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纠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认可与肯定
擅长:
每个人都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其实不然。很多人对借条怎么写并不了解,借条到底应该怎么写?山西省晋城中院负责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监督庭法官程浩总结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并就如何规范书写借条给大家提供建议,一起来get新技能吧!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包括:(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法官提醒2、以消字笔出具借条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打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以防范类似风险。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法官提醒7、变造、篡改自书借条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法官提醒8、借条不写利息①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据时,张三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李四碍于情面未再坚持。法官提醒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抗辩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2.4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按照本金12.4万元还本付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10、打了借条未收到款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交付张三,称剩余4万元随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但随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并未在意。法官提醒11、公私不分案例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例2: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法官提醒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辩称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使用。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偿还借款。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