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宁,女,汉族,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律系,法律本科,法学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照,执业证号:16101200911558174,现在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工作,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态度,以“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执业目的,成功办理了大量经济、民事、劳动、刑事、行政和仲裁等纠纷,担任西安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法律顾问,本人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踏踏实实为当事人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孙宁,女,汉族,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律系,法律本科,法学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照,执业证号:16101200911558174,现在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工作,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态度,以“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执业目的,成功办理了大量经济、民事、劳动、刑事、行政和仲裁等纠纷,担任西安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法律顾问,本人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踏踏实实为当事人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陕西诚达**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华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9元及利息*****元,合计*******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长期的生意伙伴,被告采购员阎某自2008年3月31日至同年10月22日,先后三十多次从原告公司采购电器元件及材料共计*******元,被告亦先后分多次陆续给原告支付货款。戒指2009年11月30日,被告公司发来对账函,告知原告公司已开票未付款金额为******元,随后经原告公司确认并以传真形式回复。被告至今拖欠原告上述货款未予支付。原告多次索款均以负责人不在予以推诿。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如所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胜诉办案心得:本案属于一起非常典型的拖欠货款的纠纷案件,案件事实是非常清楚的,生意来往过程中,手续齐全,清晰明了,但我代理的原告方当事人遭遇了“老赖”,再清楚不过的事实,自己也承认,就是拖着不付工程款,多次协商索款不成,找到本律师。我在详细分析了证据材料后,为了保证原告当事人最终债权的落实,在诉讼启动后立即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公司账户财产,之后再进行后面的程序。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个案件,法律关系虽清晰明了,但整个办案过程中面面俱到,从对方当事人不配合诉讼公告送达、到查封冻结对方账户、一直到对方当事人最后的出庭应诉,参加诉讼活动,全过程体现出办案的细节,本着“当事人的事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原则,最终本案取得了胜诉的好结果,并且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在庭审结束后已经全款付清,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支付自2008年8月~2009年8月期间其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金共计22294.92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支付自2005年12月~2009年11月4日期间应缴而未缴的医疗保险金共计8172.96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支付自2000年8月~2005年11月期间应缴而未缴的医疗保险金;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支付2000年8月~2009年8月档案托管费共计1080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因经营不善亏损停业,于1998年11月份与申请人终止了劳动合同。2000年8月,申请人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岗位:职工灶炉灶工。申请人在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于没有单位依靠,考虑今后养老及医疗等问题,申请人不得不自行为其缴纳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但申请人自2000年8月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后,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拒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鉴于这种现状,也为了保证以往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的连贯性,申请人不得不继续每年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至今共计22294.92元。另,由于申请人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过去没有医疗保险,实行医保制度后,现新的用人单位也拒绝为其缴纳,申请人无奈只好于2005年12月为自己建立了医疗保险关系,并一直自行缴纳至今,已经4年,共计8172.96元,申请人因缴纳上述社保金产生档案托管费1080元(120元/年*9年)。申请人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缴纳已满国家规定的15年期限,而医疗保险关系建立后缴费才满4年,离国家规定的10年期限尚欠6年。申请人自2000年8月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至今,多次向被申请人领导要求,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至今得到的结论依然是拒绝缴纳。被申请人违法国家法律规定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具有过错,给申请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应当赔偿该损失。