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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违约金集体仲裁案件

作者:李捷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浏览量:0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翟XX,男, 19XX2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润X苑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XXXXX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翟XX因与被申请人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现仲裁请求如下: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立即办理房地产备案手续及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从交房领房屋钥匙之日九十天的第二日至申请人办理并获得房地产登记证书之日止,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承担违约金和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三、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及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开发商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申请人如约交付全部房款,被申请人也在今年办理交房使用手续和申请人收取商品房钥匙。但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约定,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

申请人已经于20111月向被申请人书面要求,并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在5日内予以办理,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准予所请!

  此致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翟XX

            2011年1月26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明XX,男, 19714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润X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XXX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明XX因与被申请人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现仲裁请求如下: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立即办理房地产备案手续及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从交房领房屋钥匙之日九十天的第二日至申请人办理并获得房地产登记证书之日止,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承担违约金和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三、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及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开发商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申请人如约交付全部房款,被申请人也在今年办理交房使用手续和申请人收取商品房钥匙。但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约定,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

申请人已经于20111月向被申请人书面要求,并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在5日内予以办理,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准予所请!

  此致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明X

            2011年1月26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巩XX,男, 19XX9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润XXXX

申请人:张X,女, 19687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XXXXX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巩XX、张X因与被申请人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现仲裁请求如下: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立即办理房地产备案手续及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从交房领房屋钥匙之日九十天的第二日至申请人办理并获得房地产登记证书之日止,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承担违约金和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三、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及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开发商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申请人如约交付全部房款,被申请人也在今年办理交房使用手续和申请人收取商品房钥匙。但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约定,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

申请人已经于20111月向被申请人书面要求,并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在5日内予以办理,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准予所请!

  此致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巩XX、张X

            2011年1月26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夏X,男, 19XXXX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润XX小区XXX,联系电话13633871125

申请人:杨XX,女, 19561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XXX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夏XX、杨X因与被申请人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现仲裁请求如下: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立即办理房地产备案手续及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从交房领房屋钥匙之日九十天的第二日至申请人办理并获得房地产登记证书之日止,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承担违约金和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三、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及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开发商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申请人如约交付全部房款,被申请人也在今年办理交房使用手续和申请人收取商品房钥匙。但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约定,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

申请人已经于20111月向被申请人书面要求,并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在5日内予以办理,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准予所请!

  此致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夏X、杨X

            2011年1月26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杜XX,男, 19XXX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润XX小区XXX.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XXX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杜X因与被申请人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现仲裁请求如下: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立即办理房地产备案手续及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从交房领房屋钥匙之日九十天的第二日至申请人办理并获得房地产登记证书之日止,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承担违约金和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三、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及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开发商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申请人如约交付全部房款,被申请人也在今年办理交房使用手续和申请人收取商品房钥匙。但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约定,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

申请人已经于20111月向被申请人书面要求,并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在5日内予以办理,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准予所请!

  此致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杜X            2011年1月26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韩XX,女, 19XXX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润XX小区XXX.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XXX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韩X因与被申请人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现仲裁请求如下: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立即办理房地产备案手续及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从交房领房屋钥匙之日九十天的第二日至申请人办理并获得房地产登记证书之日止,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承担违约金和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三、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及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开发商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申请人如约交付全部房款,被申请人也在今年办理交房使用手续和申请人收取商品房钥匙。但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约定,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

申请人已经于20111月向被申请人书面要求,并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在5日内予以办理,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准予所请!

  此致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韩X            2011年1月26

 

另六申请人《仲裁申请书》略。

 

(2011)洛仲字第20-31号共十二份裁决书,以下为其中一份,其它略。

             


                   洛阳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11)洛仲字第31号

申请人

 

申请人:明XX,男, 19XXX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润XX小区XXX.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XXX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申请人明X与被申请人为购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洛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洛阳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案。

以下略

三、仲裁庭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及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明XX支付违约金11992.2元。

三、对申请人明XX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案仲裁费1560元(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明XX承担125元,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35元。被申请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部分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明XX.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独任仲裁员:XXX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X  此致

(洛阳仲裁委员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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