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明阳律师

段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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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擅长:

离婚房产纠纷案

来源:段明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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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816日,张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

       2006年年底,两人相中了邯郸市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37万余元,,产权登记在

张先生名下,并交了2万元的定金;

 

2007110日和124日,张先生的母亲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给儿子的账户里打了17.5万元钱。之后,张先生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17.7849万元作为首付款转入了房主指定的账户,其余的房款在银行办了按揭贷款。

20117月,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011927日,“房产证加名”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李女士称,买房时她和张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张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张先生辩称,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张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李女士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张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

李女士不认可证人张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李女士和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张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李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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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明阳
  • 执业律所: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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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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