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能新律师,男,云南曲靖人,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专职律师。目前的业务领域包括: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抵押担保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咨询请直接拨打电话:13529037805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董能新律师公诉罪名: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辩护后认定罪名: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情节:非法制造五支枪,其中出售四支,自己持有一支;辩护后认定情节:非法制造枪支四支,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公诉犯罪情节法定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办案经过:最近办理了一起涉枪案件,经过成功辩护后当事人获得了缓刑。案情很简单:张某年轻时当过兵,爱好枪支,退伍后在国家全面禁枪之前他也合法持有过枪支。退休后他闲暇时间多了,想着自己做一支枪去打打兔子野猪,于是自己购买了钢管,找车床车丝、打磨后按照射钉枪的原理制造了一支猎枪。后来一起打猎的朋友看到请他也帮着做一支,之后又分别帮几个朋友制造了几支枪,期间每支枪收过四五百元的材料加工费。后张某和朋友在一次打猎过程中被村民举报,被公安机关抓了现行,公安机关在张某等五人驾乘的SUV中当场搜查到五支疑似枪支以及数发子弹。后经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五支疑似枪支都构成枪支。到案后五人都供认不讳,对于五支枪的来源口径都一致,都说是张某制造的。最终检察院以张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同案四人非法买卖枪支罪起诉到昆明市**县人民法院,指控张某非法制造枪支五支,其中非法出售四支,自己持有一支。张某的儿子找到我委托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情节非常严重,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非法制造五支枪刚好构成情节严重,法定刑在十年以上,还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情节那就更加严重,量刑时肯定会有所加重。接受委托后,我在会见张某时其也承认其余四人他都曾帮他们制造过枪支,只是对买卖枪支的情节不予认可,认为是帮朋友的忙,收的钱是材料费。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情节,如果想要帮当事人从轻判处,那只有在枪支数量和不构成买卖枪支上争取,因为五支枪刚好构成“情节严重”,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张某自行持有的那支没什么争议,但是其余四支是否都是张某当初所制造的就成了突破点,只要有一支不能认定则法定刑一下就降到3-10年有期徒刑,就意味着有可能争取判处缓刑。在会见过程中我着重针对同案犯的四支枪张某是如何帮着制造的、制造时间、枪支特征、公安机关有无让其辨认等仔细询问。经过询问发现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公安机关让张某指认时并没有将所查获的枪支实物拿来指认而是让其指认照片,张某回答看着倒是像他所制造的,公安说看着像就行了,他也不敢对公安要求看实物。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案件一到检察院公诉科我就联系到公诉人要求阅卷,后查看了卷宗果然没有其余四支枪的辨认笔录。我及时的将公安机关并没有将查获枪支实物让张某指认的情况向公诉人反映。后公诉人审查后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了辨认笔录。经辨认张某发现其中崔某所持枪支和他所制造的枪支细节上有出入,他制造的扳机都是木制的,但崔某所持为铝制,他制造的撞针都有一个铜帽,但崔某的没有,枪托、枪管等细节都有变化,后公安机关对崔某重新调查,崔某说他拿到枪后使用过程中自行进行过改装。公诉机关审查后还是按照五支枪全部是张某制造的起诉。庭审中,我重点针对枪支数量以及张某收取材料加工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买卖枪支进行了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张某行为不构成买卖枪支罪、崔某所持枪支不能认定为张某所制、张某构成自首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对张某判三缓五,现该判决已生效。2016年8月18日
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父亲张某的委托,并取得张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董能新律师作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案情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提出如下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一、张某某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从张某某的到案经过、李斌及黄国松等人的笔录、张某某与朱某之间的短信记录可以看出,两人所租车辆到期后张某某便不断催促朱某赶紧想办法还钱赎车,抓紧时间把车还给租车行,直到朱某明确表示不想还车才意识到是朱某设圈套将其牵扯其中。张某某在确定朱某已经不打算还款并准备逃跑后便于2014年11月6日联系有路租车行,告知实情,之后于2014年11月10日和租车行的人一起到太和派出所报案。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并且提供同案犯朱某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朱某女友联系方式等他所知道的能够联系朱某的信息协助警方破案。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二、张某某在参与的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张某某在其参与的案件中完全听从朱某的计划、安排,只是协助,朱某主导作用十分明显。首先,犯意的提起者是朱某。朱某到案后第一次、第二次供述曾说:“9月份时因为我和朋友张某某都没有钱用,我就提出从租车行租车来办假的车辆手续,之后拿去寄售行当了就有钱用了”。其次,犯罪实施过程中朱某的作用明显强于张某某。在租车行所租车辆是朱某名义承租,前期租金是朱某支付。办假证是朱某联系,是朱某支付的办假证费用,张某某和办假证的并无接触。再次,从所骗钱款的分配来看,就算按照朱某的供述计算,张某某也最多分到四万元,朱某分到十万元,金额差距明显。最后,从整个案件来看,朱某涉嫌合同诈骗的次数、涉案车辆、涉案金额都明显多于张某某,张某某在参与的这次中,当他发现朱某逃跑后便及时投案。在张某某参与这次之前朱某已经有过一次租车抵押记录,可以说朱某是轻车熟路的,对整个流程起掌控、主导的作用。综合犯意的提起、实施过程的参与度、赃款的分配、对犯罪完成的作用大小来看,张某某的作用明显小于朱某,在张某某参与的这起案件中应当区分主从犯,张某某仅仅是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三、张某某此前并无犯罪记录,此次属于初犯、偶犯。四、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十分诚恳。从张某某的供述、自首行为、庭审表现、张某某与朱某之间的短信来往记录等可以看出,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都非常诚恳。张某某的表现也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肯定。综上所述,张某某听从朋友朱某的计划一起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等意识到自己行为触犯法律后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协助警方破案,依法应构成自首。张某某在参与的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张某某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谢谢法庭!