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谭海波律师法律服务办公室!如果您被法律问题困扰,您可以点击网页中的“法律咨询”、“在线咨询”给我留言,我非常乐意及时帮助您分析和解决您的法律困扰。律师简介:谭海波律师,专职执业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祖籍湖南省衡阳市。2008年入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主修会计法务,辅修计算机软件编程。2012年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先后在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一家上市集团物业公司从事法务工作。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专职提供民商事诉讼法律服务。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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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海波,天津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天津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原告系中央XX公司的生产部经理,案外人刘某某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与案外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刘某某有偷盗行为,被原告及保安发现,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因此对原告怀恨在心。2014年9月18日中午十二点,在我公司大门外,被告对正要出门买饭的原告一阵辱骂,原告未予理睬,而后,被告冲向原告,用拳头捶打原告的头部和胸部,并撕扯原告的衣服和头发,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到天津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681元,经诊断为:原告头外伤,胸壁软组织挫伤。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身体损伤和名誉贬低。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681元;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诊断证明书;2、挂号收据、医疗费清单、门诊病历;3、证人证言。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中午,在原告单位中央XX公司的大门处,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伤后到天津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681元。经诊断为;原告头外伤,胸璧软组织挫伤。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依法保护。原告因此次纠纷受到的伤害,合理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此次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681元,为原告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681元;二、驳回原告崔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XXX
原告马某某。被告天津xx销售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海波,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某,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天津xx销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自1976年至1992年在天津市XX修理厂工作,期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现该单位被被告接管,原告于2015年6月年满55周岁,已经达到可以退休的年龄,但因被告将原告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台账、工资条和招工小票丢失,造成原告不能办理特岗退休,自2015年4月原告开始要求被告协助补齐上述材料,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经仲裁不予受理诉至法院。当庭明确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将原告1976年进厂报到招工小票、1976年至1992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期间的工资档案,台帐及工资条补齐后为原告办理特岗退休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补齐相关材料,为其办理特殊岗位提前退休。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是否符合特殊工种岗位退休条件,需要提交何种材料及退休审批等均系相关劳动行政审批职权范围,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殷某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金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XX日化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XX路X号。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海波,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日化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日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刘某某,被上诉人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谭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龙某于1982年9月分配到天津XX厂工作,1987年8月调入天津市XXX集团公司工作,1993年6月调入天津市第四XXXX厂(后更名为天津市XX日化公司,即原告的前身)工作。2003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原告因内部组织结构变动,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经协商后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自2014年4月30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将会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1.5个月工资的标准获得经济补偿金,工资将基于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同时该协议还对一些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74247.67元。2014年8月,龙某作为申请人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XX日化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55536.64元;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127768.32元。2014年9月16日该委员会以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因龙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11月XX日化公司作为申请人亦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与龙某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要求龙某返还其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95735元。2014年11月10日该委员会以津北劳人仲不字(2014)第XX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未予受理。申请人XX日化公司遂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其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其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所得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74247.6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10日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原告草拟并打印的文本,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被告亦当庭表示对该协议内容无任何异议,因此应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现原告单方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经济补偿金374247.67元的请求,并无合法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X日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以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但未就其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据,故对上诉人关于撤销其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其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所得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74247.67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朱某某代理审判员刘某代理审判员尹某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刘某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需要看居间合同的约定内容。如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应当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
协商无效,搜集证据到河西区法院起诉。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应当提供详细信息。
提前通知了店长,已尽到告知义务。可以正常索要工资,如果不给,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解决。
要求房东更换暖气片,可以不同意赔偿,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一旦发生争议,极容易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