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启栋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系,现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赣州站律师。甘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三年,坚持“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理论功底深厚,思维敏捷,做事认真负责,把当事人的事当成是自己的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深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林xx先生的委托,指派韩良人和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我出庭参与诉讼。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保险人并未对投保人原告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内容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所附的免责条款无效。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规定,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该明确说明的举证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庭审中保险人并未举证证明这一点而仅仅只是出示了原告当时的投保单复印件,并没有对免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故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第二、原告所有的闽JG8730小汽车在事故发生时有交警部门核发的行驶证,车牌也由车管所核发,并未违反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车辆有行驶证,有效期是从2012年7月9日起至2014年2月有效,这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为证明。那么为什么在《事故认定书》上会有说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第(三)小项,是因为原告车辆悬挂的车牌有一个字母打错了,将其中的“G”打成了“H”。但此号牌是由车管所打印出来的,并不是原告伪造的,原告在此事情上没有过错。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第六条第十款是这样规定的:“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的,或未按照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在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车辆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也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牌,只不过其中一个字母被交管部门弄错了,但这不是原告自己的过错,且事实上该车的各项技术安全指标如转向系,制动系均正常。如保险公司不赔是不公平合理的。第三、原告在事故发时,并没有逃逸,不存在违反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第六款的情形。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机构,其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认定是“逃逸”,此其一。其二、认定“逃逸”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主观方面,首先肇事者应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其次是故意为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肇事者的逃离行为包括驾车逃离或弃车逃离,逃离场所并不仅仅局限于事故现场。在本案中,很明显没有人员的伤亡,对方停放的车辆受损较小,原告的车辆损坏严重,而且原告自己当时身体各处都受伤,急需治疗,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的故意,且被告方提供的证明更进一步的证明原告没有逃避法律的故意,很明显本案认定原告属“逃逸”证据不足。第四、原告车辆与第三者车辆的拖车费一共1600元是原告为了防止和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属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在本案中,拖车费的产生当然属于为防止和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措施,属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事实上并没有逃逸,也有行驶证,并没有违反保险合同项下免责条款的内容,即使违反也由于保险人使用的格式条款未对投保人原告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更何况原告并未违反。所以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启栋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在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原告依法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从03年8月14日就开始在赣州华坚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上班至今已有9年之久,有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企事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以证明。以上证据足以说明原告一直生活在城区,收入来源也来自城区,也就是其经常居住地在赣州城区,伤残赔偿金依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适用城镇标准。被抚养人从2009年9月份起就一直在赣州市黄金中学就读,其居住在单位分发给父母的福利住房(在华坚路的公司内居住)。所以其经常居住地也是在城镇,相关的抚养标准也应当适用城镇标准。二、关于护理费的时间问题。一开始事故发生的时候,伤势相当严重,的确有多人护理,这些都是客观的事实,有医生的证明,医院也都出具了证明。三、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四、被告赖允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就交强险部分赔偿后未赔付的部分按70%赔付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启栋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xx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所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1、医疗费与后续医疗费。原告出院后还继续在赣州市人民医院购买了409.23元的药品费;经赣州司法济源鉴定中心鉴定为:陈xx行颈部内固定物取出术的治疗费用约为7000元整,被告并未对此申请重新鉴定,所以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2、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一天不高,符合一般司法实践,也只计算了住院期间的。3、护理费问题。《人赔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护理费,按一般护理行业的标准计算每天84元,更为合适。理由是其妻子事发前的工资是80元一天,但公司是包食宿的,那计算84元一天也并不是更高了,其女儿一直在深圳富士康打工,实际工资远远高于84元一天,但由于其单位远在深圳,提供相关证据实在困难。护理分为定残前的护理与定残后的护理。定残前住院时有两个人护理,分别是原告妻子冯xx护理了140天和其女儿陈xx护理了99天,这有医院主治医师陈xx和杨xx的证明。由于原告一直都需要护理,住院之后到定残之前的护理是由其妻子冯xx护理的,定残前护理总天数为362天。则定残前的护理费用为362×84=30408元。定残后的护理为长期一人护理,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经过鉴定机构的确认,护理期限,依照《人赔解释》“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我们认为计算20年,原告出生于1959年3月4日,事故发生时为51岁,其事故发生前身体状况很好,从事的是杂工组的组长(主要是搬运)事故发生后,家人的护理工作做得也相当不错,至鉴定时神志一直都极其清醒,除活动能力外,其余各个方面都很好,如以后还能去医院做康复治疗,则会更好,依一般人均寿命75周岁,再护理20年是不长的。在本案中,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虽然鉴定的情况为护理得分25分,与一级护理20分以下,相差一点点,但实际上一级护理都可以评到,因为原告的大小便始末不可能分别能得到5分,所以我们认为护理费的计算应全部赔付按100%计算,即84元×365天×20年=613200元。如法庭不能采纳我们定残后的护理费按一级护理100%赔付,那也应当依照鉴定机构依据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护理依赖赔付比例b)大部分护理依赖80%计算,即本案中原告陈建安定残后的护理费为:84元×365天×20年×80%=490560元。