此致##区人民法院辩护人:2015年9月15日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父亲张某的委托,并取得张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董能新律师作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案情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他明知朱某要办假证还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依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一、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其客观行为也证明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张某某同意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假证并抵押借款是出于帮朋友朱某的忙,以为朱某只是为了暂时缓解经济压力才出此下策,认为只要朱某按期还款赎车再把车还给租车行,不至于构成犯罪。如同本案中,朱某第一次所租的云A***AA抵押借款5.5万元,之后朱某在和张某某抵押云A%%%01车辆时将该笔费用偿还,没有造成损失,是不构成合同诈骗的。同时,也因为朱某同意抵押借款后偿还之前欠张某某的个人借款,张某某为了尽快收回欠款才同意帮忙。其次,张某某并没有意识到朱某抵押借款之后会不去赎车,因为此次租车(云A%%%01)抵押借款就是为了帮助朱某把他之前抵押的车子(云A***AA)赎回,张某某有理由相信朱某会想办法再去赎车,并且朱某也说过大不了再把赎出来的云A***AA再拿去抵押借款。从本案调查的情况可知,就连被告人朱某本人,在租车抵押借款的初期也是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是到了后期无法偿还高额借款利息及租车租金后才逐渐产生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朱某伙同张某某租车时朱某本人都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那张某某更加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了。再次,张某某与朱某之间的短信记录可以证明,两人所租车辆到期后张某某便不断催促朱某赶紧想办法还钱赎车,抓紧时间把车还给租车行,直到朱某明确表示不想还车才意识到是朱某设圈套将其牵扯其中。从短信记录也可以看出,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一直在积极联系朱某协调还款-赎车-还车的事情,是朱某不愿意拿钱出来才导致没有按期偿还典当行的借款,才进一步导致没有按时将车子还给租车行。最后,张某某见朱某不愿还钱赎车准备逃跑,知道朱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后便主动到租车行说明情况并一起到太和派出所报案。从张某某的一系列行为来看,也可以看出张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综上,张某某在和朱某一起租车抵押借款的整个过程中他都以为是在帮朋友的忙,认为租车抵押借款只是朱某为了资金周转临时救急,只要朱某按期还款-赎车-还车那并不会造成谁的损失,不会构成犯罪。张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他和朱某之间并没有形成共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张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先以合同诈骗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批捕,之后公安机关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朱某归案后,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再次提请批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最终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做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也可以说明这一点。二、张某某明知朱某要办假证还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依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三、针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张某某有如下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1、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从张某某的到案经过以及李某等人笔录可知,张某某得知朱某逃跑后便于2014年11月6日联系了有路租车行,告知实情,之后以受害人身份和租车行的人一起到太和派出所报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依法应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张某某在其参与的案件中,作用轻微,应当认定为从犯。从朱某的供述可知,租车抵押借款的想法是朱某提出来的,张某某只是同意;联系办假证是朱某联系的,张某某仅仅协助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从抵押借到的14万元款项的分配上来看,即便按照朱某的说法,张某某最多也就分到4万,明显少于朱某。综合犯意的提起、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大小、赃款的分配来看,在张某某参与的案件中,张某某的作用明显比朱某的小,仅仅是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张某某此前并无犯罪记录,此次属于初犯、偶犯。4、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张某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办案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其知道的朱某的所有联系方式及基本信息,向办案机关详细供述了整个案件经过,认罪态度好。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的行为仅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只是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并不因此影响张某某本人在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以及对案情的陈述。四、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仅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结合以上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谢谢法庭!此致##区人民法院辩护人:董能新2015年9月15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购买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十倍赔偿和三倍赔偿您分得清吗?【导读】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了消费者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另外,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其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获得“十倍赔偿”。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什么情况能“退一赔十”,什么情况只能“退一赔三”?【相关法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董律师解读】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消费的商品为食品且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条款。[注:购买用于生活消费的食品的人当然属于“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购买的是食品那当然也受《食品安全法》保护。