个规定也充分体现了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保障立遗嘱人能及时撤回或者变更遗嘱。四.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至侄甥原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以前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则该父母的财产只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才能代位继承。如果该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有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且其兄弟姐妹先于其去世,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则不能代位继承,即其侄儿、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则无代位继承权,家族中的这些亲人被排除在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样扩大继承人范围,有利于家族财富传承,充分保护财产的私有性。五.新添宽宥制度宽宥制度就是说,当继承人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时候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而又恢复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前两款因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节更加恶劣所以不适用宽宥制度,这在新的规定中必须坚持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宽宥制度其实就是给继承人犯错后一个悔改的机会,而不至于因为丧失继承权,导致出现“自暴自弃”,而不再尽对长辈、其他亲人的赡养或者扶养义务。实行宽宥制度,能最限度地促进继承人知错就改,亲情回归和促进家族和谐,也体现立遗嘱人意思自治。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从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到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财产管理人制度,这是个全新的制度。这样可以保证遗产的安全和公开、透明,也能保证遗产能够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得以充分执行,从而减少纠纷,避免因遗产减少,遗产不公开、不透明而互相怀疑和指责,从而伤及亲情。七、规定了收归国有遗产的用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样规定用于公益,更能符合民众的心理,不再感觉无人继承的公民个人财产被“充公”,而是感觉个人财产能够造福于民。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支付的起算时间是怎么确定的呢,目前通行的法是从离婚协议签订时或者法律文书生效时开始支付。这也符合常理,就是从婚姻关系终结时开始起算。但这样的做法会让少数借口夫妻矛盾而拒付抚养费的一方,逃避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这种情况,应当从其拒付之日起算更为合理。实践中,本律师代理过两个案子,这样的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这两个案件情况相差不多,一个是小孩3岁后,男女双方因矛盾恶化开始分居,分居三年后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分居后,男方就小孩抚养费再未支付分文。女方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男方自分居时开始支付相应抚养费。另一个是在女方怀孕初期夫妻矛盾激化,开始分居,此后在孕期及小孩出生后,男方未能照顾女方,也未能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小孩一直随女方生活,女方也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男方支付小孩出生后的抚养费。上述两个案件能够得到法官支持的原因,我想一是抚养未成年人是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就是诉讼中,抚养小孩的一方也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抚养小孩的相应花费。哪些证据可以呢,比如购物发票、网购纪录、消费纪录和购买的物品照片等等,因为有了这些证据,能给人更直观的感觉,也更能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主张。
签订合同时,你注意到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了吗?下面就简单为大家作一解答。一、协议管辖的定义,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二、约定协议管辖,会直接决定产生纠纷后,案件在哪个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所以尽量争取由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既可能避免在对方法院起诉碰到地方保护的问题,又能减少自己的诉讼成本。三、哪些案件可以约定:“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四、哪些法院可供约定和选择。“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五、管辖法院的限制。管辖只对于一审法院而言,同时,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应当由中级法院管理的案件,不能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专属管辖是指以下三类)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女方常住西安一年以上,你起诉的话要在西安相应区法院起诉
如果没有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不构成重婚
一般来说,如果你完全不知情,且所借钱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家庭投资经营等,则系个人债务,不需要你承担。
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但你无法掌控房屋,比如用房屋抵押商业贷款,房屋出租或者出售等。
你好,也可以是无息借款的。
可以的,但是你要说清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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