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1年法律服务经验,1997年做法律工作者。专注刑事辩护案件,会见嫌人300多次,办理刑事案件20余件,曾经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抢劫罪嫌疑人、伤害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放火罪、盗窃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嫌疑人等20名被告人、嫌疑人辩护。对公司法律服务,婚姻房产纠纷也有一定经验。
擅长:刑事案件
黄兴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1年法律服务经验,1997年做法律工作者。专注刑事辩护案件,会见嫌人300多次,办理刑事案件20余件,曾经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抢劫罪嫌疑人、伤害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放火罪、盗窃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嫌疑人等20名被告人、嫌疑人辩护。对公司法律服务,婚姻房产纠纷也有一定经验。
刑事案例: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一、基本信息涉案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书号码:(2017)京0105刑初1049号主办律师:黄兴友判决时间:2017/7/26所属领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二、案情介绍1.案情简介张某就职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并长期伙同他人以欺诈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2.案件经过2015年6月8日,北京某公司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2015年12月,张某到该公司就职,张某等人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以该公司名义宣传该公司涉及的两个投资项目,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高额返利。非法吸收80余名投资人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巨大,造成投资人损失巨大。张某于2016年5月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3.案件结果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黄律师辩护意见1.对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认为被告张某仅系团队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3.被告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真悔罪4.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排除妨害纠纷----购房人收房后,建筑商换锁入住称此房系开发商欠工程款折抵给其的纠纷案二审被上诉人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黄兴友律师受北京市京师律师所指派,担任智慧代理人,经过阅读一审判决书,查阅证据和法律,提出辩论意见,恳请法院参考。一、一审法院除了对一审原告的赔偿请求未支持错误以外,其它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和办理了备案登记,智的购房权益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和施工方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了细化的解释,其中提道:“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上述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主编的《解读最高人民名院司法解释》一书中对此作了详细而明确的阐述: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时,存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买受人的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之间的冲突。只有经过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买受人对预购商品房的请求权才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这是因为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将物权公示手段运用于债法上的请求权,使买受人对预购商品房的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具有保全买受人请求预售人交付商品房的债权实现的作用。在智收取房屋后即取得了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其权利他人不得侵犯,施工方的占有不能对抗开发商对物权的处分。代理人黄兴友二0一九年判决结果:建筑商限期腾退房屋给购房人
你工作多长时间,在哪个区工作
可以报警,一点证据也没有,可以去问他找工作的事,留证据
怀孕员工的不能被辞退
公司没有财产了,符合条例的才能申请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
必须要,除非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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