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平平律师,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华法律救济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南京市分会会员,具备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对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工伤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起草各类文书等方面尤其擅长。始终坚持认真负责,为人正派、性格谦逊、礼貌诚实,时刻以“把每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平凡”为座右铭.专注于成为一流的律师,打造精品的团队,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步平平律师,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华法律救济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南京市分会会员,具备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对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工伤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起草各类文书等方面尤其擅长。始终坚持认真负责,为人正派、性格谦逊、礼貌诚实,时刻以“把每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平凡”为座右铭.专注于成为一流的律师,打造精品的团队,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保障性购房补贴的发放等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等处分产权的行为。第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原供应价格予以回购。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在交纳契税的同时交纳差价收益。差价收益由市政府委托市房产局代收,存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住房保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收益的缴纳以及上市后房屋性质的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受让方的家庭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困难家庭的,转让方不需交纳收益;交易后,受让方取得的房屋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受让方的家庭为前项规定以外的,转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收益上交政府。受让方取得的房屋不再为经济适用房。差价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转让计征契税单价-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50%×建筑面积。(二)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相互交换的,免交收益。交换后的房屋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其他产权房进行产权交换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交纳差价收益,交换后的房屋不再为经济适用房。(四)经济适用住房赠与原申购家庭成员以及受赠人家庭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受赠人不需交纳差价收益,取得的房屋仍为经济适用住房;赠与其他人的,受赠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交纳差价收益,受赠后的房屋不再为经济适用房。(四)依法继承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后的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五)已交纳差价收益的,上市后的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年限自交易时点开始计算;未交纳差价收益的,上市后的土地性质仍为划拨土地。第五条经法院判决以经济适用住房抵偿债务的,应按照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交纳收益,转让方不缴纳的,应当由受让方予以垫交。抵偿债务取得的房屋不再为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以经济适用住房抵偿债务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五年届满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第六条征地拆迁补偿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产权调换房上市的,免交收益,土地性质仍为划拨土地。第七条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除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原供应价格回购的以外,不得再次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时,除根据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登记要件以外,登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购房发票;(二)卖方符合免交差价收益条件的,应当提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确认书》。第九条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的缴纳以及房屋维修资金的处理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第十条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可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廉租住房的部分产权。第十一条出售廉租住房部分产权的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局参照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价格确定。承租人自首次购买部分产权后的5年内,可按原售价继续购买剩余的产权份额;5年后的购买价格,由市有关部门重新核定。第十二条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的份额,按承租人出资额确定,首次购买的份额不得低于50%,其后可分两次购完余额。按份额购买的廉租住房与出租人按各自份额享有共有产权。第十三条承租人取得部分产权后,应就属于出租人的份额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第十四条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在办理廉租住房承租手续前,其自有产权房交由政府按市场评估价收购的价款,可冲抵申请人所购廉租住房部分产权的价款。第十五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应由承租人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人签订购房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为放弃购买。第十六条取得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应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按其产权份额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第十七条出售廉租住房的售房款由市房产局代收,存入市财政设立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内,用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第十八条承租人购买全部产权后满5年的,可按本规定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除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原购买价格回购的外,不得再次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第十九条对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廉租住房的,经查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其所购廉租住房份额由政府按原价收回,或者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责令其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足与届时房屋市场价的差价。