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恒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类工作多年,代理各类刑、民事案件上百起,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和高度认可。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纠纷、各种用工合同、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各类法律事务。执业理念:诚实做人、诚信做事,踏踏实实、尽职尽责服务好每位当事人!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民事上诉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932号判决,予以改判;二、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22242元;三、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赔偿金47610元;四、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005年至2009年工资差额44232元;五、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1年5月至2009年加班费;六、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聘用合同书为虚假合同,上诉人也从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一审法院未经查实,盲目采信,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首先,一审法院通过调查,查明上诉人是1999年7月到被上诉人处工作。那为什么聘用合同书却在2008年3月1日才签署?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故即使劳动合同书是真实的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双倍工资的义务。其次,合同书中甲乙双方签字下面的日期明显为一种得笔迹,即一人填写,应有上诉人填写的日期为什么会被被上诉人填上?再次,在单位提供的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中上诉人的签名与合同书中的签名不用鉴定也能明显看出不是同一人签署。综上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提供的聘用合同书为其虚构,被上诉人从来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故应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双倍工资。2、对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被院长无故解聘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辩称真实性无法确定,但既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又没有提出其它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有被上诉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既一审法院应当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而一审法院对此却不置可否,明显损害上诉人利益。从录音材料可以看是上诉人是被被上诉人无故解聘的,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书明确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法律情形。而在被上诉人提供的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中称因上诉人口头辞职,解除双方聘用合同,因此如果是上诉人口头辞职经被上诉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一审法院属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如因上诉人工作失职、旷工被解聘,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应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向法庭提交其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承担双倍经济赔偿金,但一审法院却违法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而原审法院故意拖延严重超过审限属程序违法。因此,恳请上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此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何某2012年3月1日
恒利律师事务所HengLiLawFirm10GongLiRoad,Shijiazhuang,Hebei,China.P.C.050051关于王某某诉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代理词我接受原告委托,通过庭前认真调查了解,及今天的法庭辩论,依据相关法律及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为盼。一、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人。1、原始合同(被告与第一买受人之间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四项明确约定:“买方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后,可以更名,转名时办理变更手续,每次缴付手续费壹仟元整。”可见被告对第一买受人之后的合同转让,在合同签署之初就是同意并认可的。且被告在2011年2月13日与原告签订了关于办理房产证的协议,并为其办理了房产证,说明其对原告的合同相对人地位也是认可的,且已对原告实际履行了办证义务。《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综上,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权利有理有据,应该得到支持。二、原被告在2011年2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属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该协议书为被告事先一手拟定的格式条款,原告没有协商的机会,违背了合同意志自由原则;其次,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即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又没有履行说明义务,严重违反《合同法》三十九条之规定,故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再次,被告在格式条款中依据其解释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付出代价的,应当享有权利,否则合同就是不公平的,即原告付了14.484平米的商铺价款,应该得到14.484平米的商铺。虽然房产证以房管部门实际丈量为准,但如果合同约定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出差异,应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处理。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原告依据该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主要权利,故是无效的。最后,退一步说,即使原被告该协议中格式条款有效:“办理房产证后,双方之间因为商铺买卖问题不再存在任何争议,”该条款应该按常理解释为:办理房产证后,双方对原告的合同相对人地位、标的物的价款、付款方式等合同已约定好的问题不存在争议,而不是对将来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如商铺质量不合格、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等)不产生争议。绝不能牵强解释为原告付100平米的价款被告仅为其办理了1平米房产证时,原告不能对此主张权利,所以被告的解释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另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于情于法该条款都不能排除原告主张权利的诉求。简单的说办证之前约定好的问题称之为“存在”,办证之后新问题只能用“产生”来形容,可见被告在起草协议之初说的也是仅针对当时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日后产生的新问题而言,比如说办房产证之后被告的商铺因质量问题倒塌了,难道被告可以依该霸王条款免除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吗!具体到本案被告收取了原告14.484平米铺位价款,仅为其办理了12.2平米铺位的房产证,被告多收款项理应退赔。综上,原被告协议中的第一项中第3条既违反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又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意志自由原则,应该认定为无效条款。退一步说,即使该条款是有效的,也是原被告双方仅对商铺买卖在办证之前合同约定好的问题不存在争议,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为对以后的商铺面积可以随意减少,而被告可以不履行退款义务,商铺可以随时倒塌,被告可以不履行修善义务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牵强解释,故请法庭认定该条款无效,并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解释及原告商铺面积比合同约定减少15.7%的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代理人:巴晓立2012年7月26日
恒利律师事务所HengLiLawFirm10GongLiRoad,Shijiazhuang,Hebei,China.P.C.050051律师函(2012)恒函字第(013)号石家庄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素改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就贵公司2011年9月6日伪造的与我的当事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当初认购合同中商铺面积差异问题及乱收费问题,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特向贵公司致函如下,敬请依法处理所请事项:一、本着对贵公司商业信誉的高度依赖,我的当事人购买贵公司福兴阁一层072号铺位,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4.484平方米,但贵公司无视双方约定,在我的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把建筑面积改为12.2平方米,代理其办理了房产证。二、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我的当事人不再追究贵公司伪造合同的责任,望贵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有关面积差异处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我的当事人多交款项。三、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产交易契税的通知中,第一项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产交易契税应由购房人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个人进行缴纳,贵公司私自代收办证费用,我的当事人可不予追究,但望贵公司把办证票据交还我的当事人,并应把多收费用予以退还。四、根据贵公司原始房产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四项之约定,转名时办理变更手续每次缴付手续费为一千元,而贵公司却收了我的当事人两千五,明显违反约定,望贵司及时退还。五、我的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委托我所正式通知贵公司,在收到此函时起3日内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双方约定妥善处理上述事宜。如对上述事实有异议请及时与本所联系。否则视为贵公司对此没有异议,我们将不另行通过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敬请贵公司慎重对待此事,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及诉累;顺颂商祺!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巴晓立律师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原则上不能了。办理结婚登记了,也共同生活了,一般就不可以要求返还。
孩子五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或双方协议离婚。
孩子由你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