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经过十年来的发展,今天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规模化、专业化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现有律师工作人员116人。今天人十分珍惜每一个今天,“耕耘今天,收获明天”是今天人的文化理念。今天人十分尊重每一个客户,维护客户的权益是今天人的神圣职责。今天人十分敬业,追求完美,“诚信、成人、成功”是今天人的服务信条。本人擅长医疗、婚姻房产、知识产权、刑事、人身伤害等领域的纠纷,个人准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擅长: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医疗纠纷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经过十年来的发展,今天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规模化、专业化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现有律师工作人员116人。今天人十分珍惜每一个今天,“耕耘今天,收获明天”是今天人的文化理念。今天人十分尊重每一个客户,维护客户的权益是今天人的神圣职责。今天人十分敬业,追求完美,“诚信、成人、成功”是今天人的服务信条。本人擅长医疗、婚姻房产、知识产权、刑事、人身伤害等领域的纠纷,个人准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击中要害,完美取胜这是一起力量悬殊的较量,这是一起别开生面的搏击,这是一场道德与法律的较量,这是一场完美的胜利。那年,我作为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有幸代理了李某的一起诉讼。对方是一名装修工人,他同时起诉了两个被告,其中之一是我方,另一个是我方代理人的前男友。诉由就是给付27万的装修费。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很普通的官司,而实则不然。在接到这起案件之后,很快就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疑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是原告与被告二,即前男友之间所签,而且均没有相关的发票,收据辅证。一个疑点就自热而然的就浮上了水面:原告和被告二之间可能有恶意串通的可能。在发现这个疑点之后,我们就查阅了被告二和原告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发现我们的怀疑是正确的,那就是:原告的律师和被告二的律师均是同一人,在立案时均是同一律师所签的字和交的材料。也就是说,原告和被告是恶意串通的。这个怀疑已经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事实。很明显,被告一在一审中很快就赢得了官司。但是,被告二和原告不服,接着就提出了上诉,从物权法的角度进行上诉,两人一唱一和,大有非要将我方置于死地的架势。在二审中,我们不但强化了证据的准备以及法理的强化,也对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弱势进一步予以了致命的还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观点,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求,我方当事人赢得了最后的胜利,从而也为当事人挽回了27万的经济损失。
原告甲要起诉被告乙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并素要10万元的赔偿金额。被告单位是一家小型的民企,没大关官司,接到法院传票后,当时给吓住了,以为自己真的侵权了,主动提出以5万元和解。而原告竟然不答应。无奈之下,被告在开庭前一个星期找到了我。当时非常消极,当时只是问《看能不能尽量减少点损失,意思是基本认输了。我在接收该案后,经过自己的研究,我发现了一个重要的信息。我回复被告:不要悲观,该案由重大转机的可能。被告喜出望外。我分析所有的证据之后,发现::原告的专利权由于没有缴纳年费在2007年12月事就已经失效了,那么这样一来,被告即使是使用了原告的部分技术特征,也只是属于使用公知公用技术,不构成对原告甲的专利侵权。最后我们的观点被法院采纳,原告所诉的侵权本成立,官司反败为胜。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二)民事判决书(2011)浙杭知初字第l221号原告陈**,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亍青山区冶金35街47门10号,身份证号4***************************5。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97号515室。法定代表人余文科,总经理。被告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97号618室。法定代表人余先梅,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x,北京市德恒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原告陈翠钢为与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松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行审理。原告陈翠钢及其委托代理人但加强,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翠钢称: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2009年12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至今有效。原告与妻子注册了名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自行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夫妻二人靠此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进入2009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己的销售量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且价格也被逼直线下降。经过调查得知,被告天冠公司和被告亚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产品,并分别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和“阿里巴巴”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为此,原告对被告天冠公司曾提出过口头警告,对被告亚松公司曾提出书面警告,而被告天冠公司一直置之不理,被告亚松公司则对一款专利产品在网上予以停止宣传。但是事后不久,原告再次发现两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生产和销售两款专利产品。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两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大肆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此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该行为已给原告的合法生产和销售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l、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设备;2、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l、被控侵权产品并非两被告生产销售;2、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采用的是声光报警器均基本结构,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3、原告专利在申请目前已经成为公知技术,是专业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不应给予外观设泞专利保护;4、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显著差异,普通消费者可以轻易判断出两个产品的不同;5、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原告没有出具检索报告。