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静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执业于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911841139。翟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全面,工作作风严谨,为人诚恳,讲信用,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各类法律事务,尤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纠纷有独到的见解,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翟律师作为唐山人民广播电台嘉宾律师经常热心为群众义务解答法律咨询,并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的法律技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翟静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执业于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911841139。翟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全面,工作作风严谨,为人诚恳,讲信用,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各类法律事务,尤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纠纷有独到的见解,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翟律师作为唐山人民广播电台嘉宾律师经常热心为群众义务解答法律咨询,并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的法律技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翟静担任**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一审诉讼情况,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强奸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案卷材料等相关文书,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强奸案件有本质区别,下面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罪手段、过程、事后女方态度、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做如下分析说明,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1、在单位下班后,被告人用摩托车带同村被害人回家时,**说要带被害人出去转转,被害人只是简单的说了句“咱们回家吧”,在**并没有像往常一样直接回家时,被害人在路上也无其他言语阻止被告人出去转转的行为,即使被害人不知道被告人的真实用意,但是被害人已经默许和**出去转转了。2、**停车后,被害人也只是说“回家吧”,在**抱住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就已经明知被告人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人在危险状态下,呼叫是人的本能,但被害人并没有呼叫或对被告人提出警告。3、从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来看,被告人给被害人脱衣服和施暴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打骂、捆绑、卡脖子等严重的暴力行为,也没有语言上的威胁,对被害人仅仅是抱住不放,尚不能使被害人完全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同样在整个过程中,受害人也没有进行强烈反抗,没有抓打、扯咬、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进行大声呼救和呵斥,受害人所采取的行为仅仅是用手推被告人而已。双方没有明显的搏斗行为,这点可以从双方在侦查机关的口供得到证实。女方此种表现也是被告能够得逞的一个原因。4、根据被告人口供,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下午7:35分离开单位,7:50分将被害人送到家,算上路途上的时间整个过程仅仅15分钟,被告人和被害人真正发生关系的时间没有1分钟,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听被害人讲要去告诉她丈夫,**因害怕,主动停止了继续施暴的行为,将被害人从地上拽起。自动停止的行为虽不能说是犯罪的中止行为,但能够说明被告人已经产生悔恨之意,迷途知返。5、从女方事后的态度看,被害人穿好衣服后,趴在被告人的肩膀上哭泣,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因此事对被告人没有产生仇恨,否则她不会再靠着被告人的肩膀,用被害人自己的话讲,就是她不想伤害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在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到家后,被害人还告诉其丈夫送送被告人。6、从该行为对女方造成的后果看,本案被告所实施行为短,受害者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损害,衣物没有任何破损,没有给社会、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7、从报案时间看,受害人并没有在案发当天报案,而是在第二天中午下班后,先找到被告人家中想私下解决,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报的案,被害人报案的动机不纯。综上,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只对被害人采取了搂抱的手段,并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殴打、捆绑、卡脖子等暴力或胁迫手段,受害人也没有激烈反抗,给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也有别于那些遭到陌生人暴力强奸的要小,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其他伤害。被告人过于主动,且带有一定的强迫性的行为与女方自身带有半推半就的成分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二、基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本案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非常特殊,社会的危害性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据被告所述,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至今已五年有余,二人关系很好,认识之初,被害人还曾向被告人透漏过要与被告人结婚之意,相互之间很有好感,后由于被告人到外地当兵,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朋友结婚,被告人复员后,与被害人夫妻同在一个单位上班,同在一个村庄居住,三人关系甚好,平时被害人家里一些大大小小的事情,被害人也都是找被告人帮忙。案发前一天,被害人还曾和被告人在一起,还给被告人买过食物。正是由于双方的这种关系,在被害人丈夫也即被告人朋友生病不能上班期间,被害人夫妻请求被告人用摩托车带被害人一同上下班。**所实施行为,侵害的是特定的对象,这种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强奸犯罪与以不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见色起淫心,进而实施强奸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本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的危害性很轻微,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对被告人的侦查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被告人事发后积极主动、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多次表示认罪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之规定,对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案发前有正事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品行一直很好。**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违反法律,而且是触犯刑法,法制观念的淡薄,最终导致被告人误入歧途。五、被告人**属于偶发性犯罪和临时起意,没有犯罪前的预谋和准备,人身危险性小,希望法院对此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口供,在被告人骑摩托车带被害人回家途中,坐在后座的被害人用胳膊环住被告人的腰部,由于被害人的亲昵举动,被告人因一时冲动才实施了此行为。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相比其它有犯罪前的预谋和准备,采用恶劣手段动辄行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强奸案件而言,该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要小得多。六、该案的发生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被告人及其家属在事后未能妥善解决也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一个原因。被告人父母均为农民,收入微薄,母亲有严重的哮喘病,还有一个正上初中的妹妹和多病的奶奶,被告人上班的收入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法院能够体谅**家庭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早日为父母分担生活的重担。因此,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刚刚20出头,因自己的一时失足,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命运。希望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代表**本人及其父母和亲友将不胜感激。以上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辩护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翟静2012年6月21日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翟静律师担任**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人庭前查阅了相关卷宗和资料,现根据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问题1、死者**的赔偿标准应按北京标准计算①交通事故发生地为北京,按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北京是侵权行为地和受诉法院所在地,那么死者**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应按照北京标准计算。②保险公司认为死者亲属没有起诉,而是经过调解解决赔偿问题,故死者的赔偿标准应按河北省的标准计算,此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对死者亲属也显失公平,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否认了调解的作用,更变相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③该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款由北京平谷交警支队按照当地水平计算,解决地点为北京平谷。故死者**的赔偿标准应按北京标准计算2、30万元的赔偿款没有超过法定赔偿标准2010年北京农村纯收入是11968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是48444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9141元,所以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是11968*20=239360元,丧葬费为48444÷2=2422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女儿)是9141*4÷2=18282元,上诉三项是281864元,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受害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还未计算,因此原告的赔偿款30万元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没有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3、按照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有法定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主体资格,受害人所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及相关证据也已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本案中死者的赔偿数额是经过北京交警队计算并且在交警队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的协议,并不是原告与死者家属私下确定的赔偿数额,未损害被告的利益。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的,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数额的依据。因此在本案中,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不高,应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应承担赔偿责任。4、交警队的经济赔偿凭证上表明原告交款30万元,死者家属得赔偿款30万元,又根据原告与死者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可以向对方肇事车辆车主主张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2.2万元,但是对方肇事车辆车主在北京交警队交款的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表明对方车辆根据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只赔偿了对方1.1万元,没有按照协议支付2.2万元,因此原告赔付给死者家属的数额为30万-1.1万元=28.9万元,原告的实际损失为28.9万元,原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支付了赔偿款,原告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具体确定。