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原住房的收购(收回)管理第二十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经本人申请,其家庭自有产权房可由政府进行收购。其家庭所承租的公房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第二十一条申请原自有产权房由政府收购的,收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计算。该价款可直接抵冲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款。第二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原住房未由政府收购的,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应与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年度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购买价格上浮50%。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原住房未由政府收购的,原住房拆迁时,拆迁补偿款可直接抵充购买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部份的价款。不愿抵充的,应当在原住房拆迁后三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纳入拆迁最低补偿保障。第二十三条原住房收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低收入家庭在提交《南京市住房保障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同意原住房由政府收购提出申请;(二)区房保办初审;(三)市房保办核准;(四)由市房保办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住房进行评估,并与申购家庭签订《原住房收购协议书》。第二十四条原住房收回的,由市房保办向该公房的管理单位发出《联系函》;在申请家庭受领经济适用住房前,由该公房管理单位出具其办妥退租手续的证明。第二十五条收购(收回)的住房作为政府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储备房源。收购住房的日常管理委托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收回住房的日常管理仍由原公房管理单位承担。四、保障性购房补贴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非政策性房屋及公房使用权的,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保障性购房补贴。第二十七条保障性购房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17平方米)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每人每平方米补贴720元。第二十八条发放保障性购房补贴应根据年度保障资金的实施计划,轮候发放。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登记顺序确定领取保障性购房补贴的先后顺序,也可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第二十九条申请保障性购房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1、《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2、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件;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5、新购住房证明(产权证、租赁证)。第三十条经街道、民政部门及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出《领取保障性购房补贴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案例:因感情不和,A女和B男已分居2年有余,A女想要离婚,B男不同意,A女遂起诉至法院。二人育有一子C,现4周岁;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女方每月收入1800元;另外,二人间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吸毒恶习等等情况。随着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众所周知的是要达到诉讼离婚的目的,前提必须是:感情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分居两年成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但是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中并非达到了分居两年的条件即可判离,法院的做法是一审基本不判决离婚,二审开庭在一审不判决离婚后又分居1年,才可能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如何才能尽快离婚呢?本案例中,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进行调解,因恐之后找不到原告而无处追索抚育费,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抚育费15000元,可抵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半的抚育费,之后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按时支付,被告同意离婚。最高院关于《离婚诉讼中抚育费支付指导意见》规定:抚育费支付标准为固定工资的20%——30%,一般按月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本案的原告当时并无能力一次性支付抚育费15000元,被告又不肯让步,同时,法官明确表示,开庭审理也绝对判决不准离婚,肯定要进行二审程序,这种情况下原告该何去何从?原告代理律师建议原告给钱了事,原因如下:首先,抚育费必须要支付。无论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夫妻离婚并不能否定作为其子母亲的事实,必须履行抚育的义务。其次,原告离家两年期间并未对其子进行生活照顾或者是支付生活费,被告有权利要求支付两年期间的抚育费,事实上被告确实要求原告支付两年期间的抚育费,主审法官也倾向于被告的要求,即前述15000元抵作分居两年期间的抚育费,经过原告代理律师的尽力争取,将调解方案才变为15000元抵作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半的抚育费。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抚育费的标准为原告工资标准的20%——30%,每月按照500元支付,虽然临近上限,但是显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再次,从诉讼目的和成本来看,给钱了事更为划算。如果说原告不同意本次调解方案,要求开庭审理,那么,时间上肯定要等至少1年半左右,最终判决离婚后抚育费的标准有可能还是工资标准的30%,增加的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费、为开庭耽误的工时等等。综合以上因素,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摒弃“漫长诉讼程序多收几次代理费”的不道德思想,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了给钱了事的建议,当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选择权在于当事人,很遗憾,本案原告和律师仍然未能形成充分的信任关系,最终在听取原告口中“某法院当法官的亲戚意见”后,选择了走漫长的诉讼程序,对此,律师很无奈,希望原告不会后悔自己的选择,但无论如何,作为一名尽职的执业律师,我将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不是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是工伤,自己摔倒不算
可以找鉴定机构鉴定
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比较复杂。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具体请结合自身案情。
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是连带担保是要负全责的,如果是一般担保的话,除非追求过债务人的责任后才能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首先,你在哺乳期,你可以提离婚,男方不可以 其次,哺乳期的子女以归母亲为原则,孩子可以随母性 再次,具体分多少要看当地分配政策
要求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户评价:有法理,好评!谢谢步平平律师!顺便说一下:现在本案已经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用户评价:谢谢步平平律师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