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17年.担任律所主任15年.政协攸县第五届委员.笫六届委员.常委.擅长刑亊辩护.多次担任处级及正副处级人员刑事辩护.担任行政单位.企业公司法律顾问20佘家.多次成功为企业融资.所在的人信所获;株洲市首诚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亊务所.株洲市司法系统优秀党组织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上诉人贺**的委托,经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取得上诉人贺**的同意,我担任被告人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上诉人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所依据的事实与真实情况有出入。且依照上诉人的表现,可以从轻处理。现提出辩护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上诉人贺**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2009年1月17日上午。上诉人与被害人在黄丰桥自由市场发生争斗,在打斗过程中,上诉人贺**用一把水果刀刺伤被害人朱**及其妻子陈**。陈**因抢救无效死亡,朱**受伤。经了解,贺**原为被告人朱**的司机,与其妻子长期通奸,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上诉人借款2.8万元并转借给陈**,因两人关系亲密而未打借条。朱**在察觉贺**与陈**的不正当关系后,辞退了上诉人贺**。上诉人贺**在被辞退后,因债主催债,而自己经济困难,日子不好过,便多次找被害人陈**还款,这引起了朱**的不满,为此,朱**先后两次在众人面前殴打上诉人。2009年1月16日,被害人朱**叫上诉人贺**于17日上午在镇上见面。上诉人害怕再次遭到朱**的殴打,便随身带了把水果刀防身。上诉人在移动营业厅交话费时,被朱**夫妇看到,朱**上前首先扣住上诉人,并出手打人,上诉人此时一时气愤,随即拔出刀往被害人身上乱砍。从而引发了这场悲剧。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本案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均不是上诉人所能预先选择的,上诉人拔刀是因为一时气愤,上诉人带刀是因为前面受过两次殴打。因此说,上诉人根本没有致被害人死地的犯意。综上,一审判决上诉人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上诉人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二、本案中,上诉人无杀人预谋。其一贯表现良好,从未作案,且案后上诉人努力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上述事实证明了上诉人因多次遭受被害人夫妇的恐吓与殴打,而在17日经被害人要求见面后,因担心害怕再次被殴打才带水果刀防身,并无杀人预谋。上诉人贺**在村里一贯表现好。在攸县酒埠江镇社田村上部组组民的联名请求报告中,证实了上诉人厚道、待人友善、尊老爱幼、赡养父母、从未有违反乡规民约的表现,这样一个平日里老实厚道,从未违犯乡规民约的农民,又怎会处心积虑去杀人呢?上诉人在作案后,心中十分悔恨,曾试图服用“甲胺磷”自杀,经医院抢救,自杀未遂,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上诉人意识虽然很模糊,但却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作案的全部事实,足见其悔恨之意。一审期间,上诉人亲属已与被告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上诉人虽没有什么财产,但其四处举债,赔偿了46000元给被害人,有收据与柏市镇人民政府写的报告为证。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已委托亲属向外继续借债,同时努力将上诉人夫妇在农村新建的房屋转让出去,以筹集资金赔偿被害人,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上诉人虽然故意伤害被害人,但鉴于其一贯表现好,且案后积极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上诉人罪不至死,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取消极刑,救人一命。贺**辩护人:张友顺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100克***的情况下,仅仅凭潘*的供述就认定周*全部购买100克***,是不恰当的。三、请二审法院在准确认定周*贩卖毒品数量的前提下,结合周*的立功情节从宽量刑。关于潘*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在周*的协助下,公安机关才将潘*抓获,潘*现在已经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协助抓获潘*的行为,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其行为对社会十分有益。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周*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指控的情况来看,刘*是毒品的上家,是毒品***的提供者,且刘*五次贩卖毒品,其危害性明显超过了周*的行为。然而,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周*的立功情节,却与刘**一样被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公。综上所述,周*涉案的***数量应当认定为40克,认定其贩卖***196克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恳请二审法院在准确认定周*涉案毒品数量的前提下,结合《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周*从宽处罚。辩护人:倪明学律师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w>/3�n>上诉人于08年12月10日去往朝阳三间房办理信用卡,且有多名证人予以佐证(由于庭审笔录有详尽表述,不再赘述)。而且,一审中出庭作证的人员与上诉人非亲属关系,不存在利益关系,表述客观真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几个证人证言的理由不充分,不合理。故请法院依法认定,抢劫案案发时,上诉人不在通州区。四.关于其他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及照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经过、工作说明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不能证明上诉人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实施入室抢劫的犯罪主体,故不应作为认定上诉人张**犯有抢劫罪的证据、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对所认定的张**参与抢劫的事实错误,本案事实存在大量疑点,证据前后矛盾,认定起诉张**抢劫罪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所以,检察机关指控张**“抢劫罪(入室抢劫)”的罪名不成立。根据《刑法》第162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无罪。判决:1、宣告张**不构成抢劫罪;2、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谢谢!辩护人:贺永军2010年3月5日
