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帅自毕业后一直从事司法实践工作,主要涉及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执业过程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真诚服务客户的执业理念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刻警戒自己要做有良心的律师!当时人的满意就是对执业工作的最大认可!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综合
张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某单位承担。事实和理由:对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作如下变更和补充。一、某单位并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为济南市某单位,使用权人为天桥区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真实情况有待核实)。另外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无相关产权,某单位主张的租赁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如果想主张相关费用,也应当主张占有使用费而非租赁费,因为张x与某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无效的原因有,某单位并不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房屋租赁合同也并不是某单位签署的。另外,涉案房屋是小产权房,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二、张x并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主体,实际占有使用主体为张x的表哥名叫史某某,张x只是打工者。整个涉案房屋的租赁、装修、手续的办理、日常经营均是由第三人史某某一手操办。对此事某单位是明知的,因为自合同签署起至本案二审庭审期间,张x从未与某单位就房屋租赁价款、装修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进行过任何接触及协商。张x有书面证据明确显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主体为史某某,而张x仅是史某某的打工者,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按照史某某的相关要求进行实际操作,并领取工资。综上,无论是张x还是某单位均不是合法有效的主体,且因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其权益应当是占有使用费,故请求驳回某单位对张x的一审诉讼请求。某单位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某单位自始至终没有陈述自己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但是某单位有授权可以将涉案房屋进行出租,在一审时已经提交证据证明。且合同具有相对性,张x与某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至于张x与案外人的关系,与本案无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张x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张x提交证据1.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其主张一份是由史某某签了名之后又划掉,然后写上了张x的名字,该合同的租赁范围与某单位提交的合同一致,但是另一合同中房屋坐落填写为济南市天桥区xxx经营性用房x号、x号、x号。某单位质证称,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恰好能证明合同的双方为张x和某单位。证据2.快递邮寄单6张,主张史某某以张x的名义多次向某单位发函要求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某单位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证据不能证明某单位签收,同时也未显示邮寄的内容。某单位提交证据1.济南市规划局于2013年8月30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xxx号)及附表复印件,证明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张x质证称,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建筑物不包含涉案房屋2、3、4号商业楼,根据张x向济南市房管局查证落实,xx新区确实有规划手续,且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已经发放到业主手中,但是涉案房屋不在规划范围内,既无规划,也无产权。证据2.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4年5月4日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编号:济公消验字〔2014〕第xxx号)复印件,证明涉案房屋于2014年5月4日通过消防验收,不存在张x所称至今未取得消防验收的事实。张x质证称,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验的2号、4号楼与涉案房屋不一致,该证据证明xx新区的住宅楼有规划有产权,符合消防验收标准,但涉案房屋不在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所包含的范围内,且房屋性质明显有出入。证据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6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二份,证明其有权出租涉案房屋。张x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内容有异议。首先,张x向济南市房管局调取涉案房屋的相关产权登记信息,被告知无涉案房屋的任何记录。也就是说涉案房屋无任何登记备案,更无相关所有权登记。另外,授权委托书中所表述的房产与涉案房屋是否一致,有待核实,因为授权委托书中对房产的坐落无具体标注,且面积与涉案房屋面积不一致。同时,授权委托书与某单位向张x出具的内容不一致。张x陈述房屋租赁合同落款处其签名系案外人史某某书写,其在签名上捺手印。张x就某单位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张x”签名是否是其本人书写申请司法鉴定。本院认为,关于某单位和张x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虽然张x主张某单位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且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是某单位提交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xxx号)可以证明,某单位有权出租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手续,因此张x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张x主张其不是涉案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主体问题,本院认为,与某单位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系张x,虽然张x主张房屋租赁合同中“张x”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但是其在签名上捺手印,证明张x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主体是明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张x与某单位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张x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如何实际使用涉案房屋,不足以成为其抗辩理由。张x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张x就某单位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张x”签名是否是其本人书写申请司法鉴定,本院认为,鉴于张x陈述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的签名上捺手印,证明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主体是明知的,其该项申请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张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邓帅,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初至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宋*在本市*区匡山立交桥附近、香榭丽小区、匡山小区、桃园小区,本市*区黄屯小区,本市市中区普照园小区南区等地,采取用砖头、螺丝刀将汽车玻璃破坏的手段,盗窃车内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500元,损坏玻璃价值共计2825元(详见附表)。案发后,扣押的部分赃物已发还部分失主,宋*亲属退赔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失主的谅解。扣押作案工具假发1个、口罩1个、螺丝刀1把、手电筒1个。被告人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宋*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作案工具假发1个、口罩1个、螺丝刀1把、手电筒1个,予以没收。审判员陈政书记员刘小川本案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得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XX建筑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虽然XX建筑公司对本案所涉《证明》中“孙X”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落款日期与涉案工程的施工日期明显不符,不能作为赵X向发包人XX节能公司申请领取施工费用的有效证据,但孙XX作为工程承包人XX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办理劳务结算系其实施授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孙XX认可《证明》系其经过商量后同意出具的,即孙XX认可两个事实,一是赵XX享有债权;二是债权具体明确。因此,《证明》中孙XX的签字真伪不足以否定孙XX作为代理人认可行为的法律后果,支付赵XX款项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授权人XX建筑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XX建筑公司支付赵XX3152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婚姻法、赡养费、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一、扒窃立案标准几百元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只要扒窃就构成盗窃罪,属于犯罪。扒窃无论盗窃数额大小,都构成盗窃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那需要看具体案情,贩毒的品种和数量
伤情鉴定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进行委托
写明财产性质地址接收人情况等基本事项签字捺印即可,建议找律师协助代书
第一次被查一般不需要
如你所述希望较大,可以争取的
直接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进行维权
用户评价:需要什么证据呢?昨天跟我说的时候我没录音,拿回家我找专业的人检查了一下,发现有问题,我害怕到时候店家不承认怎么办
用户评价:问题已经解决了,感谢律师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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