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平律师,律所副主任,法学硕士,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办案经验。擅于办理各类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事案件以及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并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因多年的实战经验,徐丽平律师特别擅于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选择适合的诉讼思路,以取得最佳的诉讼效果,最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
徐丽平律师,律所副主任,法学硕士,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办案经验。擅于办理各类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事案件以及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并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因多年的实战经验,徐丽平律师特别擅于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选择适合的诉讼思路,以取得最佳的诉讼效果,最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某房产公司因欠李某工程款,将某小区一套房屋抵顶给李某,并某房产公司将该套房屋与李某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李某2014年因欠王某材料款,将该房屋抵顶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材料抵房协议书》,在2015年末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房产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入驻手续,装修并入住。因涉案房屋未达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件,房屋一直备案在李某名下。李某因欠张某款项,其便与张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李某与某房产公司为张某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2016年12月由王某居住的房子,备案到了张某名下。王某直至2017年6月房产公司通知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才得知此情况,原来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子,早已转到了他人名下。无奈之下,王某只能起诉到法院维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涉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认为本案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第一是某房产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以房抵债的法律关系,第二是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以房抵债法律关系,第三是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以房抵债关系,也就是说,本案中存在三个以房抵债的事实行为,那么根据现有的事实情况,如何认定该三份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成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经过对证据及房屋居住现状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观点: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双方实际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使经过了网签备案,但是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与某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低于李某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三、庭审中我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与李某之间事实上是借贷关系,张某并未实际向房产公司支付房款,另外在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合同时,未实地察看房屋居住情况,明显存在恶意,与习惯不符,张某与某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经过本律师整理证据、有理有据的分析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我方当事人王某所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关于本案一房二卖的问题,本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到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弄清楚房屋是否有其他人居住使用,否则,有可能向本案当中的张某,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要尽快办理入住,否则以房抵债协议可能被认定是对债权的担保行为,不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三、要注意保存办理入驻时的相关手续材料、水电费、物业费缴纳等凭证,以证明实际入住并占有房屋的事实以及时间点。四、注意保存与一房二卖房屋的当事人之间日常通话录音,本案当中的一份电话录音,便起到了证明李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的有利证据。五、在发现房屋被一房二卖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要尽快办理诉讼保全,查封该房屋,否则,一但房屋办理了过户,实际入住人的权利便无法得到保护。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所有权变更的合同履行顺位优于实际占有的合同顺位。
仇XX、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XX,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海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XX,住所地XX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关XX。负责人:王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XX,XX高X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仇XX因与被申请人樊XX、秦皇岛市XX(以下简称安踏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XX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民终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仇XX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两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仇XX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XX对于安踏XX的墙面粉刷工作达成了承揽协议,申请人仇XX作为承揽方又雇佣被申请人樊XX等人进行粉刷工作,申请人仇XX与被申请人樊XX之间是雇佣关系,属明显认定事实认定错误。1、认定申请人仇XX与被申请人安踏XX双方存在承揽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本案的事实是申请人仇XX与被申请人安踏XX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3、本案中申请人仇XX与被申请人樊XX之间事实上也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双方共同受雇于被申请人安踏XX,共同与安踏XX构成雇佣关系。二、两审判决申请人一人对被申请人樊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完全错误。1、如前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踏XX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樊XX共同与被申请人安踏XX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樊XX的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由身为雇员的被申请人樊XX和作为雇主的被申请人安踏XX双方之间按过错程度分担被申请人樊XX的损失,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假设两审判决认定的申清人与被申请人安踏XX之间存在承揽关系,被申请人樊XX与申请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正确成立,那么也不应由申请人一人对被申请人樊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两审中均证实脚踏扶梯是由安踏XX提供,二审中樊XX证实其本人是在安踏XX指派的现场监工杨XX催促下蹬上脚踏扶梯。樊XX在粉刷房屋时受伤,其关键点在于粉刷使用的脚踏扶梯折曲倒塌,而脚踏扶梯系安踏XX提供,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被申请人樊XX的损害与被申请人安踏XX提供的脚踏扶梯不安全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作为定作人的安踏XX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樊XX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对自身的损害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忽略了注意事项,导致自身损害的结果发生,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没有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而是适用与其抵触己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完全由申请人一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樊XX及其被扶养人等均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口,两审判决对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给付完全错误。同时,对身为农民的被申请人樊XX的误工费按150元每天计算给付也缺乏法律依据,另外被抚养人生活费只有伤残程度达到六级以上的才考虑给付,十级至七级伤残的不应给付。综上所述,请求再审法院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秦皇岛市XX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仇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1、两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安踏XX与申请人仇XX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认定事实正确。2、两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樊XX与申请人仇XX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认定事实正确。3、樊XX受伤时折曲的梯子,是其自行从我处拿来使用的,不是我处提供的,申请人仇XX称是我处提供的梯子,完全不符合事实。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我商店在定作、指示、选任上没有任何的对错,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对承揽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两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仇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仇XX与安踏XX,双方对于粉刷墙面工作达成了承揽协议,仇XX雇佣樊XX等人进行粉刷工作,樊XX在工作过程中从扶梯上摔下受伤,仇XX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仇XX主张其与被申请人樊XX双方共同受雇于被申请人安踏XX,共同与安踏XX构成雇佣关系的证据不足,两审法院认定仇XX与樊XX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判决仇XX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仇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李XX审判员晋XX审判员苑XX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吴XX仇XX、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XX,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海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XX,住所地XX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关XX。