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企业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专长于企业知识产权.投资融资.劳动纠纷等公司业务.同时对家庭婚姻.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债权债务等纠纷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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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未离婚不尽抚养义务判决:子女有权主张抚养费【案情】严妮于2007年10月出生,系李佳与严力的婚生女。2010年5月,李佳与严力因闹矛盾分居。自2010年9月起,严妮随李佳共同生活,其间父亲严力未支付抚养费。2011年10月,女儿严妮诉至法院,要求父亲严力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间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遂判决严力按照每月550元的标准支付严妮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的抚养费合计7150元。【点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此时的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产权证是谁属于谁判决: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案情】沈艳与余建199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近年来,双方产生纠纷并互相指责,沈艳认为余建从1998年后即丧失性功能,而余建则认为沈艳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6月后双方分居。2011年5月,沈艳诉至法院,要求与余建离婚,并认为登记在余建名下的一套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而要求依法分割。余建虽同意离婚但认为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系自己个人财产,沈艳要求分割的请求应予驳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因互相猜忌产生纠纷并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由沈艳抚养为宜,余建支付抚养费。双方争议的房屋经查证系余建的父母以余建的名义贷款购买,产权证登记在余建名下,应视为余建的父母对余建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沈艳抚养,余建每月给付抚养费、教育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点评】日常生活中,父母赠与子女财物较为常见。如子女已婚,该赠与的财产是赠与者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子女婚前父母的赠与当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因子女结婚而导致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又算谁的判决:未明确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案情】倪红、王兵于2000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子。婚后,因王兵缺乏家庭责任心等原因,夫妻间争吵频繁,矛盾日深。2002年7月倪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04年5月起,因王兵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关系再度紧张。2004年8月,倪红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兵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倪红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在王兵父母及亲戚的撮合下,夫妻关系有所改善。2006年11月,倪红夫妇出资28.8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王兵的父母出资14万元。2009年12月,王兵看到倪红手机中的一条短信后产生猜疑,与倪红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倪红。倪红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以“离婚条件尚不成熟”自行撤回起诉。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多次发生吵打,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从此双方分居互不往来。2010年8月,倪红第四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兵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矛盾激化并已互不往来的事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倪红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关于财产问题,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兵父母出资14万元时的初衷是希望双方能持久、稳定地维系婚姻关系,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遂判决准予倪红与王兵离婚,子女随倪红生活,王兵按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并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用中的50%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房屋归王兵所有,王兵支付倪红房屋价款194750元。【点评】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同时,《婚姻法》又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就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的以外,根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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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谢谢帮忙解答
用户评价:谢谢您的回答。你说此房为夫妻共有财产,房产证上需要写上夫妻俩人的名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