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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捷律师成功办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作者:李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4 浏览量:21

李捷律师成功办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民事诉状

   

     原告:范XX , 男,1993X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伊川县XXXX村一组村民。         被告:王XX,女,1990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无业,现住洛阳市洛龙区XXXXX511号。

     被告:王XX,男,46岁左右,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洛阳市洛龙区XXXX粮油市场511号(被告王XX之父)。

     被告:刘XX,女,44岁左右,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洛阳市洛龙区XXXX511号(被告王XX之母)。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现金人民币6100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55000元、金戒指等三金价值6000元)。

        二、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举行婚礼仪式等花费经济损失3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X月在洛阳市关林市场打工时与被告相识,2012年上半年被告王XX因与家人矛盾到原告家与原告同居。后被告王XX及父母王XX、刘XX向原告要求办理“结婚”,原告在被告王XX长于原告二岁且原告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地情况下,迫于被告压力答应与被告办理“结婚”仪式。原告家庭共同请求亲戚和村领导到被告家中提亲,并根据三被告要求交付给三被告彩礼现金人民币55000元,金戒指等实物价值6000元。原告与被告王XX2012722日在原告居住地伊川县XXXXX举行婚礼仪式。为此,原告及家庭倾其所有,为举办婚礼支付被告彩礼、聘礼三金、承办婚宴和向亲戚朋友借款举债等,总为原告与被告王XX“结婚”共花费十几万元。

     “结婚”仪式举行完毕,原告与被告王XX在伊川县XXX原告家中同居生活。因原告与被告王XX缺乏必要了解,被告王XX经常在“婚后”随意摔碎家庭物品,彩电也被被告王XX砸坏。稍有语言不和,即与人动手打骂,精神不时出现异常。在2012814日被告王XX因精神失常从居住的一楼房上跳下,原告立即送被告王XX到洛阳市医院治疗,诊断为脚跟骨骨折。在医院救治期间,被告王XX、刘XX伙同社会青年三次将正在医院陪护被告王XX的原告殴打致伤,双方矛盾不断激化。经双方亲友调解无效,现原告只有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原告范XX与被告王XX未办理结婚登记,三被告以“结婚”为由索取巨额彩礼,并导致原告家庭负债和生活困难。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原告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洛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XX

201293

三被告共同辩称:王xx和范xx是自由恋爱并同居,当时王xx父母就反对,在范xx保证对王xx好的情况下,王xx父母才同意王xx嫁给范xx。王xx和范xx的感情不和,原因是原告范xx造成的,范xx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王xx和范xx订婚时,范xx给被告的彩礼不是原告所说的55000元;三金是王xx父亲所买,不存在返还问题;且王xx的陪嫁财产还有爱玛电动车一辆、6685元的床上用品,诺基亚手机一部在范xx家,范xx应予返还。综上,原告所说均不属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xx彩礼38500元。

二、驳回原告范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语:

本案的判决解决了二个法律问题:一、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二、彩礼应当返还。

委托人通过诉讼解决二家人之间的矛盾,化解了社会纠纷,达到了诉讼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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