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彪,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业务知识全面,潜心法学研究,知识渊博,法律思维前卫。精于刑事辩护和工伤、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房地产等民事案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做企业的护卫神。曾参与过多起标的额超过三百万元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多次为“菏泽外地打工者”追讨“农民工工资”及工伤赔偿过百万。服务宗旨:维护法律,尊严为民,横握正义之剑,力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服务理念:在法律界域任何时候都会有路可走。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格尊严,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郭庆彪,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业务知识全面,潜心法学研究,知识渊博,法律思维前卫。精于刑事辩护和工伤、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房地产等民事案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做企业的护卫神。曾参与过多起标的额超过三百万元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多次为“菏泽外地打工者”追讨“农民工工资”及工伤赔偿过百万。服务宗旨:维护法律,尊严为民,横握正义之剑,力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服务理念:在法律界域任何时候都会有路可走。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律师成功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您们好!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上诉人李X的聘请指派郭庆彪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我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上诉人李X,针对二审对本案审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审理本案时参考。一、上诉人李X涉嫌伪造、贩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犯罪罪名无异议,但是,达不到“情节严重”情节,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对量刑情节有异议。上诉人李X在这一犯罪过程中,没有伪造印章,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不适用量刑加重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情节严重,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一是伪造重要国家证件,二是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三是给国家名誉造成损害的,四是有恶劣动机的,如为报复陷害等。本案情节一般,应在三年以下处罚,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判决。二、上诉人李X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名无异议,应认定李X为从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判决。1、该罪名构成要件是“伪造”行为,而没有涵盖“买卖”行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X仅参与了证件买卖,并没有实施伪造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22号规定,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在这个解释中,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限于制作学历、学位证明,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本案被告人李X制作的是“英语四、六级证”,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英语四、六级证”不是“学历学位证明”,伪造英语四、六级证不应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一审法院认定错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22号规定,李X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在该罪犯罪过程中,李X作用较小,应列为从犯,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从轻处罚。三、上诉人李X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仅参与了证件买卖,并没有实施伪造行为,因此,不应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四、上诉人李X有立功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李X2011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抓获,同年5月27日全部交代犯罪事实,并供述了王华的犯罪事实及其住所,公安没有抓获王华,后来公安局办案人员又提审李X,并且对王华进行辨认,还提供了王华住在南华小区,没过几天,王华被抓获归案,李X在抓捕王华归案有立功情节,对被告人李X有酌定从轻判决情节。五、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实行数罪并罚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同时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个条文中,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属选择性罪名。所谓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有两个以上有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司法人员在具体定罪时,即可连用,又可分解对象使用,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罪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对象相同,行为方式不同,不同行为方式可以分开作为不同的罪名。(2)行为方式相同,但行为对象不同,根据不同对象,可以定为不同罪名。(3)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均可以选择,这也叫双重选择。我国刑法倡导“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者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谦抑性原则,根据谦抑性原则,对于那些具有并发性或连带性的危害行为,但他们是统一于一个犯罪目的之下的,应当尽量少地设置罪名,否则,行为人若同时实施多个该种危害行为,会造成罪名繁多且刑罚过重。为此,立法者设置选择性罪名来解决这类问题,即可将选择性罪名依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分解使用,也可以合并为一罪使用,这不仅能做到严密法网,有效惩罚犯罪,还能做到不过分加重行为人的刑罚。因而,选择性罪名作为特殊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即行为人实施某一选择性罪名包含的全部犯罪行为,不按照各个犯罪行为单独定罪,而是合并认定为该选择性罪名,且作为一罪处理不数罪并罚。否则,就会导致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上诉人即使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与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但其只是出于为了达到一个动机与目的,行为也只是连续的一次,仅是侵犯了两个对象,依法只能适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罪”一个罪名,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就是枪支、子弹必须都购买才能达到一个目的一样,虽然侵犯了两个对象构成两个罪名,但合并适用一个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与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立功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上述是辩护人的意见,恳请二审法院慎重考虑,希望采纳。谢谢审判长、审判员!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郭庆彪律师2013.8.16
结婚证不是侵犯妻子的许可证郭庆彪律师2012年9月5日江X被以强奸罪定性,有几个理由。首先,双方虽然登记,但未过上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其次,强奸罪构成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包括婚姻内和婚姻外妇女,未排除妻子。再有,国内也有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先例。当婚姻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此时,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另外,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最后,强奸罪的客观方面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江X强行将妻子拉上车,后又用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及抓痕伤,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相关法理:强奸罪:(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构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5)犯罪主体:丈夫可否构成本罪?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我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张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庭前仔细阅卷及对本案的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情况,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张X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其理由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一审法院之所以对张X处以四年有期徒刑,依据的是法定刑升格条款,并且认为被告人张X“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上述判决显失公平,判决明显过重。二、张X有酌情从轻的相关情节:1、被告人张X的家属能积极赔偿,并和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被害人损失四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放弃追究被告人张X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3、被告人是初犯和偶犯,平时表现教好,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法院支持本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终审被判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主张权利
裂纹原因,找物业公司、开发商解决
谁管理,谁负责,谁维修,谁赔偿
小产权房,有买卖风险,把买卖合同一定做好,把风险降低到最小
你父母心意是好的,社会复杂,你涉世未深,但是做法欠妥:1、涉嫌非法拘禁2、民事侵权,隐私权
政府土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