负责人:王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XX,XX高X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仇XX因与被申请人樊XX、秦皇岛市XX(以下简称安踏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XX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民终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仇XX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两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仇XX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XX对于安踏XX的墙面粉刷工作达成了承揽协议,申请人仇XX作为承揽方又雇佣被申请人樊XX等人进行粉刷工作,申请人仇XX与被申请人樊XX之间是雇佣关系,属明显认定事实认定错误。1、认定申请人仇XX与被申请人安踏XX双方存在承揽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本案的事实是申请人仇XX与被申请人安踏XX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3、本案中申请人仇XX与被申请人樊XX之间事实上也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双方共同受雇于被申请人安踏XX,共同与安踏XX构成雇佣关系。二、两审判决申请人一人对被申请人樊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完全错误。1、如前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踏XX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樊XX共同与被申请人安踏XX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樊XX的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由身为雇员的被申请人樊XX和作为雇主的被申请人安踏XX双方之间按过错程度分担被申请人樊XX的损失,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假设两审判决认定的申清人与被申请人安踏XX之间存在承揽关系,被申请人樊XX与申请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正确成立,那么也不应由申请人一人对被申请人樊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两审中均证实脚踏扶梯是由安踏XX提供,二审中樊XX证实其本人是在安踏XX指派的现场监工杨XX催促下蹬上脚踏扶梯。樊XX在粉刷房屋时受伤,其关键点在于粉刷使用的脚踏扶梯折曲倒塌,而脚踏扶梯系安踏XX提供,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被申请人樊XX的损害与被申请人安踏XX提供的脚踏扶梯不安全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作为定作人的安踏XX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樊XX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对自身的损害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忽略了注意事项,导致自身损害的结果发生,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没有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而是适用与其抵触己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完全由申请人一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樊XX及其被扶养人等均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口,两审判决对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给付完全错误。同时,对身为农民的被申请人樊XX的误工费按150元每天计算给付也缺乏法律依据,另外被抚养人生活费只有伤残程度达到六级以上的才考虑给付,十级至七级伤残的不应给付。综上所述,请求再审法院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秦皇岛市XX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仇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1、两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安踏XX与申请人仇XX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认定事实正确。2、两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樊XX与申请人仇XX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认定事实正确。3、樊XX受伤时折曲的梯子,是其自行从我处拿来使用的,不是我处提供的,申请人仇XX称是我处提供的梯子,完全不符合事实。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我商店在定作、指示、选任上没有任何的对错,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对承揽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两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仇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仇XX与安踏XX,双方对于粉刷墙面工作达成了承揽协议,仇XX雇佣樊XX等人进行粉刷工作,樊XX在工作过程中从扶梯上摔下受伤,仇XX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仇XX主张其与被申请人樊XX双方共同受雇于被申请人安踏XX,共同与安踏XX构成雇佣关系的证据不足,两审法院认定仇XX与樊XX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判决仇XX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仇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李XX审判员晋XX审判员苑XX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吴XX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冀03民初341号原告:×××,男,×××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平,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统一补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项4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就“×××”手工水饺项目签订了《服务合同书》,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42800元。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的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附加协议》第8条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提供选址服务并在本年7月底之前完成选址评估标准,若期间乙方提供的选址,甲方未满意,乙方将退还甲方所有全额已交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42800元加盟费,并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的运营指导,管理培训,选址服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积极配合,至今未向原告提供合适的经营地址,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有效开展后续工作。另外,被告未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特许人的法定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号《服务合同书》和《合同附加协议》。二、被告秦皇岛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运营指导服务费人民币38520元,于2018年10月12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28520元。被告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如未按期支付,按诉请金额42800元全额支付。三、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导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中,限制其从事高消费活动,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还可能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财产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应该怎样解决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随时要求法院执行,从而保障执行人的利益。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2.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二、哪些情形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律快车提醒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三、判决书生效后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导读:债权债务之间可以相互抵消的必要条件包括有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且互负的债务是同种类的给付义务等。一、债务抵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债务抵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3.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二、债的混同和抵销的区别在哪法律快车提醒您,混同和抵消区别有: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冲抵所负债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例如:甲欠乙50元,乙同样欠甲50元,两个的债权债务刚好可以抵消。而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例如:甲(父)和乙是父子关系,且乙已经成年,甲欠乙100元,当甲去世后,乙继承了甲的财产后,债权债务就同归一个人,这个时候就是财产的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三、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存在什么区别法律快车提醒您,二者的区别如下:1.抵消的根据不同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约定抵消,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消。2.对抵抵消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消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消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3.对抵消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消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消,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消,也可以抵消。4.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消,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消行为不生效;约定抵消,双方达成抵消协议时,发生抵消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刑事案件在什么阶段介入最好,大多数当事人均认为,等案件到审判阶段再请律师就可以,这样还可以省两个阶段的律师费,而且只有开庭的时候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就可以了。事实上,总结我们团队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律师越早介入刑事案件越好,在侦查阶段,经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律师可以与侦查机关积极沟通,为符合办理取保侯审条件的嫌疑人及时办理取保侯审,如果案件被批捕之后,在侦查阶段便无法办理取保侯审了。而对于无罪辩护的案件,大多都是在检察院阶段,经过律师与检察院沟通交流意见,最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到了法院阶段,直接作无罪辩护得到法院支持的比率极低。而且在检察院阶段,经律师积极与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交换意见,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效果也会更好,这也直接影响了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因此,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律师越早介入案件效果会越好。
一般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残。
原则上不可以买卖,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如果合同签订后成为本村村民等情形,合同有效。
你好,孙子取得了与儿子相同的继承权,孙子与女儿有同等继承权。
具体要看双方就退款问题是否有约定,购买的东西种类、退款原因等等
这种情形涉嫌刑事案件,建议报警处理。
你好,延迟交房是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退房的,需要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来判断具体采取哪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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