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双方同等责任可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王某将其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2016年5月10日王某驾驶车辆由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擦、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李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王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全额损失,保险公司未予赔付,本人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要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其该次事故造成的修车费、车辆施救费、路产赔款损失等费用。被告认为根据合同条款,本案事故责任是同等的,被告按同等责任进行赔偿。代理意见:原告王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向被告投保,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王某在事故中与对方车辆司机承担同等责任,仅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判定,并不等同于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应承担理赔义务的比例。被保险人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全部责任,可就损失按责任比例分别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和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由保险公司向第三人索赔。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对修车费、车辆施救费损失均无异议,金额也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故被告应予理赔。裁判结果: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未成年在校生故意伤害,检察院不起诉。
案件介绍:2015年7月的一天,成某在市区某小区散发广告与小区保安李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中成某用拳头将李某打伤。李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后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人作为成某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介入。辩护意见:一、成某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且为在校生,应从挽救未成年角度考虑;成某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请求公诉机关作出决定对成某不予起诉的决定书。案件结果:检察院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对成某不起诉。
不动产抵押权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实现抵押权,其权利消灭,不动产所有权人有权收回相关权利证书
(一)基本案情2000年1月16日,原告张某某在某信用社下属分社3万元,期限一年,原告张莫某以自有房屋(泊房权证字第xx号)为该笔贷款办理了抵押担保,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原告为依约还本付息。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信用社未主张债权和行使抵押担保物权。十多年后,原告向信用社要求返还房产证和抵押权利证书,遭到拒绝。原告起诉,被告未答辩亦未出庭。(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信用社下属分社贷款3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担保,有原告陈述及抵押担保房地产物价报告,房屋抵押产权审查鉴定书,房屋他项权证存查资料为据。信用社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案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贷款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被告未曾主张过权利,也未有中止中断的情形,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未行使抵押权,即丧失了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信用社返还原告泊房权证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泊房他字第xx号他项权利证书。(三)典型意义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提示:法律规定有诉讼时效,作为债权人、抵押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主债权或抵押权,没有法定中止中断的事由会丧失胜诉权,建议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合法权利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