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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判案例: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

作者:李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量:0

  自2011年开始,王某某雇用唐某某、陈某某、官某某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XX花园某出租房内,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同时通过电话、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等手段介绍他人卖淫,每成功介绍一次收取50至150元不等的报酬,时间长达两年多。到2013年3月案发时止,王某某伙同唐某某、陈某某、官某某等人共介绍他人卖淫高达3000余人次,牟取非法利益四十多万元。这是广州市多年来破获的最大的介绍卖淫案件,曾经轰动一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王某某等人介绍他人卖淫高达3000余人次,作案时间长,涉及人员广,情节特别严重,而且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李文涛律师辩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综合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悔罪态度、量刑平衡等因素,决定对王某某从轻处罚,最终仅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1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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