不能证明专利的有效性。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原告陈翠钢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声光报警器(S-S型)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2、两被告销售实物。证明:被告侵权。3、专利S-S型年费收费收据。证明:专利权有效性。4、(2011)鄂洪兴内证字第481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天冠公司TGSG一01B产品侵权;5、(2011)鄂钢城内证字第207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天冠公司TGSG一01产品、被告亚松公司Ys—Ol产品侵权及被告的销售规模。6、两被告销售实物发票。证明:两被告销售侵权产品。7、被告天冠公司产品手册。证明:被告侵权。8、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差旅费等相关凭证。证明:原告合理支出。9、原告投资相关公司的资料。证明:原告靠此产品为生。10、火车车票及出租车车票等差旅费凭证。证明:原告的合理费用支出。11、两被告公司经营地点图片一张。证明:两被告共同销售陂控侵权产品的场所。12、授权书。证明:原告授权其代理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天冠公司与亚松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产品实物及图片。证明:产品是被告天冠公司将购买来的零部件进行组装、贴牌再行销售的,不是制造行为。2、公司基本情况。证明:两被告无关联关系。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各方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一、关于原告陈翠钢提供的证据1、两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本院认为,证据l、3系涉案专利权证书及年费缴纳凭证,两者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2、两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5、6、1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2系原告购买的产品实物,该实物贴标标注“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http://www.hztgkj.com”以及“TGSG一01B”声光报警器”字样,与证据4、5侵权公证书显示的被告天冠公司的网站,涉案产品的型号及图片、证据6购买发票以及证据l2购买授权书相互印证,且该标识与被告提供的证据l产品实物标识相同,故对证据2的真实性子以确认。本院认为证据2、4、5、6、1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3、两被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不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具有证据效力。4、两被告对证据8、10中公证费票据无异议,对其他票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系诉讼产生的费用。本院经审查,对公证费票据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其他费用票据将结合本案的事买酌情予以确定。5、两被告对证据9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6、两被告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内容亦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故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二、关于两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证据l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恰能证明被告天冠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天冠公司不是原告提交的涉案产品的生产者。2、原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两被告公司有关联。本院经审查,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被告公司有关联,故本院对证据2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1月13日,陈翠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S—s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2日,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并已履行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根据专剩公告文本显示,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为:整个产品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圆柱形旋转灯,报警灯安装在中部方形喇叭扬声器上;中部的扬声器喇叭口呈长方形,扬声器高度与报警灯高度相近,上部报警灯和中部扬声器约占整个产品视图的5/6,扬声器安装在基座上;下部为平板形基座。2011年11月1日,陈翠钢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翠钢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一、点击Internetgxplorer谤4览器,在地址栏中输/kwww.hztgkj.OOfll,进入“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主页,点击页面上的“产品中心”,在该页的“产品系列”中点击“工业用声光报警器”,在该页面中点击“TGSG一018型声光报警器”,出现“TGSG一018型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产品概况等信息页面。二、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hzyason9.com”进入“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主页,在页面上“产品分类”栏目中点击“工业声光报警器”,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Ys—ol声光报警器”,出现“Ys—ol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产品概况等信息页面。2011年11月8日,陈翠钢向湖北省武汉市钢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金公证。