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法律、中文本科双学位,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代理数起特大、重大刑事案件与众多疑难民商事案件,为数家大、中型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王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务等,以专业、专注、用心、细心赢得众多当事人的赞誉。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郁某通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购买安福县某林场的某山场2000立方米杉木的所有权,可采伐后短少了432立方米杉木,要求林场退回多收的杉木款,林场认为经营风险应由买主承担而拒绝退回,郁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场退回短少的杉木款。2012年11月30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安福县某林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郁某货款人民币139128元、育林基金8316元、防疫528元,共计147972元。2、驳回原告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1年5月27日,安福县某林场委托**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其某山场部分杉木的所有权,拍卖公告载明,安福县某林场某山场的杉木所有权;面积335.6亩(山场面积、四界以勾绘的地形图为准)设计出材量2000立方米(不含采伐剩余物),采伐方式为皆伐,起拍价为900元/立方米。在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第六条第6点中载明:“本公司以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所有标的均以展示看现场为准,本公司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在拍卖会前必须到标的展示现场详细查看拍卖标的现状,务必对拍卖标的有明确认识方可参加竞买。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一旦举牌应价和加价,即表明知晓拍卖标的的情况、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包括瑕疵)及本次拍卖的所有规定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拍后无悔。”2011年6月9日,通过拍卖,郁某以1054元/立方米的价格取得该山场杉木的所有权。并于当日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11年6月21日双方签订了关于上述山场杉木的《杉木销售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转让标的是“安福县某林场某山场的杉木所有权;面积335.6亩(山场面积、四界以勾绘的地形图为准)设计出材量2000立方米(不含采伐剩余物),采伐方式为皆伐”。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中标取得该山场杉木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偷盗、火灾、过桥过路、治安等所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以及生产和销售中产生的费用和经营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费用。郁某按照合同约定,以拍卖单价、设计采伐指标的数量计算向林场交纳了价款为人民币2108000元的货款,并交纳了办证费等其他款项。同日,林场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了郁某,双方签订了拍卖标的移交确认书。2011年7月20日,郁某与王某签订山场生产协议书,将山场木材生产承包给王某,由某负责倒树、制材、将木材运输至货场,郁某按2000立方米计算,每立方米180元一次性包死,共计人民币360000元给王某。该山场的杉木于2012年3月8日生产、销售完毕。根据郁某在林场办理的木材放行细数计算,郁某所购买的该山场的杉木的出材数量为1541立方米,另外,郁某在木材检查站超方罚款2700元,按每立方米罚款100元计算,超方27立方米。因此,郁某的实际出材量为1568立方米。与林场作业设计的2000立方米少了432立方米。为此,郁某多次找林场,要求林场返还其多交的购买杉木的货款并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林场不同意郁某的要求。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杉木销售合同》是在拍卖竞标的基础上订立的,在整个拍卖过程中不存在瑕疵。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的认识存在分歧,原告认为买卖的标的是2000立方米杉木,被告则认为买卖标的是安福县某林场某山场的335.6亩杉木所有权。因此,确定拍卖的标的是本案处理的关键。法院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目的来确定来确定合同的标的,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应当是以2000立方米杉木为基数的安福县某林场某山场的335.6亩杉木所有权。这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的。首先,在拍卖时,就是以2000立方米杉木按900元/立方米起拍价开拍的,其次,在合同履行的货款上也可以体现,原告是以2000立方米杉木为标准支付被告货款的。这2000立方米杉木是由被告的专业人员设计出来的,原告对此是有理由相信的,虽然在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第六条第6点中载明:“本公司以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所有标的均以展示看现场为准,本公司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在拍卖会前必须到标的展示现场详细查看拍卖标的现状,务必对拍卖标的有明确认识方可参加竞买。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一旦举牌应价和加价,即表明知晓拍卖标的的情况、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包括瑕疵)及本次拍卖的所有规定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拍后无悔。”这只是拍卖公司规避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的条款。但是,普通人是难以在现场一看就估量出其数量与质量的,这应当是被告的作业设计出现了偏差,也就导致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出了问题。而依照赣林资发[1992]17号《江西省伐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允许作业设计的最大误差为15%,而该作业设计的误差为21.6%,在规定的最大误差15%上超出了6.6%。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超出部分的民事责任,即其超出部分多收的货款、育林基金、防疫、物价费应当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误差的责任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短少剩余物的责任是没有根据的,合同中对剩余物并没有约定;至于原告提出的多支付的利息、生产费用等其他损失都是原告在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由原告自己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2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8512元2012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8512元,与2011年的33239元相比,增加了5273元,同比名义增长15.9%。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651元,同比名义增长16.3%。扣除物价因素,2012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3.2%。分设区市和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下: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南昌市4241743771景德镇市3334633937萍乡市3326734195九江市3249033800新余市3961140275鹰潭市3401234838赣州市3241632841吉安市3196632892宜春市3221632738抚州市3207232634上饶市3210032951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合计3851239651农、林、牧、渔业2058021011采矿业3904139448制造业3902339445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683947522建筑业3410535325批发和零售业325953323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91252555住宿和餐饮业229262308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443847082金融业5379857895房地产业384313956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72313793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93564110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83393190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761131141教育4159642403卫生和社会工作389624023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3512450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962240963
