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敏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业务方向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工伤、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容忍期限是一年。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摘要: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案说理】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职务,每月工资3000元。2008年6月1日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4月6日,张某提出辞职,而后便不来上班。于2009年5月经由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结果:1、单位应向张某支付从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2、单位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先介绍一下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概念:(1)双倍工资差额是指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后仍未签订的,应当依法强制其承担未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差额部分,最多可主张11个月。(2)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律师点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主要法理依据如下: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于2008年6月1日入职,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单位应向张某支付从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的两倍工资差额33000元(因公司已每月照常发给张某3000元工资,此为11个月的工资差额3000×11=33000元)。那么,劳动者如果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不满一年,还能不能拿到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呢?答案是,能!假设,劳动者在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工作N(N≦12)个月,则可拿到的双倍工资差额为:月均工资×N其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因为: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结合本案,某制造公司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法定义务,其应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到社保经办部门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因此,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尽管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该条款也包括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而,本案中,单位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3000元。实践中,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由员工签署书面承诺放弃社保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劳资双方都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保的权利。理由如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谈纪要》第2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间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反悔并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拒不办理,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都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综上,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因工资、保险、辞职、辞退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其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后,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孙某尚未实际经营,也未从被告处获取任何经营资源,故其要求返还定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分析: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如何界定?本律师认为对于该合理期限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尚未实际经营,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之前为宜。如果被特许人已经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了经营活动,则该权利不能再行使。
有解雇通知书吗?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违法劳动合同法应该赔偿你4个月的工资,客户的合同由客户和公司继续履行不受影响
可以的,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建议来电详谈。
搜集证据,委托律师劳动仲裁
属于违法解除,要赔偿你7个月工资
违法解除合同需要赔偿2个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用户评价:谢谢您费心帮我分析问题,感谢
用户评价:很感谢律师的回复,真的很有帮助
用户评价:感谢律师百忙之中及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