5、在本案中,**受雇于原告,原告作为其雇主,在雇员出现人身伤亡时雇主**有赔偿的责任。协议上之所以把**作为赔款方一方,当时目的只是为在刑事审判时,减轻**的刑事责任,**本人也承认没有出钱赔偿;此外交警队的经济赔偿凭证上交款人是**,是**向交警队交的款而不是**。被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没有出钱赔偿,因此原告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二、不管受害者是否被本车碾压、碰撞,只要受害者是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于车下,被告就应赔付,理由如下:1、根据相关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根据该定义,分析如下:2、本案中受害者**的死亡是由于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受害者**的死亡和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表明死者是全颅变形,颅骨多发粉碎骨折,双外耳道可及血迹;右侧肋骨骨折,认定符合交通事故所致胸部闭合伤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颅脑损伤应是**的致命伤)。3、受害者受到伤害在车下,死于车下理由如下:①冀BM0598货车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上显示:该车事故后,驾驶室前部左侧严重损坏变形,右侧前照大灯及后部信号装置外观完好,左侧前照大灯破碎脱落。本案中**坐在右侧副驾驶座位上,他所在的空间没有受到任何挤压和撞击,并且从交通事故照片上可以看到胡所乘的车内没有任何血迹,因此可以判定人不是在车上死亡的。②法院依被上诉人申请调取的交通事故照片(照片上能够显示地上有成片的血迹)、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能够显示人躺在地上及血迹和鞋的具体位置)、对对方车上人员的询问笔录(这些人是第一目睹现场的人,他们都能证实事故发生后人躺在车下的事实),这些证据均可以证明受害者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于车下、损伤发生在车下的事实。③、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表述:原告方车辆碰撞后的方向为南偏西19°,对方车碰撞后的方向是由北向南,平谷交通支队的现场图补充说明上记载对方车右后轮在地面上留有制动拖印呈直线型,原告方车左前轮在地面上留有轮胎侧滑印呈弧线形,由此我们可以知晓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后对方车行驶方向没有变化,继续由北向南行驶;而原告方车由于是空车,碰撞后行驶方向发生改变,并且由于惯性继续行驶,从绘制现场图也可以看出原告方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运行轨迹和**尸体、血迹的位置是一致的,**的死亡和原告方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受害者身处保险车辆之下,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属于“第三者”。理由:①、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②、“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案中,被害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事故发生前,在车内,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厢,此时系为车下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③、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交强险合同和三者险条款中所涉及的“本车车上人员”系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而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综上所述,本案中**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身处保险车辆之下,不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因此**完全符合关于“第三者”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5、依据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应当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的初衷就是保证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得到及时充足赔付和降低投保人自身风险,交强险本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保护受害人利益是交强险制度的根本原则。实践中,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受伤之情形越来越多,如将此类受害者排斥于“第三者”之外,将会导致很多无辜的受害者得不到合情合理的赔偿,有违交强险立法之目的。势必要进一步挫伤车辆所有人投保的积极性,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保险人也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6、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原则在适用上一般不应优先于法律规则,但若穷尽了法律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且没有更强理由,可径行适用法律原则。本案中,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且因交通事故致死造成巨大损失,肇事司机和车主主观上也并无恶意,与保险公司相比居于弱势地位,鉴于以上原因,可补充适用法律原则。三、关于**被甩出车外后是否和本车发生过接触,是否被本车碾压致死的问题。1、根据前面第二项第3点所述,能够说明受害者死于车下,又因(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表明死者是全颅变形,颅骨多发粉碎骨折,认定符合交通事故所致胸部闭合伤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由此受害者的死亡是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如此严重的损伤只有人体和车发生碰撞、轧压、碾压等接触才会形成。(2)、通常情况下在碾压发生时都伴有碰撞和刮擦现象,交通事故碾压部位一般会严重毁损畸形,常伴有粉碎性骨折,人体被砸压部位呈现扁平变形,内部多发生粉碎性骨折和内脏破裂。在本案中,司机发现危险时采取急刹车,副驾驶的受害者由于惯性被甩出车外,由于刹车后车轮仅有少许旋转或不再旋转,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导致整个头部扁平变形,颅骨多发粉碎性骨折,胸部闭合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后果。(3)、交通事故的损伤形态往往很复杂,类型多样,人体不同部位受碾压所形成的损伤各异,有时损伤也不是很典型,由于车轮的跳跃,可能出现两处毁损伤中间损伤相对较轻的情况。因此上诉人认为死者的胸部闭合伤和头部粉碎性骨折不是被本车碾压致死的观点是错误的。(4)、如果说是受害者是和挡风玻璃及玻璃框发生碰撞死亡的,那么这种情况会造成受害者前额、面部和发际部位的条片状擦伤、挫伤和挫裂创,不可能像本案被害人一样整个头部为扁平状,并且是整个头部粉碎性骨折。此外,被上诉人提供的人证、赔偿协议等结合其他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也能证实死者死亡的事实系被本车碾压致死。2、被告方的观点只是推断,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方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提供的间接证据相互之间能够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结合起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性质的,经过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可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3、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证据,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相辅相成。法官对证人的提问及在法庭上所做供述是在北京交警队所没有涉及的内容。因此,原告证人根本没有改变证词。4、交通事故的损伤形态复杂,类型多样,损伤也不一定很典型,开放性损伤不是交通事故碾压的唯一特征。被告认为死者为闭合性内伤就不符合碾压特征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被告所讲多为理论性分析,理论和实际总是有区别和差异的,不能因为实践中的某些特殊情形就否认实际情况的发生。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翟静2012年4月20日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一审诉讼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事发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相关情况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应认定为自首。1、从被告人和证人**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积极防止损失的扩大。2、根据交警部门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达医院后,被告人主动向交警部门如实交代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也没有隐瞒事实,主动承认其为肇事者;面对司法机关的多次讯问,被告人依然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交代肇事经过,态度诚恳。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因骨折住院治疗,后应医生建议回家休养,2011年5月24日平谷分局交通支队电话通知被告人到支队接受处理,被告人在本可以逃避责任的情况下2011年5月30日依然自愿到交通支队接受处理。诉讼卷31页和32页,平谷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对其经过表述为“在调查过程中,对**进行了询问,**承认了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2011年5月30日**主动来事故科接受处理”、“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此外,诉讼卷63页,平谷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进一步认定2011年5月30日**主动到交警队接受处理。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项和第二项关于自首的规定,因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及北京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项12条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筹款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经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雇主**也非常重视此事,被告人和**均积极筹款向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双方通过平谷区交通支队调解于2011年1月26日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和雇主**自愿向家属支付赔偿款30万元,对该赔偿数额受害者家属非常满意,协议达成后,被告人和**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款,该案件的社会负面影响已降到最低。事发后,被告人也向受害者家属表示真诚的歉意和悔过,因此,受害者家属基于赔偿数额的满意和被告人的歉意向法院提交谅解书,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希望法院从轻判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向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根据北京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项18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及2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事发后多次表示认罪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对被告人的侦查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险性,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被告人应当是真诚可信的。四、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并且其家庭急需被告人早日回家担起家的重担。被告人此前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一直遵纪守法,此次犯罪为过失犯罪又系初犯和偶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没有人身危险性。其次,被告人的家庭经济条件本身就不好,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后,经济更是陷入困境,被拘留后,其妻一人打工养家,还要独自照顾一个刚上初中的女儿和多病的婆婆,很需要被告人的帮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属于较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该通知精神,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五、此次交通肇事,除被告人**本人存在过错外,对方**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并且超载的重型半管牵引车上道行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方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并且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行驶,亦有交通违法行为,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车辆无责任,但是对方车辆的过错行为与本次交通肇事有间接因果关系,辩护人认为,对方车辆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潜在起因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所述,被告人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且综合全案和证据,被告人主动自首,积极民事赔偿,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积极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之规定,希望法院对被告人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辩护人:翟静2011年8月19日