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翠钢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一、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主页,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下的“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主页,在该页面的“产品分类”中点击“工业用声光报警器”,继续点击“一体化声光报警器TGNG—ol提供0EM”,出现TGSG一018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概况等信息页面;二、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主页,在该页面搜索拦中输入“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下的“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主页,在该页面的“产品分类”中点击“声光报警器系列”,出现声光报警器产品图页面。2011年11月,原告代理人但加强受原告陈翠钢委托向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TGSG—olB声光报警器”。两被告出具号码为00461687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货物名称:报警器,销售方名称为: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单价360元,开票日期:2011年11月14日,发票上加盖了天冠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亚松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该款声光报警器上标有“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的字样,上述声光报警器产品外观表现为:上部为圆顶报警灯,中部为方形喇叭口,下部为平板形基座.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天冠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亚松公司成立于2010年11_呵l9日,注册资本:10万。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陈翠刚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95%。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20万。原告陈翠钢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差旅费人民币约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声光报警器(S-S型)”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陈翠钢履行了交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原告陈翠钢作为涉案专利}叉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天冠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原告购买的被控侵权盘品非其出售。本院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与购买发票相互印证;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的贴标上标注了“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http://www.hztgkj.com,,以及“TGSG—olB声光报警器”字样与侵权公证书显示的上述内容亦相互印证;最后,被控侵权产品与两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产品实物除基座磁铁数量以外,外形以及贴标亦相同。而且被告天冠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故其抗辩不能成立。同时,被告天冠公司认为其产品是通过采购市场上通用的零部件组装、贴牌,再行销售的,该行为不是生产而是销售行为,本院认为组装、贴牌行为即为生产制造行为。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天冠公司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经庭审比对,原告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外观设计专利,在主要形状、整体比例上完全一致,均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旋转报警灯安装在中部方形喇叭口扬声器上,下部为平板型基座;两者虽然在报警灯顶部弧形方面有不同,即专利产品旋转报警灯为圆柱加平顶形状,被控侵权产品旋转报警灯为圆柱加圆顶形状,但没有改变整体图案的视觉效果,也不产生两者视觉效果上的明显差异。两者主要设计部位的相同、多面视图的相近似,亦构成了整体图案的相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混淆而误认为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两者构成相近似外观,即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在庭审中,被告天冠公司亦向法庭提供其组装,贴牌并销售的产品实物。经庭审比对,该实物虽然在报警灯顶部弧形及下部基座磁铁数量和大小方面与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但没有改变整体图案的视觉效果,在产品正常使用时,\'该区别难以被普通消费者识别,该实物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亦构成相近似外观,即被告天冠公司组装、贴牌并销售的产品亦落入了专利ZL200930113417.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关于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因其未是供可以参考的现有设计进行比对,故其该抗辩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cc外观设f{’0}0椒彼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j的,生产、销售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0”h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上,被告亚松公司关于侵权产品非其销售的抗辩亦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亚松公司销售了被告天冠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被告亚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原享有的专利权。因被告天冠公司确认被告亚松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系其出售,被告亚松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陈翠钢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依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及其生产、销售时间、规模、范围、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对此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等证据,本院对公证费予以认可,对律师费、差旅费依法予以酌定。