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律师吴远国将秉承维护法律尊严,追求法律公平与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愿在民事诉讼、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方面为大家提供热忱的法律服务。同时代理各类非法律诉讼业务和为各类企业、公司法人及公民个人提供法律顾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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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在讯问时遭受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基本案情]李X(男)与其成X(女)于3月13日在北京市X区旧忠路11号向其马X贩卖毒品甲基笨丙胺0.91克,后被北京市X区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李X所驾驶的小车内并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在抓获后审讯过程中,李X向其辩护人陈述归案后遭受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且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并非系其李X所有,李X所驾驶的小车系从租车公司临时租用,在公安机关供述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系预审人员采用暴力方式收集的证据。在本案中,李X在公安预审人员采用暴力方式收集的证据是否作为本案的裁判证据,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是否是李X所有?[法院判决结果]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X、成X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结伙向他人贩卖甲基笨丙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X当庭推翻原供,在北京市X区派出所所作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车内查获的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无证据证据系李X所有,判决被决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成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后,二被告人人均服从判决。[律师评析]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后,指派我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先后六次前往北京进行会见,查阅全部的证据材料,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多次和公诉机关对本案进行了交流。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召集了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李X,对其李X在预审阶段所作的讯问笔录的收集程序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依辩护人的申请,调取了李X入所体检表、李X在讯问时受伤后送入北京X医院的入院证明及病案材料,均证据其李X受到其外伤导致左侧气胸、左背挫伤、及左侧肋骨骨折,上述证据材料均能证明其李X归案后在预审过程中收集证据程序违法,其不具有合法性,公诉机关也未提供在X派出所讯问李X连贯现场录像资料以及侦查人员没有正当理由出庭说明情况,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后李X在预审阶段的全部证据材料均被排除。李X在北京X看守所有预审同涉录音录像、不存在刑讯逼从情形,X看守所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讯问和羁押场所,该部份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其实可信,其看守所这一部有罪供述予予采信。关于李X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是否系李X所贩卖,李X对其这一部份毒品主观上是否明知,辩护人从同案的被告人成X的讯问材料中,均证实了该车系从租车公司租借,无任何证据证明所租用的车辆内甲基笨丙胺97.98克是李X和成X所有,辩护人提出该部份毒品无李X无任何关联系,李X和成X所有的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法院判决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成X(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承办律师: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吴远国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认定案情】一日李某在自家阳台打扫卫生时,不慎打翻了置于阳台之上的花盆,恰好砸到了从楼下经过的王某(拾荒老太婆,时年75岁)。李某立即拨打120将王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王某被医院确诊为:左颞叶脑挫伤多发性血肿、在侧额颞部头皮血肿、右角回脑挫伤以及多处软组织严重受损。因其所受均为致命伤,再加之其年龄较大,对于其能否被治愈,医生也无法作出估计。在治疗过程中,王某的丈夫贺某放弃治疗,王某在入院后第三天便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分歧】对于贺某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先前的因果关系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贺某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使得先前的因果关系中断,李某只需对王某的重伤结果负责,而不应对其死亡结果负责。李某被送进医院时并未死亡,如果没有贺某放弃对其进行治疗这一介入因素,经过医院的救治也许李某并不会死亡。且从一般的常理来看,妻子受伤住院,作为丈夫理应对其尽力救治。而贺某却出乎意料的放弃对其给予治疗,最终导致王某死亡。从这个方面来说,贺某的这一放弃治疗行为是异乎寻常的,是足以单独引起王某死亡这一结果的。因此,贺某的放弃治疗行为使得先前的因果关系中断,李某只需对王某的重伤结果负责,而不应对其死亡结果负责。一种观点认为贺某的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先前的因果关系,李某需对王某的死亡结果负责。首先,李某被送至医院时虽未死亡,但其已是多处重伤,再结合当时李某的年龄因素,即使没有贺某的放弃治疗行为,也难以保证其不会出现医治无效,最终死亡的结果。其次从王某的经济情况来看,亦是很难支付这一大笔医疗费的。贺某放弃治疗也当属无奈之举,也是人之常情。从这个角度来说,贺某的放弃治疗行为并不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并不能中断先前的因果关系,李某应对王某的死亡结果负任。【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其一,从王某的诊断结论来看,其所受的均是致命伤,且已有75岁的高龄,即使有医院的尽力救治,也难以保证其不会死亡。从这个角度来说,贺某的放弃治疗行为并不能单独引起王某死亡的结果其二,从王某的经济情况来看,其以拾荒为生,经济条件并不富裕。且其所受伤均为致命伤,是需要很大一笔医药费的,而对于这样一大笔医药费是贺某难以支付的。贺某放弃治疗当属无奈之举,也是人之常情。因此不可将其视为一种异常的介入因素,而应被视为一种可预见的因素。其三,李某不小心打翻花盆,致使王某重伤,其属于过失犯罪。从刑法一般原理来看,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负有防止更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更重。而在本案中,当贺某放弃治疗时,李某并没有采取垫付医药费等必要的挽救措施,李某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因此不能以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为借口逃避对王某的死亡责任。根据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一般理论,只有在介入的因素是异乎寻常的,且能独立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时,先前的因果关系才会被中断。而在本案中贺某的放弃治疗行为既不是异乎寻常的,也不能独立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先前的因果关系不能因此而中断,李某需对王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可以向执行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