申请人现将此纠纷提交贵委,请求贵委查明事实,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诉时间:2009年8月24日办案经过与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认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欠缴、重复缴纳或以其他形式将应当缴纳至社保机构的保险费支付给职工的行为,均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但被拒绝,迫使申诉人不得不自行缴纳,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但本委认为,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支付2000年8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档案托管费之诉求,不属于本委受案范围,故不予支持。申诉人请求被申诉人赔偿其自行缴纳养老、社保支出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办案心得:该案是本律师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的案件,没有收取任何代理费。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在向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后,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采集到当事人当时没有的证据材料,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后,引导当事人配合整个法律程序,顺利完成此次劳动仲裁并取得了非常好的结果。当事人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在长期与用人单位交涉屡遭拒绝后,备受打击,前来咨询时也仅仅就是问问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在向当事人详细解答后,当事人信心倍增鼓起勇气决心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最终配合律师取得了好的效果,当事人非常满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本律师的办案宗旨,本律师将通过不懈的努力继续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案由:原告董某与西安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案。说明:西安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败诉,提起上诉,上诉审由本律师代理。委托人:西安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审级:二审(上诉审)一审的审理经过与判决结果:原告董某诉称其在2006年在户县A住宅小区购得商品房一套,06年8月1日与户平物业签订商品住房质量保修书,收房后陆续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致其无法装修居住,找被告维修,被告派人将屋顶掘开,至今未修复好。现起诉要求几名被告对其所购住宅进行维修,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户平公司辩称:原告所购房屋系开发商开发的,双方有购房合同,现在质量问题应找开发商及建筑商,物业公司无维修及赔偿义务。因此应驳回原告诉户平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嘉泰房产公司缺席无辩词。被告盐城四建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董某无任何法律关系,认为户平公司追加我公司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董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出现问题应当找开发商解决。一审判决结果:1、被告户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修复原告董某家房屋屋顶,并进行防水处理;被告户平公司如不履行该义务,董某可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户平公司承担;2、被告户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董某人民币3000元。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诉讼费合计XXXX元由被告户平公司承担。二审审理经过与判决结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由西安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维修义务;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判西安嘉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盐城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董某经济损失进行连带赔偿;3、上诉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概述)一审判决事实部分查明有误,导致上诉人承担判决义务有悖客观事实和合同约定,判决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依法改判。原审判决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让上诉人户平公司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明显对其不公,应当予以撤销,依法改判。上诉人户平公司对讼争渗水屋顶无法定和约定的维修义务,对被上诉人董某经济损失无赔偿基础和依据。二审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09)户民初字第12X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西安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办案心得:本律师在第一次接触委托人后,委托人就满腹委屈,声称他们是物业公司,搞好物业服务是其本分,业主购买的房屋在交房后没有装修就出现质量问题,不是使用多年后才发生的渗水事件,现在开发商在售完楼后,不知去向,业主发生类似事件,似乎只能找物业公司索赔,但作为服务几百户业主的物业公司,不能开口子,否则,其他业主以后只要有类似问题都会照样子要求物业公司索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研究大量证据材料,参照一审的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确实发现一审的判决中存在很多问题,购房合同中关于住宅商品房的质保时间以及承担质保的义务人均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因为承担责任的义务人目前不见踪影,就硬性把责任扣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其他主体之上,这样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对其他主体不公平的,更可怕的正如委托人的担心,一旦开了口子,让其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今后其他业主都会比照该例子去找他们,后果不堪设想。在进入上诉审程序后,律师也向二审法院具体一条一条罗列指明了一审判决不合理之处,经过庭审调查,二审法院也认为一审判决是存在问题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将另组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也给一审已经败诉的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信心。
