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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下,本案买受人是否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高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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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汪某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汪某购买韩某位于A市的房屋。双方约定,汪某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何某36万元的购房款,剩余尾款于2017年9月支付完毕,并在支付全部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2017年6月,A市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发布实施了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按限购政策来讲,汪某就丧失了购房资格。此后,汪某多次与何某协商,想要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何某返还已支付的36万元首付款,但均协商未果。请问汪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回36万元首付款呢?

律师解答:

在上述情况下,由于汪某已经成为A市的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故汪某与何某不宜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在汪某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何某应该返还汪某已支付的36万元购房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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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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