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1、民商事争议解决;2、刑事辩护;3、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投资与纠纷;4、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股权投资与纠纷;5、知识产权。二、资质证书:1、2012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16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2、2016年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3、2017年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4、2019年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综合
一、业务类型:1、民商事争议解决;2、刑事辩护;3、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投资与纠纷;4、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股权投资与纠纷;5、知识产权。二、资质证书:1、2012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16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2、2016年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3、2017年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4、2019年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本文由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保双律师撰写和整理(转载请标明出处),蒋保双律师团队携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大案要案中心,专业从事财产刑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须符合以下特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及认定应当从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和控制性四个特征入手,牢牢把握这四个特征,能够正确对单位犯罪与涉黑犯罪进行区分。1、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由恶势力犯罪团伙逐渐发展起来的组织,组织架构清晰,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有基本的职责分工或纪律,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手段敛财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且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3、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本案中,金建光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多样性和暴力性、胁迫性,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从而达到犯罪目的;4、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二、辩护思路(一)辩护主题概括思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在实践中会遇到诸多困难,作为辩护律师,应当讲政治、讲法律、讲社会效果。在辩护时,根据具体案件,采取“定性之辩”、“主体之辩”、“量刑之辩”、“程序之辩”、“证据之辩”、“事实之辩”等综合辩护策略。此外,律师要重视案件的社会效果,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影响,作出最适合的辩护决定。另外,作为一名专业的辩护律师,不能仅仅从人身刑罚进行辩护,还应当关注财产刑。要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坦白、立功等能够减轻处罚的情节。(二)罪名构造的辩护思路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版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归纳总结如下:1、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机构设置、组织成员名册、会议记录、社团章程等;(2)“黑社会性质组织”由共同犯罪→恶势力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演变;(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发展经过,发展活动的宗旨、成立的时间、地点、有一定的发展历程和组织性。2、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符合:(1)组织者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注入资金、实物、财产性利益;(2)组织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活动宗旨、社团章程等;(3)组织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三)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辩护思路1、从犯罪主体上,涉嫌本罪的主体一般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比如属于累犯、或者经常受到治安处罚,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主观上为故意,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目的首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而不能包括间接故意,由于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无论是组织、领导、还是参加,都要求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明确的认识后而积极实施,所以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放任的情形。其次,该罪的成立以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对于组织、领导者而言,必然对自己组织、领导的组织有明确的认识,如果主观上认识到这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并且参加的,才构成本罪,否则,则不构成本罪。3、客观上要有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表现如下:(1)反社会性,这一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社会相对立,相对抗,以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或者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很强的反社会性;(2)人数众多;(3)高度组织化,具体体现在:组织结构严密,纪律异常严格,分工明确;(4)犯罪手段激烈;(5)其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该解释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归纳为:(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4、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涉案团伙,一般会高发犯罪活动,对当地的社会、行政管理、经济和文化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针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要从一般到特别,从一般的行为之辩、主体之辩、证据之辩、程序之辩、量刑之辩到该罪的特征、犯罪构成、组织主体的演变和社会危害性、组织性、目的性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分析,抽丝剥茧,根据事实和法律还原嫌疑人一个客观公正的量刑。
当犯罪嫌疑人被侦察机关逮捕之后,很多家属还在犹豫在侦查阶段要不要请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都能做哪些工作?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蒋保双律师根据多年的专业积累进行了汇总,侦查阶段,律师有以下九大辩护权利:一、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的情况1、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案情;2、就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侦查机关交流沟通,并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意见。二、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达到以下目的:1、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全部案情和事实;2、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以及关注的主要问题;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4、了解和发现可能无罪或罪轻的线索。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有力的证据进行固定,为后期的有效辩护做准备;5、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为量刑辩护做准备;6、发现与立功自首相关的线索;7、发现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线索,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8、就涉嫌的相关罪名向犯罪嫌疑人做详细解释和说明,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9、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和说明,与案件处理的相关程序问题;在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处理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防范能力。三、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关提供综合性律师意见依照相关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四、管辖辩护1、公安机关侦查管辖或其他机关管辖;2、犯罪地法院管辖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3、具有两个以上不同地区管辖权案件的处理。五、回避辩护1、利害关系人的回避;2、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人员的回避。六、代理申诉控告就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代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等。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1、为符合条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等;2、为犯罪嫌疑人书写办理取保候审相关的材料。八、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申请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审查批捕移送起诉的依据,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九、就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是以向审查批捕部门提供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文书。近些年来,刑事辩护从无罪辩护到多元化辩护形态发展,无罪辩护是最基本的辩护形式,但不是唯一的。除了无罪辩护,还有轻罪辩护、程序辩护、量刑辩护和证据辩护。另外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还可以就罚金、没收财产、退赃等关键点进行辩护,做到立体化全方位的维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一、居委会主任在从事公务时可以作为受贿罪的主体居委会属于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主任是合同制,属于社会工作者。但是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居委会主任在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会被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情况下,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二、受贿罪的认定及量刑(一)受贿罪的认定《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二)受贿罪的量刑1、第386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2、第383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量刑规定:(1)“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