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过大量涉外民事争议、劳资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和公司法律事务案件;毕业于公安院校,曾在公安和检察院工作经历,擅长刑事案件经办,曾经办过多起涉及贩毒、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交通肇事、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刑事案件。
擅长:人格尊严,综合,婚姻家庭
冯**等五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情:2012年9月19日,冯**等五人从广州大沙头购入77台假冒三星I9300,苹果手机,准备前往佛山市高明区以摆地摊形式销售,同日2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11月8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认定为叁拾贰万人民币。2012年12月14日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丘志新律师于2012年10月30日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前往高明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向检察院递交阅卷申请,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就公安机关移交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丘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认为鉴定意见以市场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有违客观事实,应当以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且涉案手机未进行销售,未发生社会危害性,且当事人确有悔罪表现。检察院接受丘律师法律意见,在起诉书上建议按照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开庭审理时,丘律师从多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均得到合议庭认可。一审法院作出拘役四个月刑事判决。丘律师在本案中真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认可的同时,提出的专业观点也得到法院认可。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王**、孔**、梁**、邓**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丘志新律师作为第五被告邓**的辩护人,依法会见被告人、审阅了全案案件材料,出庭参加庭审,成功为被告人邓**作罪轻辩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邓**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刑事判决。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孔**、梁**、邓**涉嫌贩卖毒品被佛山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逮捕。2011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孔**、梁**、邓**在2010年3月至5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孔**出资并指使被告人梁**、邓**从事毒品贩卖活动。梁**、邓**二人向被告人卢**、王**购买毒品“K粉”共约700克,向“**勇”购买毒品“摇头丸”1400粒后出售给他人。2011年7月1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孔**、梁**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2年2月7日,4月17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2月8日,4月18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2年3月6日,5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7日,5月18日作出恢复审理决定。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2012年7月11日开庭审理,2012年7月2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护人积极审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了庭审,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在本案中,被告人邓**是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定罪量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充分考虑辩护人辩护建议,采纳了辩护人辩护观点,突破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邓**3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1、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第一时间应当及时向律师咨询,听取律师建议,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2、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切勿胡乱相信他人能通过关系,免于刑事追究。3、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能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未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比较重
看您看爸爸是否有过错,
事实婚姻也就是同居关系,不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对同居期形财产需要分割可通过协商或是诉讼方式进行分割。如需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您好,毕竟是亲戚,如果能够找到亲戚帮忙说 说协商解决就协商解决,不要以后亲戚都没得做。如果协商不了就可走法律程序。要求财产继成
如果离婚了,可以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但是要有明确的证据,如需更多的帮助可致电丘律师
刑事案件,是根据情节得轻度量刑的,如需更多的帮助可致电咨询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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