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热爱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多年销售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成功代理了多起诉讼及非诉纠纷案件,擅长处理劳动人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执业以来,曾律师坚持以律师的专业角度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了诸多法律方面的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热爱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多年销售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成功代理了多起诉讼及非诉纠纷案件,擅长处理劳动人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执业以来,曾律师坚持以律师的专业角度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了诸多法律方面的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代理词、关于本案中原告方的各项损失1、原告赔偿本次事故死者彭某某的家属57万元死亡赔偿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被告追偿。本案中乘车人彭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发生前一年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报验单”,证明彭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主要从事运输业,有固定的收入。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因此对彭某某的死亡赔偿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根据最新的江西省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623960元,加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赔偿死者彭某某近亲属57万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64840元(13242元年×20年),丧葬费31534.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7920元(女儿彭某甲属于依赖死者彭均权抚养的精神病残疾人,抚养年限为20年,其抚养费为:9870元年×20年÷2=98700元;儿子彭某乙的生活费:9870元年×4年÷2=19740;父亲彭某丙的生活费:9870元年×5年÷4=12337.5元;母亲王某丁的生活费:9870元年×11÷4=2714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04294.5元。因死者不幸离世,原告适当增加赔偿额亦合乎情理。原告曾某某系吉安市某某专业合作社的股东,车辆也是曾某某购买,故事故的赔偿款由曾某某和司机李某某共同向受害人家属支付,受害人家属也不清楚两原告与某某渔业的关系,所以在收条上表示收到某某渔业的赔偿款。代理人认为,这并不妨碍曾某某、李某某作为原告起诉,其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被告作为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赔偿受害人家属后,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人追偿。2、原告主张的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货物(鱼)的损失等其他各项损失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告于2013年花费124500元购买全新的载货货车即本案事故车辆,因事故导致车辆报废,作价4000元出售给江西赣飞高速公路清障有限公司,因此原告主张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为70000元合情合理,与涉案前同款同车龄的二手车的市场价相当。另外,原告主张的拖车费用12000元、吊机致使被告无法实现安全、顺利通行。尽管赣D····车辆制动蹄摩擦片有沟槽,影响制动性能,但根据鉴定结论可知:事故发生是因车辆底部与路面上的轮胎刮碰导致,车辆制动性能在车速为73Km/h左右,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不加重事故发生后的损害结果。3、高速公路是收费公路,由被告经营管理。被告应尽到比一般公路管理者更高要求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对高速公路应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养护、维修和清扫,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技术状态。综上,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此致遂川县人民法院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在民商事法律实践中,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之类的条款,公章有效与否往往关系到案件中相关法律事实以及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此时若出现合同中实际对外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情形,合同是否有效呢?01相关案例案例1:薛启盟与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94号】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节选: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兴康公司作出的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兴康公司的公章印文虽然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经鉴定,与兴康公司向相关国家机关报送的材料上加盖的公章印文是一致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亦认定兴康公司在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款保证合同》上使用了与该公司备案公章印文不一致的公章。以上事实可说明兴康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兴康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虽然案涉担保函上没有时任兴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的签字,但加盖了刘刚的个人名章,刘刚本人对该名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陈兴旺在二审期间关于其私刻兴康公司公章和刘刚名章的陈述,因其本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又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兴康公司提出的其在诉讼阶段出具案涉担保函与常理不符的主张缺乏依据,并不能证明案涉担保函不真实。故兴康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函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案例2: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英与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2537号】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节选:本案中,《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印文虽经青海创新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与其在西宁市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符,但青海创新公司确认其曾使用过的公司印章不止一枚,洪英难以有效识别《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印章是否为青海创新公司曾使用过或正在使用或在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本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两份《担保保证书》均对青海创新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青海创新公司应当向洪英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妥。02案例分析公章有效性与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在商事实践中,有的企业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会存在有多枚印章的情况,也有企业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而伪造公司印章等,对于上述各种不同的类型,小编认为应该结合案件当事人的证据以及个案的庭审事实查明情况来进行具体认定,并不能一概而论。回到前述案例上来,对于使用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等文书的效力的案例,在当事人已经充分证明公司对外使用多枚印章,即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况下,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较为统一,均认为:公司不得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只要公司知晓对外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对于同一公章,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分别选择有效或无效,只要在曾承认其效力的,不论该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又或是伪造的,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总而言之,裁判者需要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的前提下,查明案件事实,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因此,为保证公司的利益,建议使用的公章必须具有唯一性,并应加强对于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专门印章的管理,杜绝在对外签订的文书上同时使用多个不同印章的情形,否则可能会留下让他人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随意对外签订合同的机会。在“汪天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中,虽然已有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公章系伪造,但是最高院认为,重庆群洲公司对假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由于其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故判令其对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承担责任。所以如果在公司的公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况下,即使通过鉴定证明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甚至属于伪造的,但仅以此为由仍难以否认以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因为为防范出现类似的法律风险,公司应保证使用的公章具有唯一性。
这个算工伤,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要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单位没责任
监察委举报,劳动争议仲裁
如无协议,一般是平均分配
没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认定违法解除,则可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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