县政协委员张友顺:就业是民生之本、教育是民生之基、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保是民生之依、稳定是民生之盾。民生是发展动力和源泉,只有民生发展了,人民群众更幸福了,发展才有吸引力。近年,“十大民生实事”都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审议和监督。立足百姓,落实惠民工程,让市民丰衣足食、安居乐业,就是百姓的幸福之本。
张友顺委员代表政法活动组发言:关注民间融资防范融资风险http://www.hnyx.gov.cn2011-02-22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县民间融资日趋活跃,融资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民间融资为我县经济快速持续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不规范性,也给经济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因而要引起各级政府和金融界以至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和重视。一、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我县民间融资由来已久,涉及面广,资金量大,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县民间融资主要有三个特点:1、融资规模大,涉及范围广据有关金融机构设点检测、抽样调查及经验测算,估计全县民间融资总量在40亿元左右,超过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量。如我县新一轮“6改9”煤矿技改需投入资金10亿元,除原始积累、扩股增资、银行贷款、财政补贴外,大部分是通过民间融资来解决;我县的房地产开发每年兴建商品房达20-30万平方米,除土地投标基础工程外,每年要投入资金4亿元,由于2007年银行开始提高房产开发贷款门槛,因而大部分资金靠民间融资来担当;的士租赁经营所需大量资金,同样离不开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涉及范围广、人员多,覆盖了“三农”经济、房产开发、产业建设及普通公众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资金流向重点集中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其中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商贸业、房产业占主导地位。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但短期招投标等方面的借贷利率则达到了月利5分至一角。2、灵活隐蔽,监管缺失民间融资由于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快捷,因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这种隐蔽性,又常使民间融资特别是非法集资的问题出现时,呈突发性,重大案件则很可能带来一定范围的社会震荡。而对于民间融资的监管,目前起码存在两个方面的缺失;一是国家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致使直接监管的法律依据缺失;二是政府监管主体缺失,加上没有行业规则的约束,致使民间融资处在一种各行其是的无序状态。3、利弊互现,隐忧重重合法的民间融资,无疑为县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它不仅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解决了部分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弥补了银行信用的不足,同时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但非法民间融资的危害和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县非法民间融资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运作方式多。○1放高利贷,利率远远超出国家规章规定的利率。如以三五人组成一个贷款主体,以赌博场所和赌博人员为主要放贷场所和对象,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2非法经营。以登记注册“投资管理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寄卖”等公司的名义,超经营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3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二是危害隐忧大。○1加重了生产者、经营者负担。企业高息负债经营,对一些本来效益不佳的企业来说,“雪中送炭”最终成了雪上加霜。○2诱发了社会矛盾。首先,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支持,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其次,非法集资一旦问题暴发,社会波及面大,如2009年我县公安机关相继破获的几起以集资为名的诈骗案,发生金额大都在千万元以上,甚至过亿元,涉及人员众多,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二、民间融资的成因分析我县民间融资之所以日趋活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民间资金雄厚。作为资源和劳务输出大县,我县相当一部分人积聚了可观财富,全县每年仅劳务总收入便超过20亿元,这些都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前提条件和资金来源。二是银行鞭长莫及。一方面,相对较高的民间融资利率,银行储蓄缺乏吸引力,公众储蓄意识下降,投资意识上升。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对小额贷款,因经营收入难以覆盖成本,盈利空间不大、积极性不高;对大额贷款又存在门槛高、手续繁、上级审批难等问题,使得银行贷款既没有民间融资方便快捷,又没有融资成本优势,因而给民间融资提供了发展机遇和生存空间。三是实际需求旺盛。我县经济已经进入民营经济时代,据相关部门估算,三次产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的全面推进需投入资金在60亿元以上。全县现有中小企业2000余家,其中规模企业256家,需要大量流动资金支撑。同时,全县70多万人口的衣食住行、子女上学、住院治病、婚丧喜庆等消费,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都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需求和基础环境。三、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的建议近两年来,我县民间融资相继出现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虽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妥善处理,但无庸讳言,全县民间融资的隐患犹在,风险未除。