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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判案例:何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罪

作者:李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量:0

  2012年,何某某花巨资从南非购买了大量象牙,经海运运抵香港后,又谎报货物名称,虚假报关,企图用卡车将象牙从香港走私到内地。在深圳罗湖口岸入关时被罗湖海关查获,不久何某某也在广州市被抓获。何某某迅即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罪被刑事拘留、宣布逮捕。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是一句关于动物保护的著名广告语,其广告配图之一就是象牙。大象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特别保护的动物,象牙买卖在世界范围内被严格禁止。何某某为牟取暴利,从非洲走私大量象牙,经价格评估,金额高达两千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经李文涛律师辩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综合案件事实、情节、何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何某某从轻处罚,最终仅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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