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天冠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天冠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2、侵权产品销售单价为人民币360元5;3、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2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专利号。ZL200930113417.9‘‘声光报警器(s—S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专用模具、设备。二、被告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落入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声光报警器(s-S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三、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翠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陈翠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t一卜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陈翠钢负担2399元,由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51元。审判长张莉军代理审判员徐雁人民陪审员欧林宏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一)——摘自《知产律师但加强成功案例解析汇编》案例一:陈翠钢诉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外观专利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方:陈翠钢代理人: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资深律师被告一: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杭州亚松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专利:ZL200930113417.9涉案产品:声光报警器(S-S型)代理词(2011浙)杭知初字第1221号审判长、审判员:我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但律师,受陈翠钢的委托,担任其诉杭州市天冠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亚松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审理活动。庭审过程中,全面获悉了各方的辩论观点,对本案的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针对本案的重要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是合法的专利权人。2009年1月13日,原告陈翠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声光报警器(S-S型)”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12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专利权人每年定期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一直处在有效期内。故专利ZL200930113417.9“声光报警器(S-S型)”依法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保护。二、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定二者是否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将被告一的“TGSG-01B声光报警器”、被告二的“YS-01声光报警器”与原告外观专利产品相比,不难看出:①两者整体上均采用红色报警灯+长方形喇叭外观结构,采用紧凑型设计。②两者应用领域相同。两者都适用于钢铁厂、焦化厂、冶金厂、化工厂;矿山、冶炼厂;大型起重机械、工程车辆;银行、政府机关、邮政、电信、酒店、大厦、工厂商场、商铺、别墅;周界防越系统及保安服务公司等防震放盗高频区域。这一点在原告的提交的(2011)鄂洪兴内证字第4814号公证文书TGSG-01的产品图片,以及原告从两被告处购买的实物证据和被告自己提交的实物证据中均得到体现。③两者的报警音调相同。都有警笛音、消防音、工程音、工程音、道口音、汽笛音、防空音、语音提示的设置,而且都是出自原告在的最先设计。由此,不难看出,两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且整体外观近似,普通消费者一时完全无法辨别。三、被控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专利图片或照片相比,两者设计要点相同,要部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极其近似,已构成侵权。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具体如下:1、两者设计要点相同。从原告专利权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来看,原告的设计要点有如下几个方面:①形状方面: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看,该产品外观第一眼给人的印象是:报警灯采用圆柱形旋转灯;扬声器不是采用传统的形状,而是采用长方形的喇叭形状;基座采用平板形。报警灯在安装在长方形大的扬声器之上,扬声器安装在平面的基座之上。②图案方面:该产品属于工业造型图案,设计方案的基础就是一种采用旋转闪耀的报警灯。该产品既可以使用刺耳的报警声来提示工作人员或路过的人,也可以使用强烈醒目的灯光来刺激工作人员或路过的人,该地区正发生什么。真正做到声、光两者并用的功效,大大提高了报警的成功率。而两被告的设计思路完全是照搬原告的工业设计方案,涉案产品也正是在这种设计要点下生产出来,致使广大购买者产生混淆,无法分辨是原告的产品还是两被告的产品。2、两者要部相同。要部,是指在某些产品上存在着这样的部位,其相对于其它部位明显地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在该产品的使用状态下,“S-S”型声光报警器以红色扬声器的长方形的喇叭开口方向是朝向使用者的,便于安装;而报警灯的外观是以圆柱体的形状朝向使用者的,足以醒目;底座是平面结构。很显然,使用时能够看到这三个最醒目的部位是该产品的设计要部。两被告提供的产品亦是如此!3、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极其近似。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整体上看,我们不难发现:①从主视图和立体图来看,两者上方位均是报警灯,下方位均是长方形扬声器,底部采用平底底座的外形结构。所以,两者比较的结果,主视图和立体图来是相同的。②从左右侧视图来看,两者的报警灯均采用红色醒目方式,两者的长方形喇叭也是醒目的红色标志,基座平面构造。所以,两者比较的结果,左右侧视图也是相同的。③从仰视图来看,主要呈现的基座平面构造和长方形的喇叭。唯一出现意外的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产品是六块小磁铁,但也显示出是匆忙的改造痕迹;涉案购买的侵权产品却是和原告完全相同的两块磁铁,两者绝无差异。所以,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者在仰视图上也是几乎相同的。再说,磁铁的数量不是影响消费者关注的要点,也不是本案被控侵权专利的发明要点,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关注!