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超律师,男、生于1983年8月11日,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0226584。彭超律师2008年法学(民商方向)本科毕业,法学学士。现就职于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擅长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赔偿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案件,以及刑事代理与辩护案件。彭超律师秉承“诚信执业、专业服务”的理念,以百分百的工作态度,赢取客户的信赖。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彭超律师,男、生于1983年8月11日,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0226584。彭超律师2008年法学(民商方向)本科毕业,法学学士。现就职于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擅长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赔偿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案件,以及刑事代理与辩护案件。彭超律师秉承“诚信执业、专业服务”的理念,以百分百的工作态度,赢取客户的信赖。
一、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对离婚案件的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具体情节。建议为其委托律师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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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的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离婚案件为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一般当事人本人应一同出庭,除非经证明因特别情况可提交您亲笔书写的陈述意见。
只要过户在你自己的名下,就应属于你的婚前财产,保存好卖房协议和付款依据。
书写房屋赠与协议,赠与人和受赠人签字及日期,有见证人签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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