被告在答辩状中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是丝毫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也根本不符合已有判例。4、误工费问题。原告事故发生前其一直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收入均为3600元一个月,有公司出具的证据予以证明,至定残之日共计263天,误工费为31560元。5、伤残赔偿金。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性质,但其在2010年10月起就已在遂川县龙川大道西端的水南花园居住,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有居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据证明,其工作地也在南康县城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消费也在城镇,所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被告在答辩状中说原告的证据自相矛盾,我们想说明的是原告的家都在城镇,且其事发前一年也是居住在城镇,但工作地与家分离,可工作地也是在城镇。6、精神抚慰金。原告事故发生前任工杂工班的管理人员,深得老板的信任,同时也是家里的顶梁柱,每年都在外务工,收入也相当可观。可事故发生后,却只能每天躺在床上(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不但挣不到钱,还要家里人跟着受累。可想而知,那是何等的差别,精神上遭受的打击是多么的巨大!并且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要求35000的精神抚慰金是适合的,并不高。7、鉴定费、交通费、抚养费均符合法律规定。8、原告还在住院期间定制了支具费花费了2500元。二、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且事故车辆驾驶员刘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其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xx的雇主即南康市公共交通公司承担。大地财保辩称:原告陈xx作为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故其诉请大地财保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其辩称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当时的事实情况是:陈xx还没有上车,处于正在上车的过程中,不能认定为是“车上人员”。2、依常理推断,如陈xx当时是“车上人员”那当车辆起步行驶时,是不可能被刮倒在地的。3、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在本案中,原告陈xx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由于涉案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被该车辆刮倒在地导致严重伤害,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当然也就属于涉案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三、被告南康公交公司辩称:原告的所有损失应按外伤参与度的70%来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辩称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应当依照原告的所有损失来进行赔偿。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民事责任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均应予以赔偿。危险状态由侵权行为所引发,消除危险状态即为赔偿义务人的义务,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先天性环枢融合的临床表现,自己也不清楚自己有这样一个事实的存在,更不会因此而住院、需护理、误工、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出现,陈建安的此次住院治疗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故其直接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抚养费等损失,应由肇事方承担,而不应当考虑事故的参与度。再特别说明一点,原告在住院期间的住院费也是符合用药常规的,属合理用药,这些费用被告已支付,不应当考虑事故的参与度,属原告的直接损失。2、原告患有先天性环枢融合,致损害后果的扩大系加害人过错产生的主要致害因素与原发疾病、残疾或特异体质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受害人对其本身存在的原发疾病、残疾或特异体质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不适用过失相抵。3、在法院所委托的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原告所做的护理依赖与伤残等级中,已明确“陈xx车祸受伤临床治疗终结后,遗留四肢不同程度瘫痪,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严重受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得分25分…陈xx需大部分护理依赖,长期一人护理。”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表述规则,陈xx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所造成。伤残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相应的标准及受害人的年龄状况予以计算,在鉴定意见中也明确:“陈xx因车祸致环枢关节脱位并四肢不全瘫,临床治疗终结后,…此项残情构成三级伤残。”并未明确外伤的作用及参与程度,但事实上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1评定原则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中二(二)(6)中明确规定: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如诱因)、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案例,也可不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也就是说法医在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时已充分考虑原告原有的先天性环枕融合,所以,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不应再计算疾病的参与度问题。四、原告的所有损失被告应当一次性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结合本案,被告南康市公共交通公司不存在无能力支付的问题,但存在以后被解散的风险,而原告也远在吉安地区的遂川,往返极不方便,而诉讼对于原告来说也是极其困难的事情,原告在此事故中属于绝对的弱者,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案情我们认为应当一次性支付。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雇请的驾驶员刘xx的过错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使原告的人生发生了无法想象的变化,从此以后只能在床上度过,原告现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均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原告无法劳动且要人护理的情况下,有一个生活的保障,不致于因此事而给社会增加不和谐的因素!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启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2006年3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此复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能否正确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是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的问题。有人认为,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给付借款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对欠条而言,一律从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两年。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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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按一年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给其补偿,并写好解除合同的协议书
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判给女方。
那就起诉离婚了。
委托律师处理呀。
具体有能评多少级,比较难以回答。因为活动能力要看到来才知道,你说的情况还是不太详细,最后亲自去鉴定机构看一下。
可以要求离婚,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具体可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