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长江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张三因工伤住院,花费数十万元,因张三所属丙工厂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规定,应由丙工厂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关赔偿。张三住院于丁医院,因丙工厂在办理入院手续后,支付五万元后便不原支付。现张三出院,尚欠丁医院五十万元。丁医院起诉张三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法院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受理此案。张三在诉讼中主张,其所受为工伤,应由丙工厂支付医疗费及工伤待遇,因丙工厂原因不支付,应起诉丙工厂。丁医院同时向法院申请追加丙工厂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是否同意追加?法院处理: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张三与丙厂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伤待遇赔偿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且工伤待遇赔偿的追索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不服仲裁裁决才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故不同意追加。
可以的没有问题。
应当支付补偿金
具休要看书面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议与律师联系
要看你领取补偿金的具体时间,电话联系律师处理
可以起诉还款
按原工资水平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