④从俯视图来看,主要呈现的报警灯的顶部和长方形的喇叭。唯一不同的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产品顶部略带弧形,但是,这种弧形的改变时细微的,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关注,完全不影响视觉整体,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四、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仅在自己的公司网站、阿里巴巴销售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而且还有固定的生产、销售场所,专业的制造工具,大肆制造、销售原告的专利权产品,该已严重侵权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被告一,从2009年就开始生产和销售涉案的专利产品,原告还对其进行过两次警告,但被告一一如既往地进行侵权行为。对于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关联公司,两者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两被告自成立之日起就开始共同生产、销售本案的涉案专利产品。两者的侵权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期望合议庭予以考虑。此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但加强律师2012年3月1日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中国小产权房,何去何从?近年来,小产权房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主管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要求停建、停售、停购小产权房,反复强调小产权房交易的风险。在2007年,原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同年,国务院常务办公会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也于2008年和2009年相继下发通知,要求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由来已久,在大中城市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都有,情况比较复杂。对于今年小产权房的工作,他表示将在调查研究、清理试点和执法监察、严格防范、不让小产权房继续蔓延等方面同步推进。国土部部长徐绍史昨日表示,今年开始试点的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他是在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时作上述表示的。在过去的多年里,虽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各部门均申明小产权房的非法性,但小产权房的面积却越来越大。国家对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问题回应称,去年补充耕地450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6000万亩,对于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很有信心,同时采取措施,在“十二五”期间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治理小产权房,刻不容缓专家认为,主管部门对小产权房整顿清理的决心不同以往,当务之急是尽快公布清理小产权房的具体方案。小产权房问题的背后是现有制度下不同利益主体的多重博弈,不能“一刀切”,一个可能的政策选择是将部分符合要求的小产权房吸纳进保障性住房体系。并预测,北京等一线城市可能会被纳入试点范围。事实上,我国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法规一直是明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也就是说,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是不合法的。相比商品房,小产权房不具备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产权不完备。目前,中央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予确权登记发证,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在这样的时间节点,曝出北京国土资源部门干部因查处小产权房不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表明主管部门对小产权房整顿清理的决心不同以往,通过反面教材警醒各地其他主管官员,如果查处小产权房不力可能会被问责,甚至会面临刑事判罚。最新消息披露,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执法监察队原负责人曹建明,被怀柔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这是北京市首起因查处小产权房不力追究国土部门干部刑事责任的案件。多重博弈致小产权房屡禁不止小产权房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都很复杂,其形式也是很多元化的,很难做翔实的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小产权房的数量非常可观,其在市场中所占比重也是不容忽视的。审视小产权房问题出现的原因,专家认为,人们购买小产权房的直接原因是高房价,深层次原因则是现有制度下不同利益主体的多重博弈。房价中土地成本占比逐年上涨,比如北京通州,同样区域的住宅,小产权房价格每平方米才6000元左右,而商品房价格则达到了1.2万左右。对于购房者来说,即使是计算居住成本,小产权也是划算的。所以有了需求,有了需求就有供应。2009年便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的徐先生对记者表示,之所以买小产权房就是图便宜,“即使被收回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况且全国有这么多的小产权房,不可能全部被查处。”我国小产权房的购买行为已经具有相当的群体性和普遍性,从众行为和法不责众的“赌政策”心理使得小产权房愈演愈烈。持平状态,其中通州、顺义等地的部分小产权房价格甚至有逼近大产权房的趋势。对于小产权房,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误以为已有的小产权房身份会合法化,有些小产权的开发商可能也会这样引导市场。在这样一个敏感阶段,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公布清理小产权房的原则性意见和具体方案,以便大家形成正确的政策预期,否则会引起新一轮的市场紊乱,形成更大的供需扭曲。对于长期、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有关主管部门到底是什么态度不能再含含糊糊,必须正视目前的状况,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已不能再向后拖延,现在已经到了根治小产权房暴露出种种问题的时候了。另外,有些小产权房可以疏导到保障房范畴。政府应该因势利导,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结合起来,即将部分符合要求的小产权房吸纳进保障性住房体系。
公司经营是有限责任!
看就业合同怎么约定的?
如构成重伤应该在三年以上
双方签字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Ni可以反告她
与资格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用户评价:谢谢 但律师 以后我会经常请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