由于楼市的热销以及有些房产商的故意炒作,有些项目对外宣称:如果当天订购就可以有优惠,或者近期要涨价,或者造成今天不订明天就没有的紧张局面。对于急于购房的购房者来说,既使在对认购书的约定并不清楚情况下也会立即与房产商签订认购书。此时,开发商往往向购房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其名称有定金、订金、诚意金等名目,金额一般在5000元到1万元之间,定金多少才算恰当,并无一定标准。一些购房者在草率签订认购书后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少的纠纷:要么合同没谈成,放弃定金(有些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要么,买方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条件,被迫签约。比如有的认购书中这样规定:“认购方应在15日内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否则定金不予退还。”很多购房人简单地认为,我到时过来签约就是了,但实际上,合同的签订并不仅仅是签名,而是涉及诸多条款的谈判。本来谈判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就某一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不签合同。但在有前述认购条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往往会以认购方拒签合同为由,采取没收定金的方式相威胁,认购方被逼无奈,只能接受含有不平等条款的合约。◆重视认购早请律师通常在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中,购房者经常是在认购之后才去找律师,因为合同已经签不下去了。从收费的角度来说,相比认购之前就请律师,尽管律师服务少了一个环节,但收费反而要更高,因为一个不利的认购书会大大增加签约的难度。所以说,谨慎理性的认购是成功签约的一半,购房者一定要像重视合同一样重视认购。◆签认购并不是签订合同的法定必经步骤如果条件允许,可以不签认购而直接签合同。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在于,在与开发商的谈判中不至于因为定金的问题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可以从容地与开发商谈判。但多数开发商不会同意这样的要求,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签了认购合同就算成功了一半。签《房产认购书》相当于是一种预约,可以避免客户因为合同制定的延误而流失;还可以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机会,在缓冲期内,退房违约的损失也相对减少。即使有时候,依照法律规定应无条件返还定金,开发商也往往设置种种障碍,增加认购方索回定金的成本,从而使购房者放弃这样的想法。购房者如果想直接签合同,应该注意如下问题:1、不能是热销楼盘,对于热销楼盘,如果不交定金,房子往往留不住;2、将谈判内容事先准备充分,从而节省谈判时间,拖得越久越不利。◆签认购别图省事对于购房者来说,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以下方面的内容最好在签订认购书时加以明确:1、有的销售方会口头同意一旦购房者不买房时房产商将返还购房者已付定金,但是到纠纷发生时却全部否定,所以购房者应当将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2、购房者最好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对因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法与房产商达到一致时的处理方式也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约定;3、有的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认购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购房者应该要求在认购书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及费用标准;4、有些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之后由于房产涨价就主张预购无效,再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为避免发生类似情况,购房者应当要求房产商将预售许可证号在认购书中写清楚。◆认购书什么样认购书要产生合同效力,首先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对正式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约定;反之认购书中双方订约的权利义务将无法行使和履行。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所认购物业的基本情况;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额度、帐户等;一份认购书只要具备上述条款,则能够成立,否则极可能被认定类似意向书一类的无约束力的文件。在签订完认购书后,开发商还应该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使购房人明确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内容,才能顺利签订购房协议,《签约须知》可以帮助购房者明确签约地点、应带的证件等情况,或者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交纳有关税费的说明。◆违约了,该怎么罚?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房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的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综上所述,在签订认购书之前,购房者应认真、仔细地审阅认购书,并向销售人员索取有关房屋的宣传资料及相关文件。购房者还应问清楚房屋建筑施工的进展情况以及各方面与房屋相关的情况,甚至可以要求看一下即将签订的合同,有条件的还应实地考察一下。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可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或预付款。
房产认购书的效力及陷阱由于楼市的热销以及有些房产商的故意炒作,有些项目对外宣称:如果当天订购就可以有优惠,或者近期要涨价,或者造成今天不订明天就没有的紧张局面。对于急于购房的购房者来说,既使在对认购书的约定并不清楚情况下也会立即与房产商签订认购书。此时,开发商往往向购房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其名称有定金、订金、诚意金等名目,金额一般在5000元到1万元之间,定金多少才算恰当,并无一定标准。一些购房者在草率签订认购书后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少的纠纷:要么合同没谈成,放弃定金(有些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要么,买方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条件,被迫签约。比如有的认购书中这样规定:“认购方应在15日内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否则定金不予退还。”很多购房人简单地认为,我到时过来签约就是了,但实际上,合同的签订并不仅仅是签名,而是涉及诸多条款的谈判。