摘要:缓刑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不予以关押的刑罚适用方法。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犯罪,一般罪过小,可以考虑尽量多的适用缓刑。但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肇事罪的含义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二、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出于过失肇事过失由小到大分为这样几类:1、因天气差、路况差、车辆性能不佳导致驾驶员尽谨慎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驾驶技术仍可能发生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2、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造成驾车人出于躲、闪的目的撞到其他车辆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3、驾驶员驾车时间长身体疲倦或驾驶员身体素质差、紧急情况下处理不够灵敏或夜间行车,这种情况肇事,主观过失较小,罪过较小;4、车辆超载、超速、驾驶员边打手机边开车或边吸烟边开车,明显粗心,过失较大,罪过较大;5、驾驶员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驾驶淘汰车辆、驾驶刹车不灵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车辆上路、车辆无牌照的,造成事故,这些情况驾驶员过失大,罪过大。还有其他情况不一一列举,可以比照上述分类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驾驶员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对其从重惩罚,因为他们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接近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当然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是“过于自信”,轻信自己是幸运的,不会出事,因此未谨慎注意。笔者认为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三、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那么,什么表现才是“悔罪表现”。结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根据有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对伤者施救、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机关处理事故是他们的义务,从法学角度讲,这种义务是驾驶员先行行为即肇事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应加重其责任。尽了上述义务,是“悔罪表现”的体现;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达愿意赔偿,但却不做出赔偿的具体行动,仅称“出狱后再赔”或“我在看守所”没办法赔或称“我没有能力赔”,这些都不是积极赔偿的表现。“积极赔偿”应表现为有能力赔的全部赔偿,没有全部赔偿能力的,在赔偿能力范围内实际赔偿,超出能力范围的,借贷赔偿或与受害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而不是躲避、找借口。综上,只有具备上述三点才能认为是具有“悔罪表现”,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四、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观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处理机关控制、脱离控制,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不愿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客观上不具有悔罪行为。因而在其归案后,即使产生了悔罪心理,实施了悔罪行为,但他们的“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五、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况,拟判处缓刑的,如未全部赔偿被害人仅是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尽量增加缓刑考验期,使其在考验期内约束其赔偿被害人。对缓刑考验期内,不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又未与被害人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可以考虑对其撤消缓刑。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害方得不到赔偿,加深了痛苦,而被告人却未履行赔偿义务。所以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告人行为的考验,按协议积极赔偿是其义务,也是其悔罪表现的体现,不严格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又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是其不愿悔罪的体现,应当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其进行惩罚,以此制约被告人积极按协议履行义务,也是罪刑责相适应的体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形式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驾驶员擅自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由驾驶员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2、学习驾驶员在学习过程中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由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培训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学习驾驶员追偿。3、客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的,由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出租车由个人购买,《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公司名下的,由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客运出租车由个人购买,《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车主名下,出租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的,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5、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发包、租赁给他人经营致人损害:由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6、挂靠机动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借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下列情形下,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赔偿责:(1)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执照的人;(2)将机动车出借给不具备准驾车资质的人:(3)出借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出借人与借用人的内部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8、机动车买卖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机动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的,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9、买卖下列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已报废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2)买卖拼装或非法改装的机动车。lO、机动车转让后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不承担责任。11、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在发生事故后逃匿,导致赔偿权利人无法确定加害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的,应予以支持。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所有人或后一手转让人追偿。登记所有入有证据证明实际所有人或其后一手受让人存在并申请追加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2、雇佣司机驾驶机动车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佣司机追偿。雇佣司机未经雇主同意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致人损害的,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责任。13、义务帮他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务驾车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帮工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义务驾车人追偿14、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致人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5、机动车被盗抢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16、机动车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致人损害,由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7、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各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人损害,各机动车均有过错的,对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机动车内部昀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或原因力比例确定。交通事故完全是一方机动车的过错所造成的,他方无过错的,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8、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损害的,根据各机动车的过错程度或原因力比例分担责任。19、机动车在运行中致免费搭乘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请求减轻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免费搭乘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2O、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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