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律师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兼随州市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会计师,长江日报公益律师,武汉晨报公益律师,调解网居民调解员,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长年办理各类诉讼与非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为人谦和,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多年来一直热情、周到、及时为当事人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在婚姻生活当中,许多人面对家庭暴力,隐忍退让,害怕被外人知道。但越是软弱,可能受到的伤害就会越深。孙男与胡女在工厂打工期间相识并结婚,婚后孙男一些坏毛病逐渐显露出来,嗜酒、好赌、性格粗暴。孙男经常为一些小事殴打胡女,胡女鼻青脸肿都是家常便饭,但胡女怕外人笑话,也为了维持家庭,开始一直忍让,以为孙男慢慢会改。但孙男并没有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歉意,相反变本加厉。在胡女怀孕期间,孙男晚上打麻将输了钱,加之酒喝多了,拿胡女出气,对胡女拳打脚踢,由于动静很大,惊动了周围的邻居,邻居报警,在警察说服教育下,孙男表示以后不会打老婆了,胡女被送往医院后,孩子流产。但胡女还是原谅了孙男,孙男也的确好了一段时间,但孙男本性难移,又开始对胡女施暴,打人摔东西是常事,后来经多次报警后,孙男还是本性难改。胡女准备向法院起诉与孙男离婚。律师说法: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属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胡女可以报警,要求警察对孙某进行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追究孙某刑事责任。胡女在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孙男给予财产及精神赔偿。
2013年7月,我作为社区律师在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新世纪社区值班时,小区居民何女士向我咨询,她家里有三个妹妹,她父亲何某某为了防止其死后,四姐妹为争夺遗产,由亲人变成仇人,于2009年10月立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位于武昌区火车站附近的一处房产指定由大女儿何某继承,并找人将遗嘱内容打印出来,何某某在上面签字按手印。2012年9月,何某某去逝。12月份,三个妹妹就指责大姐何某霸占父亲财产,并于2013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代书遗嘱无效,对遗产进行分割。由于该遗嘱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我明确告知何女士遗嘱会被认定无效。何女士一听急了,向我哭诉这十年来,都是其一人照顾父亲,其它三个妹妹很少来看父亲,所以父亲才会立下遗嘱将房产给她。在办理过程中,我想其实她们都是一家人,血浓于水,一起生活,一起长大,毕竟有有亲情的,而且她们父亲在天之灵,也希望她们四姐妹生活得幸福安康,为了一套房子,搞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那是父亲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家庭的悲剧。于是,我让胡女士联系三个妹妹一起来律师事务所,大家坐下来协商。三个妹妹刚到所里的时候,情绪非常激动,说大姐把虐待父亲,把父亲害死了,还侵吞父亲财产,天理难容。经过我耐心、反复的做三个妹妹的工作,摆事实,讲道理,宣扬中华传统美德,宣讲法律法规。最终四姐妹重归于好,并向法院撤诉。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还要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书遗嘱。而父亲何某的这份代书遗嘱只有遗嘱人的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求,会被法院认定无效。以遗嘱的形式来处分个人财产是我国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一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财产给予其希望给予的对象,一般是家庭子女中弱势的一方或主要赡养其一方,这实际上也是中国的一种传统美德;其二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为争夺遗产进行争斗,破坏亲情,从而保护家庭之间的和睦。但我国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遵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保证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
谢男与赵女经人介绍并相恋,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谢男与赵女夫妻感情很好,加之两人共同奋斗,在武汉购置了两套房产,并生育一子。随着谢男事业红红火火,生意越做越大,赵女便赋闲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从2009起,谢男便经常以生意很忙为借口不回家,对妻子赵女也越来越冷淡,经赵女探调查谢男,才发现谢男家外有家,在外包养一情人。在分居几年后,2012年赵女委托本人作为代理律师处理其离婚事宜,经与谢男谈判,两人最终协议离婚,一切财产及孩子归赵女,并写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给赵女的财产外,再无任何其它财产。2013年,本人通过调查发现,谢男在2010年时购置过两套房产,谢男在协议离婚时隐瞒了财产状况。于是,赵女委托本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调解,谢男将一栋住宅给了赵女。律师说法: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中,谢男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进行隐藏,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违反了法律规定。赵女在发现谢男的违法行为后,要求对隐藏的财产进行分割,是对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使。但要注意,再次进行分割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超过二年再行使权利,将会丧失胜诉权。
交易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产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一、在合同签订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一般包括在要约过程、承诺过程、合同签字盖章环节、招投标过程等之中。基于此原因,我们建议大家在以下四个方面注意防范法律风险:1、合同签订前的风险调查。合同签订前的风险调查,也有人称为事前尽责调查,合同风险往往蕴藏在合同签订之前,因此在签订之前认真严格地进行风险审查,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风险的产生,防患于未然。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对方的主体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对方的签约代表人的权限,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调查政策、诉讼、担保等或有风险。2、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生命,是双方履约的依据,也是事后处理纠纷的依据,非常重要。3、建立救济机制。一旦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危机,事后的救济对挽回损失也非常重要。我们建议企业事先要制定救济机制,如确定人员,预定多套方案,预留风险基金等。4、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企业经营者经常在遭受他人恶意磋商导致损害时,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无法追究对方责任,自认倒霉。其结果是企业正当权益未能得到实现,带来的否定性结果同样是法律风险。实际上,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一方由于对方当事人过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遭受损失,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二、合同条款中的法律风险。有时候,我们需要先有一份简明扼要的合同,拿下订单,以免失去商机;有时候,我们需要一份合法严谨的合同,即要保护自己,又不把客户吓跑。如何把握这一点呢?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主要的产生途径,也是最重要的解决合同法律风险的途径。因此,企业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谈判上,重视合同具体的签订。对合同文本的审查是风险审查的关键一步,是对合同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包括合同的标的条款,数量条款,质量条款,合同价款或报酬条款,合同期限条款,合同履行方式条款,合同风险转移条款,合同保密条款,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解决争议条款,合同生效条款,合同目的条款等。作为销售的条件,供应商可以规定保留货物的法定所有权,直到购买者付清全部货款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有效预防对方的破产清算风险。三、空白合同的风险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管理混乱,为了扩大业务量,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司的空白合同,这些空白合同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所以企业为了防范此类风险,要认真核实空白合同的真实性,尤其是对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而是由特定业务员仅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订约的当事人要提高警惕。要严格对空白合同的控制与管理,原则上不签发空白合同,必须要签发的,应进行登记,并说明用途,使用后应当及时交公司审核备案,未按计划使用的要及时收回。还要加强对公司印章的管理。四、合同担保的风险“我保证”绝非戏言,有些企业在为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对第三人不做偿债能力分析,仅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盲目提供担保。当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时,才猛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可悔之晚矣。所以,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应注意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严格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严格按公司章程,加大对担保的管理力度,充分运用反担保,还要注意选择保证方式,减轻保证责任。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五、履约风险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的关键环节,也是出现问题最常见的环节。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大部是由对方的履约情况所引起的。所以,企业要自始至终关注合同履行进展,注意保留合同往来的资料,搜集证据,合理利用行政、司法等渠道保护自身利益。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可以。。。。
可以仲裁要求赔偿
可以委托律师离婚
可以委托律师写合同
可以委托律师计算赔偿金额
可以委托律师要求公司空前补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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