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骗子,可以告他吗?
案例事实今天的早晨,志明在青青家的餐桌前留下一张纸条:「青青,我走了,我是个漂泊的人,為了让妳遇到更好的男人,所以我选择离开,或许你会觉得我很自私,其实我不是,窗外的落花,代表我的心意,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相恋三年,志明就这麼离开青青。不告而别,没有人知道志明的去向。当青青鼓起勇气,拨电话到志明的老家,却发现一个她无法想像的事实:「请问志明在吗?」青青问。「他不在,您是哪一位?」电话裡传来一个女子的声音,在吵杂的背景中,青青听得出来,她正一边哄小孩子吃饭,一边与青青说话。青青听在耳裡,心中有股不祥的预感。「您好,我是他的……嗯……好朋友,请问您知道他去哪裡了呢?」青青忐忑地问。「我是他的太太,他拋妻弃子离家出走已经三年了,我不知道他的下落,请问妳是他的女朋友吗?今天已经是第三通电话自称好朋友要找志明了!」电话那一端给了青青残忍的回答。挂上电话后,青青整个人都崩溃了,与志明相恋三年的感情,青青除了付出自己的青春外,对志明更是言听计从,志明多次向青青提及,因為自己家中有变故,需要金钱周转,向青青借了好几十万,至今均未归还,如今心理上的创痛未癒,她还得要找到志明,讨回借给志明的金钱,人家说可以告志明诈欺,也有人说要到民事法院告他,茫然的她,不知道该怎麼办。「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这是清代诗人龚自珍的作品,也是志明离去前,留给青青的最后一句话。如今,只有「无情」二字,在青青的耳边不断地迴盪………………解析在谈恋爱时候发生金钱纠纷,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尤其是在分手后,一头钻进爱情深渊的恋人清醒后,发现自己在感情中是受骗者,甚至於受害者,也因此兴起「讨回公道」的想法,这样的想法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呢?恋爱期间的金钱纠纷,能否透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呢?在谈恋爱时所发生的金钱纠纷,仍须依照法律上的评价,如果有借款行為,还是要归还,恋人们可以走民事途径,请求对方依法返还借款。但是双方感情好的时候,恐怕就金钱往来流向都无法详细说明清楚,所以这类的案件在举证上十分困难,而且另一方有时候会认為这是「赠与」而非「借款」,因而造成纠纷,我们建议在恋爱期间的金钱流向,还是要说明清楚,如果真是借款,应留下证据,以防止日后有所争执。恋爱期间的金钱与感情纠纷,能否以对方诈骗罪报案呢?在我国的刑法裡,诈骗罪罪主要的保护对象的是财产权不会受不法之徒用不正当的方法骗取而蒙受损失,所以感情上的欺骗与背叛,只要没有造成财产的损失,是无法因為感情中对方的花言巧语,而主张对方构成诈骗罪,至多只能说是道德上有瑕疵而已。时至今日,有许多情况是一方利用感情诈取金钱的案例,例如:有假称要结婚,使恋人疏于防备,因而交付金钱或签署本票,甚至於為其揹负债务(尤其是担任连带保证人);此外,也有案例是一方谎称自己家中有变故,需要金钱周转,而要求恋人资助或是借款,等拿到钱之后却又一走了之,这些情形常常使得有恋人们落得人财两失的下场。就法律上的评价来看,此种利用恋人信任伴侣的心态,使人误以為找到幸福的归宿而失去防备,进而為错误的财產处分,是可以用诈骗罪加以定罪的。但是回到先前所提到的状况,在恋爱期间内金钱纠纷的举证是相当困难的,而恋爱期间的诈欺行為多半是用借钱之名行诈欺之实,而且因為两人的亲密关係也没有任何书面契约或借据等,要提告成功是非常困难的。杨尚科律师联系电话:15882005132,QQ:2446329187,免费咨询
2012-10-17
不让座就扇耳光,道德胁迫下的泄愤
24日,杭州一位小伙因没给抱着孩子的年轻夫妇让座,被扇了5个耳光。近日,济南一位母亲带3岁的孩子坐公交车时,同样没人给她让座,她一怒之下竟扇了一名男乘客一个耳光,并称“是替你妈妈教育你”。类似事件频出不穷,不禁要人想问,“同样是买票上车,凭啥要逼我让座”。让座是值得提倡的美德,做了就该得到夸奖,必须让座则是道德胁迫,更是道德暴力乘客买票上车,就是向公共客运公司购买服务,事实上构成客运服务合同。乘车时支付了相同的票款,就拥有相同的权利。只要乘车时买票了,就有资格坐(特殊座下面另行讨论)。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乘客在公交车上要给他人让座,给他人让座并不是必须的,更不能强制逼迫别人给你让座。在公交车上主动为需要得到帮助的特殊乘客让座,只能说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个人美德,而并不是社会公德,不必将此加诸于整个社会。每个人都必须让座这是一种道德胁迫,更是道德暴力。中国法律并没规定年轻人有让座的义务,让座本来就不是“应该的事情”,既然一个人在本可以不需要让座的情况下让座了,就应该得到夸奖,而且让座者更应得到被让座者的感谢。既然让座不是义务,乘客就享有做出让座或者不让座行为的权利,包括身强体壮的年轻人。不让座是买票上车的权利和自由,不让不代表道德沦丧,谴责不让座是道德的滥用让座是美德,但不让座不代表道德沦丧。就譬如施舍是慈善,但不施舍不代表就一定穷凶极恶一样。即便是一个健康的公民,即便是只有短短几站路的车程,只要不乐意——哪怕是突然的心情不好,甚至无须任何理由,都可以保有不让座的尊严与自由。