对此,我们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防控对策,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开辟宣传栏窗等多途径、多形式,向公众和企业大力宣传与民间融资相关的金融常识、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使公众对民间高息借贷的风险性有清醒的认识。为此,建议将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我县未来5年的普法计划,深入持久地在全社会进行金融风险自我防范意识的教育。2、成立监管机构,强化监管措施。监督管理是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建议县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之规定,依据本县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关于民间融资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联合办公组织,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真正发挥联席办公会议的作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所有民间融资机构进行一项全面清查,提高民间融资的运行透明度,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要利用已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设立的监测点,及时掌握和分析民间融资情况,确保全县民间融资平稳可控。3、组建合法融资企业,引导民间合法融资。根据国家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可牵头组织民间资金,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信托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及信托融资,将民间资金引入合法渠道,使大量资金融入我县信用高、前景好的企业。这样既为民间资金找到了合法的融资渠道,又使我县民营经济实体得到了雄厚资金的支持。4、整治民间借贷市场,打击非法融资行为。在积极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走合法渠道的同时,必须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融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通过重拳出击,以对非法融资行为保持一种利剑高悬、警钟长鸣的高压态势。人民银行、银监会应积极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能,主动介入,配合相关部门对民间非法借贷行为予以整顿和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相关“投资管理”、“担保”、“典当”等企业超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的查处。公安机关应对变相非法融资,民间借贷机构高息借贷、暴力收贷以及赌场的“放数”等犯罪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取缔和打击,并利用媒体予以曝光,以达到对全社会的警示作用。法院应对重大民间非法集资案件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涉嫌人员的财产,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5、加强银行信贷,降低金融风险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放贷量过少是诱发民间融资活跃的重要原因,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督促银行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丰富放贷渠道,降低放贷门槛,努力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在县域金融借贷中的所占比例,将民间融资的规模和利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降低金融风险。(本文参考了县人民银行提供的相关调研文章)
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界定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渎职罪的主体做出了扩大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立法解释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的主体有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多元化现象。笔者作以下分类:基本型。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授权型。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托型。即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聘用型。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见,立法机关是采用“职责论”的观点对渎职罪的主体进行界定的。即不管是否属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可以成为渎职罪主体。“身份论”在渎职罪主体认定方面已无立足之地。据此,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包括以上四种类型。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立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对于刑法实施后和在立法解释发布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渎职罪案件,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以立法解释为准。在认定本罪主体时,可抛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这个框框,只要审查:第一,是否履行国家公务;第二,其职权的来源是否正当。第二方面一般都有据可查,如果嫌疑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要审查其职权的产生有无法律法规授予,或是否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委托或国家机关的聘任
解除同居关糸.索赔小孩抚养费
未违法。
不能,在国家征收的情况下农村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你与谁签的合同?
按5万计算.1050元
财产子女参照婚姻法处理.在一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