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王海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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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与1998年到廊坊某公司上班,职位是工人,一直到2010年6月,他想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和公司协商,希望得到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提出,因你主动离职,故公司不予补偿,经多次协商无果,于是找到我咨询,经过询问当事人,发现公司存在多出违法现象:1.加班不支付加班费;2.不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带薪年休假,且不支付带薪年休假的三倍工资;3.违反法律规定对员工罚款等。于是我建议他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其后,我代理李某进行仲。
裁决结果:
经过仲裁立案,开庭等诉讼程序,裁决结果出来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某32108元加班费;1298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支付29870元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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