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当两者规定的内容冲突时,应当首先适用的是特别法《食品安全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如果只是部分标示瑕疵或者虚假标示,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条款,消费者维权时一定要注意。适用《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条款需注意:1、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必须是“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所出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包装标示两方面,对外在包装标示也应进行区分。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内在质量要求,但外在包装标示中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当标明的某些事项未予以标明的、标示缺失的,或者标示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错误的指引的标示不当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的十倍赔偿主张;但对于内在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示内容虽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有所出入,但一般人仍能知悉标示所指的内容而不会发生误解,亦不会作出错误的行为的标示瑕疵的,则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3、食品经营者对于所出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是“明知”的。什么是“明知”举例如下:A、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B、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生产日期的;C、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D、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E、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上柜销售的;F、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G、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H、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I、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J、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需要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获得三倍赔偿,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有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并不要求食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董能新律师2016年4月12日
关于汽车质量问题咨询的比较多,放一个常用的法规给大家参考。成功案例待整理后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第三章销售者义务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第四章修理者义务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第五章三包责任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第二十九条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第三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第七章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第四十四条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董能新律师1、法律咨询问:办理结婚证之后,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款离婚时如何认定?答:此类情形比较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好咨询律师,告知详情以便正确解答。但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一、款项来源(是夫妻关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父母或亲属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双方在婚内是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三、款项的用途(所借款项是用于夫妻双方家庭生活开支还是个人消费等)以上三点都需要证据支持,诉讼中举证才是最麻烦的!可以简要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具体情况要结合个案分析,以下分析只是一个大概的思路,有约定的要遵守约定。一、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借款不成立,相当于自己花了自己的钱;二、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个人消费,借款成立,但出借款项因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一方本身拥有一半的财产权,所以离婚时只需要偿还一半借款给未借款的一方即可;三、将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借款成立,但是因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借款一方只需要偿还出借一方一半借款即可。并且因为夫妻双方对于借款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协商不成,借款一方又无能力偿还,则对于出借一方非常不利;四、一方将个人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个人消费的,借款成立,需全额归还;以上提到的都是《婚姻法》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的工资收入,虽是个人的收入,但婚后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那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也算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借。2.相关法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董能新*2015年4月14日
您好,具体赔偿金额需要结合事故责任大小,伤残等级,个人收入情况的综合考虑,详细计算后才能得出。
你好! 问清楚她的理由是什么?是否有缓和的可能。了解清楚缘由才好对策。如果已经起诉那就积极应诉,得到女方对你的理解才能缓和吧。
你好!协议离婚要求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你们户口都在四川那不能协议离婚。但是可以诉讼离婚,到你们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即可。
你好!你说的是重伤二级还是伤残等级是二级?重伤二级那属于伤情鉴定,计算费用还需要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才行。具体可以电话联系。还要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
你好!搜集对方财产线索,财产保全, 法院起诉,申请执行。
你好,直接起诉,关于送达开庭,提供他在戒毒所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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