刑法罪名大全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立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污染环境罪等10个新罪名。该司法解释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这10个新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结合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的八个刑法修正案,我国刑法罪名已达452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同上15.爆炸罪同上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同上20.过失爆炸罪同上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3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刑法第2款、第3款45.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47.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49.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50.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5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5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57.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5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60.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61.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6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6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6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6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6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6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68.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69.走私核材料罪同上70.走私假币罪同上71.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72.走私贵重金属罪同上7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7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75.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76.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7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8.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8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8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82.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8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一条8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8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8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8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8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9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9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9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9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94.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9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9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97.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98.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9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10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二条101.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10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1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10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10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10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10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10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10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1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11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11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5.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116.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7.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11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11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12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121.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122.逃汇罪刑法第190条123.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2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125.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126.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127.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128.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129.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130.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131.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32.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133.抗税罪刑法第202条134.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135.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1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13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13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13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14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14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14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143.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144.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14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14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147.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148.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149.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150.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5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152.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153.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154.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155.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156.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15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158.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15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16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16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162.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3.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164.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165.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166.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167.强奸罪刑法第236条168.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169.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170.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171.绑架罪刑法第239条172.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17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17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175.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176.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17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178.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179.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180.侮辱罪刑法第246条181.诽谤罪刑法第246条182.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183.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184.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18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186.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18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188.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189.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190.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191.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19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193.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19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195.重婚罪刑法第258条196.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197.虐待罪刑法第260条198.遗弃罪刑法第261条199.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200.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0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20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20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204.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205.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206.侵占罪刑法第270条20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20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20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210.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21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1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1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2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5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26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280.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28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28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29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30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30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1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1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2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2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33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36.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337.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33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339.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34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34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34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34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34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34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34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34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34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4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50.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35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35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35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35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35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35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357.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58.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59.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360.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61.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362.行贿罪刑法第389条363.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364.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365.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36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367.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368.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369.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第九章渎职罪370.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371.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37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4.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37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37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37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上378.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379.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38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38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38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38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38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38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38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38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38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389.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39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39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39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393.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394.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395.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39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397.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39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39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40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40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40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40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40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40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06.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407.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408.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409.投降罪刑法第423条410.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41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412.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41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414.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415.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416.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417.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418.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419.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20.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21.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422.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423.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424.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425.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条426.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第438条427.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428.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429.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430.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431.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432.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4条433.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43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435.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436.虐待俘虏罪刑法第448条
双方可协商解决
可以协议或诉讼解决
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994年2月1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了 建议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讲明情况详细咨询
不是敲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