2012-09-04
《把枪口抬高一厘米》(转载)
《把枪口抬高一厘米》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当年守墙士兵因格-亨里奇被告上法庭,受到了法律的起诉。在法庭上,随着控辩双方激烈辩论,当年东德士兵亨里奇射杀青年格夫洛伊的一幕,仿佛又在人们眼前浮现,真真切切。那一幕,让人心溢满了无限的感伤和悲痛。柏林墙,是二战后,德国分裂和冷战后的重要标志。这道柏林墙,共有155公里长,4米多高,是用水泥混凝土浇注而成的。几十年来,柏林墙,一直阴森森地横亘在东西德分裂线上,两边都有东西德士兵严密守卫着。1989年2月的一天傍晚,天空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大地笼罩在一片朦朦胧胧之中。东德士兵亨里奇正警惕地守卫在柏林墙东德一边。因为柏林墙的建立,常有东德人采用翻越柏林墙偷越到西德去。此时,士兵亨里奇目光像鹰隼一样,警惕地守卫着。突然,他发现了有一个人乘着雨雾,鬼鬼祟祟地攀爬到柏林墙上,企图逃到西德去。见此情景,亨里奇毫不犹豫地举起手中AK—47冲锋枪,屏住呼吸,瞄准那个人后——勾动了板机。随着“砰——”的一声刺耳的枪声,只听一声惨叫,22岁的东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在企图偷越柏林墙时,被守卫士兵亨里奇开枪击毙。事后,亨里奇还受到上司的嘉奖,成为了英雄。没想到,仅过了几个月。1989年底,柏林墙被推翻,东西德终于回归统一。这道分裂国家的柏林墙,也成为那段不堪回首的历史见证。当年士兵亨里奇射杀翻越柏林墙的东德青年格夫洛伊事件,遭到格夫洛伊家人的起述,要求追究亨里奇的法律责任。在法庭上,亨里奇的辩护律师在辩护中称,亨里奇作为一名守墙士兵,他是在执行命令,作为一名军人,执行命令是天职,他别无选择。他在执勤时,发现了格夫洛伊企图翻墙偷越国境,在这种情况下,他只有开枪射击。如果要说是有罪,那罪也不在己。听了辩护律师的慷慨激昂地辩护,有的人在窃窃私语,也有的人在微微含首。人们从心理上似乎默认了亨里奇是无罪的。因为他是一名军人,他这是在执行命令,他别无选择。这时,法官西奥多-赛德尔面色严峻,他义正词严地反驳道,作为军人,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这一点无可置疑。在这里,我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请不要忽视这样一个细节:作为一名军人,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当你发现有人翻墙越境时,此时此刻,你在举枪瞄准射击时,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说道这儿,法官赛德尔的心里似乎强压着一种悲痛,他的目光中顿时闪烁着一丝晶莹。他将目光缓缓地投向了旁听席上、投向了格夫洛伊的家人、投向了被告亨里奇。那一刻,整个世界也仿佛凝固了,人们仿佛只听到沉重的呼吸和彼此的心跳。整个法庭一片肃穆。赛德尔饱含深情地接着说道,在这个世界上,除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法官赛德尔宏亮的声音,在庄严的法庭上回响,这声音像一枚重镑炸弹敲打在人们的心头上,给人以深深的心灵震撼。旁听席上,许多人的眼睛里闪烁着晶莹的泪花,有的人相拥而泣。士兵亨里奇听到这儿,眼睛里顿时噙满了泪水,胸口在剧烈地起伏着。看的出,他的内心一定经历着烈焰般地煎熬。他将目光投向格夫洛伊的家人,真诚地说了句:对不起,我错了。说罢,惭愧地低下了头,再也无力抬起头。最终,法庭以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抬高一厘米,这是自己拥有的主权,这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它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抬高一厘米,是你的主权,也是你的良知,无人能剥夺你。无论世态如何改变,只要抬高一厘米,将永远受到道德的最高褒扬,与日月同辉。摘自《新周报》2011年第24期《公务员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