本来谈判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就某一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不签合同。但在有前述认购条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往往会以认购方拒签合同为由,采取没收定金的方式相威胁,认购方被逼无奈,只能接受含有不平等条款的合约。◆重视认购早请律师通常在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中,购房者经常是在认购之后才去找律师,因为合同已经签不下去了。从收费的角度来说,相比认购之前就请律师,尽管律师服务少了一个环节,但收费反而要更高,因为一个不利的认购书会大大增加签约的难度。所以说,谨慎理性的认购是成功签约的一半,购房者一定要像重视合同一样重视认购。◆签认购并不是签订合同的法定必经步骤如果条件允许,可以不签认购而直接签合同。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在于,在与开发商的谈判中不至于因为定金的问题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可以从容地与开发商谈判。但多数开发商不会同意这样的要求,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签了认购合同就算成功了一半。签《房产认购书》相当于是一种预约,可以避免客户因为合同制定的延误而流失;还可以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机会,在缓冲期内,退房违约的损失也相对减少。即使有时候,依照法律规定应无条件返还定金,开发商也往往设置种种障碍,增加认购方索回定金的成本,从而使购房者放弃这样的想法。购房者如果想直接签合同,应该注意如下问题:1、不能是热销楼盘,对于热销楼盘,如果不交定金,房子往往留不住;2、将谈判内容事先准备充分,从而节省谈判时间,拖得越久越不利。◆签认购别图省事对于购房者来说,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以下方面的内容最好在签订认购书时加以明确:1、有的销售方会口头同意一旦购房者不买房时房产商将返还购房者已付定金,但是到纠纷发生时却全部否定,所以购房者应当将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2、购房者最好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对因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法与房产商达到一致时的处理方式也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约定;3、有的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认购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购房者应该要求在认购书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及费用标准;4、有些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之后由于房产涨价就主张预购无效,再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为避免发生类似情况,购房者应当要求房产商将预售许可证号在认购书中写清楚。◆认购书什么样认购书要产生合同效力,首先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对正式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约定;反之认购书中双方订约的权利义务将无法行使和履行。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所认购物业的基本情况;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额度、帐户等;一份认购书只要具备上述条款,则能够成立,否则极可能被认定类似意向书一类的无约束力的文件。在签订完认购书后,开发商还应该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使购房人明确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内容,才能顺利签订购房协议,《签约须知》可以帮助购房者明确签约地点、应带的证件等情况,或者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交纳有关税费的说明。◆违约了,该怎么罚?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房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的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综上所述,在签订认购书之前,购房者应认真、仔细地审阅认购书,并向销售人员索取有关房屋的宣传资料及相关文件。购房者还应问清楚房屋建筑施工的进展情况以及各方面与房屋相关的情况,甚至可以要求看一下即将签订的合同,有条件的还应实地考察一下。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可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或预付款。
真律师与假律师的区别:(需要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朋友们,请先仔细看完这篇文章,以免上当受骗)1、律师,只有一个名字就叫做“律师”,没有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称呼;律师的执业机构只有一个名称,就叫做“XX律师事务所”,请注意,看清楚名称,没有其他的任何称呼;律师,只有一个执业证件,叫做“律师执业证书”,没有除此之外的任何所谓“证书”,可查验是否有《律师执业证》,可联系司法行政部门查此人是否登记注册,除此之外,都不是正规的、法律意义上的律师。2.含糊其词,假冒律师。黑律师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3.装腔作势,曲解法律。黑律师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4.关系官司,包打天下。黑律师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记住:“包治百病”的神医往往是大骗子。5.故弄玄虚,推波助澜。黑律师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6.回避法律,违规代理。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7.无工商、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通过朋友介绍、电话联系、上门服务等形式在社会上行骗,坑蒙拐骗拿到钱后,不见踪影。8.还有一种是为揽取业务,身份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但以律师名义进行执业。9.聘请律师代理一定签订书面合同,收费要出具律师服务业务专用发票。
你好,可以起诉
具体可直接咨询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你好,只要双方自愿,法律保护你们协商的结果。但一般孩子一人带一个,财产以均分为原则。
法律保护你们协商的结果,只要你们双方自愿就行。一般一人带一个孩子,财产均分。
高新区工商局
你好,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你咨询时信息不全,案情无法详细表达清楚,建议你能够电话联系,具体沟通后为你制定详细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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